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怡潔
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國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濬理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怡潔、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怡潔為被告法倈麗國際股份公司(下
簡稱法倈麗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法「徠」麗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負責行銷業務之職員,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未經申
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並發給許
可證,即自日本輸入
CRYSTALLIZING STRAIGHTα( H) STRAIGHTENER 及CRYSTALL
IZING STRAIGHTα( N) STRAIGHTENER 含藥化粧品(下稱系
爭含藥化粧品,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衛署粧輸字第00
0000號許可證,有效
期間於104 年9 月6 日期滿),並委大
春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春報關行)代理報關,經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於同日查驗時發覺,因認被告王怡
潔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罪嫌,被告法倈
麗公司亦應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處以第1 項之
罰金刑等語
。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
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再按行
為非出於
故意或過失者,
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
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第1 項、第2 項訂有明文。查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並未設處罰過失行為之特別規定,亦
即必須行為人係「故意」未經許可輸入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
之化粧品者,始得依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處以刑罰。否
則,行為人輸入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
縱有過失,因
前開規定並不處罰
過失犯,仍無依前開規定科處刑罰之餘地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怡潔及法倈麗公司涉有前揭
犯行,
無非以
證人即大春報關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潮雄之
證言、證人林
潮雄所提出受被告法倈麗公司委任代理報關編號AW/04/3216
/0057 進口報單
所載貨物之相關資料、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104 年10月1 日(04)基五進一估(二)傳字第182 號通關
疑義
暨權責機關簽覆聯絡單、報單編號AW/04/3216/0057 進
口報單及前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粧輸字第017357號含藥化粧品
許可證、被告王怡潔之供述為論據。
四、
訊據被告王怡潔、法倈麗公司之代表人李國祥承認被告王怡
潔為法倈麗公司負責行銷業務之職員,是其向日本公司下訂
單輸入系爭含藥化粧品,上開化粧品於104 年9 月21日貨到
入關時,其原經主管機關發給之衛署粧輸字第017357號含藥
化粧品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已逾期(該許可證有效日期至104
年9 月6 日為止)等事實,此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4 年
10月1 日(04)基五進一估(二)傳字第182 號通關疑義暨
權責機關簽覆聯絡單、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粧輸字第017357號
含藥化妝品許可證(發證日期99年9 月6 日,有效日期104
年9 月6 日)、被告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大春報關
行代理報關編號AW/04/3216/0057 之進口報單暨相關BILL O
F LAN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等資料影本附卷
可稽
見104 年度他字第11262 號卷第5 至9 頁、第26至66頁),
並據證人林潮雄證述明確,固
堪認定。惟被告王怡潔及被告
法倈麗公司之代表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故意違反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犯行。
渠等辯解以及辯護人辯護稱:①法倈麗公司為
資生堂公司之子公司,旗下品牌眾多,行銷訂貨、許可證之
管理分屬不同部門負責;被告王怡潔係於104 年7 月31日以
後到任行銷副理一職,負責產品計畫、行銷計畫、進貨預估
、確認存貨及訂貨等工作,至於「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下
稱許可證)之申請、保存、延展及註銷等業務都由資生堂公
司位在桃園市○○區○○路○○○ 號之生產技術部負責,王怡
潔於下訂單時毋須確認重新確認許可證是否仍在期限內。②
而系爭含藥化粧品之衛署粧輸字第017357號許可證之所以逾
期未延展,是因系爭含藥化粧品中英文名稱原為「新水質感
燙髮劑H 、N 、HL- 第1 劑、第2 劑(CRYSTALLIZING STRA
IGHT n H1 、N1、HL1 、H2、N2、HL2 )」,
嗣於104 年1
月19日變更為「新水質感II燙髮劑第一劑H-超自然捲髮/ 健
康髮質
適用、N-一般/ 輕度受損髮質適用(CRYSTALLIZING
STRAIGHTαH STRAIGHTENER ,αN STRAIGHTENER)」,並繼
續沿用同證號之許可證;但是,資生堂內部建檔之許可證資
料並未一併更新系爭含藥化粧品的中英文名稱,致負責許可
證管理之職員姜義盛於104 年6 月22日因本件衛署粧輸字第
000000號許可證有效日期即將到期,向當時負責行銷系爭含
藥化粧品之法倈麗公司職員黃馨瑩詢問「……,因為下方品
項的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有效日期將到期,再麻煩幫忙確認下
方的品項是否還需要繼續販賣?如果有的話,將進行許可證
的展延申請。」時,誤用系爭含藥化粧品的舊中英文名稱詢
問,黃馨瑩因而誤以為姜義盛所詢問者是未再販賣之品項,
而回答「……不需要展延」,造成本件衛署粧輸字第000000
號許可證未能及時在104 年9 月6 日有效日期前申請延展。
③黃馨瑩於104 年7 月30日離職,由被告王怡潔接手其業務
,並不知道前開系爭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未辦理延展之情況,
故於104 年9 月4 日向日本總公司訂購系爭含藥化粧品,連
同其他商品一起於104 年9 月21日自日本以貨櫃進口。
④又法倈麗公司長期委託大春報關行報關,所以於新品許可
證申請後即由該品項之行銷人員交給大春報關行一份新品許
可證影本,作為日後各次報關使用,本案衛署粧輸字第0000
00號許可證係99年間申請核發,並非由被告王怡潔交給大春
報關行,被告王怡潔實在無法知悉許可證過期之情,並非故
意在許可證逾期之情況下輸入。⑤法倈麗公司發現本案情形
後,已經再度檢具資料,申請系爭含藥化粧品之許可證,衛
生福利部已於104 年11月27日核發系爭含藥化粧品之許可證
(衛部粧輸字第023204號)。經查:被告及渠等辯護人前開
所辯有關商品管理、許可證管理分由法倈麗公司、資生堂公
司不同部門職員處理,而系爭含藥化粧品之許可證係因曾更
名但資生堂公司內部資料疏未更新,造成此前揭二部門職員
間溝通產生誤會,才疏忽未申請延展,被告王怡潔係在前揭
誤會發生之後才接手工作,本案發生後資生堂公司已再次申
請系爭含藥化粧品之許可證各節,
業據證人即資生堂職員姜
義盛於本院審理中
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126 頁至第128 頁
反面),並有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粧輸字第017357號含藥化妝
品許可證、證人姜義盛與黃馨瑩間之往來電子郵件、被告王
怡潔訂購系爭含藥化妝品之往來信件及訂貨單等附件、衛生
福利部衛部粧輸字第023204號含藥化妝品許可證、104 年7
月30日黃馨瑩與王怡潔FI移交清冊、被告王怡潔104 年7 月
30日後訂貨資料等文件影本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7至55頁
、第91頁至第116 頁),均
堪認屬實。基上,既然被告王怡
潔職務上僅負責下訂單,不負責確認許可證有無逾期,實難
認被告王怡潔係知道衛署粧輸字第017357號許可證已然過期
仍故意輸入系爭含藥化粧品。況查,此次由被告王怡潔下訂
單,並與系爭含藥化粧品同批從日本輸入之商品多達156 項
,其中80項屬含藥化粧品
等情,有報單編號AW/04/3216/005
7 進口報單在卷
可按。輸入之眾多商品中僅系爭含藥化粧品
此二品項有許可證逾期之情形,違規之比例甚低,益徵被告
王怡潔並非故意違法,縱有可責,僅屬過失,而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罪不處罰過失犯,自無從對被告王
怡潔以刑事責任相繩。
五、
綜上所述,被告王怡潔稱其非故意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之辯解,
核屬有據。又依檢察官所舉證據,縱予綜合判斷,
客觀上尚不能達於使本院可得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
王怡潔
乃故意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罪犯行
之程度,
揆諸上開
法律規定以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被告
王怡潔之認定,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王怡潔犯罪,依法應為
無罪之
諭知。又本件處理輸入訂單之行為人即被告王怡潔既
受無罪之判決,被告法倈麗公司即無由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第27條第3 項規定處以罰金刑,亦併諭知其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