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玉蔻
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
律師
鄧凱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15584號、104年度偵字第15586號、104年度偵字第1558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玉蔻無罪。
被訴對胡定吾犯誹謗及散布文字
誹謗罪、對劉大貝犯散布文字誹
謗罪部分均免訴。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
公訴意旨略以:周玉蔻為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HitFM
聯播網「蔻蔻早餐」節目主持人,從事新聞工作多年,對新
聞事件知之甚詳,並時常應邀擔任新聞、政治評論節目之來
賓(俗稱「名嘴」),亦在美麗島電子報網站撰寫文章,其
應知悉利用媒體、網路傳播言論,散布力較為廣泛、強大,
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盡較高之查證義務及善意篩選,
詎仍
意圖散布於眾,可預見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且未能證明其為真實,竟仍不違背本意,於民國103年12
月29日年代新聞台「新聞追追追」節目中,指摘、傳述:「
甚至今天,據我知道今天特偵組傳了非常多人…我當然知道
,有些人有
告訴我,因為有50個人,不只有羅智強,而且羅
智強去,是因為他自己在門神當中的角色,還有他跟陳申青
先生一起聯手去幫101在去年10月,這是我第一次講到陳申
青的名字,金溥聰在大學的同學,對不起,因為你們把我逼
到牆角,我只好把所有的真相講出來。然後他們一起運作去
幫魏家鞏固了他們在101的『副董事長兼執行長』的經營權
,這是去年10月。我說過了,我曾經跟金溥聰講過,金溥聰
沒有調查這件事情,他的同學好友跟他重要屬下之間是不是
有鬼鬼怪怪的東西...我講的是,他的大學同學陳申青,他
曾經派過的中央社前社長,跟他的愛將羅智強,他們兩個人
在羅智強總統府副秘書長任內,幫101去鞏固經營權,以及
羅智強跟羅智勇和陳申青,在一次金控公司的董事長跟財務
長在場,我在場的一個餐會當中,他們的互動跟企業界之間
的三人模式讓我起疑,我透過信任管道告訴你,那你那個信
任管道沒有告訴你,或說你要否認,那我只能說,因為那信
任管道告訴我的事情都可以傳達給我...」等語,影射羅智
強協助頂新集團鞏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101
大樓)經營權,並不當評論羅智強是頂新集團之門神,足使
羅智強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又按刑法第310條第1
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
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
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
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係針
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
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
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
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
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
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推其對於刑
法第310條第3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
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
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
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
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
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申言之,
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
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
,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
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
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
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
,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
,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
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陳述之事實
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聞媒體非如
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
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
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
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
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
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
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
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即屬真實,縱
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
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又
公眾
人物較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足以影響公共事務
及政策,於社會規制上具有作用,尤以國會立法委員代表人
員參與國家公共政策之形成,對於事務議題所為價值判斷均
應以人民之價值偏好為本,其言行縱涉入私領域亦
難謂與公
益無關,是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檢視,以隨時
供人民為價值取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
可證明性,後
者
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無所謂真實
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
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
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
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
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涉及誹謗罪之言論具有高度
公益性時,如涉及評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或具重大公益性之事
件時,尚應
審酌有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
適當評論原則之適用
,以賦予此類言論更大之容許空間。蓋評論與陳述事實不同
,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評論則僅為主觀之價值判
斷,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事,其事實客觀已明、或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甚或行為人主觀上未以某
一事實確為真實進而指摘或傳述,其後所進行之評論,本於
保障言論自由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益應保障此種意見發
表不受刑罰制裁,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其
中評論之適當與否,因多元民主社會對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包
容,而普受言論自由保障,並藉由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使真
理越辯越明,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縱屬不留餘地或尖酸刻
薄,甚至偏激非中立之意見表達,均應受憲法保障,亦即,
於適當評論原則之運用上,非著眼表意人之評論或意見表達
採取何種字眼或形容詞,尤其面對偏激、非中立之評論,除
使發言者藉以傳達對於系爭議題之強烈關心外,亦可能使受
話者從漠不關心轉為願意傾聽之態度,而使非主流意見得與
主流意見相互抗衡,進而使公眾得以判斷何類意見方為社會
信賴、接受。苟行為人非以毀損受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
,或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時,應認該類評論已符合「善意」
之要件,因評論對象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
公益組織時,
彼等掌握社會較多之權力或資源分配,對於相
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本應以較大程度之容忍,而
彼等所言
所行,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
或民主機制之制衡。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係以依
告訴人羅智強之證述、
證人陳申青、賴進淵之證述、被告所
提之報導均無從證明告訴人羅智強是否協助頂新集團鞏固在
101大樓之經營權,且亦無從證明被告曾自證人陳申青處得
知上情,況由被告所提出與告訴人羅智強之LINE通訊軟體對
話內容,亦無從看出被告向告訴人羅智強為查證,則衡諸被
告為資深媒體從業人員,調查可能性較高,竟未為合理查證
,致告訴人羅智強名譽受損等語,資為論據。
五、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前揭時、地發表如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
言論
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
上揭誹謗之
犯行,並辯稱:
其因壹週刊報導馬英九總統是頂新集團的大門神,引起新聞
界注意,而引起對告訴人羅智強角色的關注,其後又從陳申
青等消息來源得知告訴人羅智強與頂新集團負責人魏應交餐
敘,並至頂新集團成美堂拜年,而對告訴人羅智強身為總統
府副秘書長角色,根據相關事實所為評論,又證人陳申青告
知其曾安排告訴人羅智強與魏應交見面,該見面有助於鞏固
頂新集團在101大樓之經營權,然證人陳申青卻於法院說忘
記了,其也有以邀請告訴人羅智強接受專訪之方式為查證等
語,其辯護人則以:被告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就告
訴人羅智強於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
期間內,有與魏應交經由
證人賴進淵、陳申青之介紹而餐敘,魏應交並於席間提及
101大樓經營權爭執事宜,可見其陳述之主要事實相符,又
被告為言論時,正值頂新集團面臨假油、劣油風波而輿論上
多認當時政府無所作為之際,告訴人羅智強卻於擔任總統府
副秘書長與該集團負責人魏應交進行上開餐敘,輿論自會對
告訴人羅智強與頂新集團成員間之關係及互動具有高度關注
及檢視,而被告基於主觀上確信上開餐敘及提及101大樓經
營權等事實,進而就告訴人羅智強所為是否具有道德瑕疵或
涉及利益輸送等具有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之議題,藉此增加
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本於監督政府及對該公共議
題提出意見之立場,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而對告訴人羅智強之
行止提出主觀之意見、評論及批判,係屬適當評論等語為被
告辯護。
六、經查:
(一)被告曾於103年12月29日年代新聞台「新聞追追追」節目中
稱:「甚至今天,據我知道今天特偵組傳了非常多人…我當
然知道,有些人有告訴我,因為有50個人,不只有羅智強,
而且羅智強去,是因為他自己在門神當中的角色,還有他跟
陳申青先生一起聯手去幫101在去年10月,這是我第一次講
到陳申青的名字,金溥聰在大學的同學,對不起,因為你們
把我逼到牆角,我只好把所有的真相講出來。然後他們一起
運作去幫魏家鞏固了他們在101的『副董事長兼執行長』的
經營權,這是去年10月。我說過了,我曾經跟金溥聰講過,
金溥聰沒有調查這件事情,他的同學好友跟他重要屬下之間
是不是有鬼鬼怪怪的東西...我講的是,他的大學同學陳申
青,他曾經派過的中央社前社長,跟他的愛將羅智強,他們
兩個人在羅智強總統府副秘書長任內,幫101去鞏固經營權
,以及羅智強跟羅智勇和陳申青,在一次金控公司的董事長
跟財務長在場,我在場的一個餐會當中,他們的互動跟企業
界之間的三人模式讓我起疑,我透過信任管道告訴你,那你
那個信任管道沒有告訴你,或說你要否認,那我只能說,因
為那信任管道告訴我的事情都可以傳達給我…」等語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譯文資料在卷
可稽(見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93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3、
14頁),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
(二)觀諸被告前揭言論,係有關告訴人羅智強與頂新集團之互動
往來關係,又具影響力之政府要員及其關係密切之人,在政
治、經濟、金融等公共事務間之行為舉止及角色分際,自與
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應接受社會公眾之監督及評論,告訴人
羅智強既曾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等政府要職,具相當之影響
力,所為動見觀瞻,各該行止均受大眾關切及檢視,其與企
業界高層間之互動往來,
核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可受公評之
事項無疑,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在於被告為上開言論時,對
於言論中所指摘告訴人羅智強協助頂新集團鞏固101大樓經
營權之具體事實,是否因惡意或重大輕率,無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正?就指摘告訴人羅智強為頂新集團門神之意見評論
部分是否屬善意、適當之評論?茲分述如下:
⒈經查,證人即告訴人羅智強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述:在總統
府副秘書長任內,曾因證人陳申青邀約與魏應交認識,而與
魏應交、證人賴進淵、陳申青餐敘兩次,其中有一次魏應交
有跟其抱怨101大樓的經營權一事,跟宋文琪有不合,其僅
回應非其業務、與其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5至166頁)
,核與證人陳申青到庭具
結證述:其跟告訴人羅智強說要介
紹魏應交、證人賴進淵給他認識,而邀約兩次餐敘,在餐敘
中魏應交提到與宋文琪間對於101大樓的一些經營權責上看
法不一,印象中是魏應交以前是總經理,宋文祺來了之後,
魏應交變執行長,工作的權責、內容有抱怨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69頁反面至172頁)及證人賴進淵到庭具結證稱:曾與
告訴人羅智強、魏應交、陳申青四人餐敘,但邀請過程、誰
想認識誰、有無談及101大樓經營事項均因時間太久而忘記
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0至221頁反面)均大致相符,
堪認
符實。則依前揭證人之證述,足認告訴人羅智強確有經由證
人陳申青邀約而與魏應交、證人賴進淵餐敘以認識彼此,且
魏應交曾於餐敘中提及其與宋文琪間對於101大樓經營、權
責有不合之事實。再查,證人陳申青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其沒有將餐敘之事告知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頁),
然其於
偵查中則證述:對於是否曾將告訴人羅智強與魏應交
見面乙事告知被告,其沒有印象等語(見他字卷第82頁反面
);於
另案偵查中亦證述:其忘記有沒有將餐敘情形告知被
告,其有告知其家人,但不記得有沒有告知被告,但因魏應
交在餐敘間並未要求證人羅智強協助處理101大樓經營權事
宜,自不可能告訴被告此事等語(見最高法院檢察署103年
度查字第155號卷九第143頁),故本院審酌證人陳申青在偵
查時所為之陳述,分別係於104年6月12日、104年3月10日所
為,較諸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距離事發時間已數年
之記憶理應較為清楚,然其於偵查中均表示不復記憶,卻於
本院審理時為相異之陳述,恐因時隔多年,就實際細節記憶
有誤所致,而應以其於偵查中之證述較為可採,是實難以證
人陳申青前開之證述,即遽認被告並未為相關之查證。再者
,被告曾於103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羅智強傳送訊息以:若
問心無愧,百分百沒有問題,請你下週一8點到9點,來電台
接受我的訪問如何?一次說清楚等語,然告訴人羅智強則覆
以:現在有了新的軌道,生活充實、平安也喜樂。也倦了再
涉入以前的是是非非。所以,我就不上節目了等語,有訊息
紀錄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584號卷
【下稱偵字卷】第61頁反面),則被告辯稱曾向告訴人羅智
強求證遭拒等語,
尚非無稽。
⒉又查,證人即時任101大樓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並對外稱執行
長之魏應交於另案偵查中證稱:頂新集團入股臺北金融大樓
公司時,其與新任董事長宋文琪之背景截然不同,所以雙方
對於公司經營的看法歧異,為了使101大樓的經營更好,以
創造更大的利益,其曾以電話向101大樓的
主管機關即時任
財政部次長曾銘宗反應此事,並希望公司董事會聘請其擔任
總經理乙職時,對外能以執行長之名義稱呼,但當時曾銘宗
認為此事尚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所以沒有答應
其要求,後來經過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才賦予其執行長之
職稱等語(見最高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查字第155號卷十一第
219至220頁),且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查證臺北金
融大樓公司歷年授權決行表等資料以觀,可查知魏應交於10
1年12月7日擔任臺北金融大樓公司總經理乙職後,該公司先
後於同年月27日、102年8月27日進行核決權限準則之修訂,
且依修訂內容,最後均需經由董事會審核核准後始生效力等
情,證人即時任101大樓董事長宋文琪亦於該案偵查中證述
:伊與魏應交自101年12月7日起分別擔任臺北金融大樓公司
之董事長、總經理,並在魏應交之要求下,對外賦予其執行
長頭銜,因為公司在其上任前係採董事長制,但魏應交認為
對總經理授權不足,難以執行總經理、執行長工作,故希望
修改公司核決權限規定,擴大對總經理的授權,雙方因而發
生爭執;其曾就此事向曾銘宗報告,曾銘宗認為既然雙方都
係為公司利益考量,基本上應無太大歧見,希望能夠繼續協
調,經過折衝,其守住董事長之人事權及對一定金額的核決
權限,董事會也依雙方最後折衝之結果通過相關核決權限議
案,其在協調過程中雖因受不了魏應交而頗有微詞,但其認
為不會因為魏應交擴權而影響其職務等語明確,因認該案未
涉不法等情(見最高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特他字第10號卷第
28至29頁之最高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特他字第10號結案簽呈
內容)。則堪認魏應交與宋文琪就101大樓之經營權限事宜
確有爭執,且魏應交曾向時任財政部次長曾銘宗反應此事,
並希望101大樓聘請其擔任總經理時,對外能以執行長之名
義稱呼之。
⒊又查,被
告發表前揭言論前,頂新集團身陷食安風暴,媒體
則就馬英九總統、告訴人羅智強與頂新集團魏家之關係已為
大幅報導等情,有壹週刊、自由時報、民報等報導資料
可參
(見偵字卷第52頁反面至第56頁;他字卷第46至56頁、第77
頁、第79頁),足見於被告發表前揭言論之時空背景下,當
時輿論實就告訴人羅智強與頂新集團成員間之關係及互動具
有高度關注及檢視,而被告身為媒體從業人員,且屬政論性
談話節目常客,即無可能自外於此一熱門議題,其或主動探
訪或被動接收來自各方之訊息,並依據其所得悉之資訊參與
討論此一具高度公共性的議題,雖難免於節目中對告訴人羅
智強與魏應交餐敘等內容
予以誇大,或有予以渲染之情,然
基於前開所述告訴人羅智強應邀而與魏應交餐敘認識,且魏
應交曾於餐敘時提及其與宋文琪間對於101大樓經營、權責
有所不合,魏應交復曾向時任財政部次長曾銘宗反應此事,
並告以希望對外能以101大樓執行長名義之期待,而其後101
大樓確賦予魏應交執行長之頭銜等前提基礎事實,並非僅憑
一己之見逕予憑空杜撰,應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推論之
內容為真實,且其所指難謂非具有活潑化言論市場之積極面
意義。又被告身為媒體工作者,除有確認所發表資訊真實性
之義務外,尚須符合社會大眾對資訊流通之快速要求,若一
味要求其所傳述之資訊屬於絕對真實,將使其付出過高成本
,或因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寒蟬效果」,反有違背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之虞。況且,審諸私人間餐敘之參與
成員組成,本屬私密隱諱之事,倘非親洽與會
當事人,實難
以獲得確切真實之消息,遑論前揭所述餐會參與之成員多屬
身份敏感之人,談論之內容亦事涉機密,自難期待不具調查
權之被告得以查辨真假並獲得絕對真實之消息來源,是被告
所為前揭言論,並非係出自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
事實之惡意所為,且依卷存事證,亦難認被告有因重大輕率
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之情形,應認
被告依所蒐集之資訊,有相當理由確信傳述之內容為真實,
縱令與告訴人羅智強所認知之事實不符,或與客觀真實有悖
,惟其前揭所述既非毫無根據、自行杜撰,而係被告本於其
主觀確信而為,其指摘之事項亦非僅涉及告訴人羅智強之私
德而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而難遽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
罪責相繩。
⒋另被告指摘告訴人羅智強擔任「門神」角色之意見,雖有依
其個人價值判斷,而對曾任政府要職之羅智強與企業界高層
之互動是否恰當乙事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然此屬其意見表
達之一環,或有毀損告訴人羅智強名譽之虞,且其接受談話
性節目邀請,公開在電子媒體上談論此一議題之方式發表上
開言論,而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有廣佈週知之意圖,
惟如前述,被告為前開評論時,乃基於主觀上確信告訴人羅
智強與魏應交前述餐敘等前提事實之認識,進而就曾任政府
要職之告訴人羅智強與企業界高層之相關交往,所為是否具
有道德瑕疵或涉及利益輸送等具有高度之公共性及公益性之
議題,係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本於
監督政府及對該公共議題提出意見之立場,依其個人價值判
斷,而對告訴人羅智強之行止提出主觀之意見、評論及批判
,依現存事證所示,尚難認定被告就此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
意見表達,係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主要或唯一目的,應認被
告係出於善意,且亦難認超出適當評論之範疇,自難逕認其
所為應負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責。
七、
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指摘告訴人羅智強協助頂新集團鞏固10
1大樓經營權等事實陳述之言論,雖未提出證據認確與真實
相符,然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及資料確信其所指摘之具體事
實為真,亦難認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重大輕率情形,又其
所指摘告訴人羅智強為頂新集團門神等意見評論亦難認非屬
善意或已踰越適當評論之範疇。從而,本件被告所為上開言
論,依前揭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就前揭指摘告訴人羅智
強協助頂新集團鞏固101大樓經營權等事實陳述符合刑法第
310條第3項之情形、指摘告訴人羅智強為頂新集團門神之意
見評論則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均不罰
。準此,依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誹謗犯行之程
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
意旨所指誹謗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
法律
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周玉蔻意圖散布於眾,可預見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未能證明其為真實,竟仍
不違背本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撰寫如附表一所示文
章內容,傳送至美麗島電子報網站,並接續在附表二所示節
目中指摘、傳述如附表二所示言論,其中附表一編號1、附
表二編號8之內容,影射告訴人胡定吾是頂新集團贈與金錢
予馬英九總統之白手套,並與告訴人劉大貝均係協助頂新集
團籌資、上市、金融貸款、股市鋪陳及發行開曼島商康師傅
控股有限公司股票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下稱康師傅TDR
)之人,其餘則影射告訴人胡定吾安排頂新集團捐獻政治獻
金法規範以外之政治獻金予馬英九總統,並不當評
論告訴人
胡定吾是頂新集團之大掌櫃,因時值頂新集團爆發黑心油品
事件,企業形象不佳,足使告訴人胡定吾、劉大貝之人格評
價遭受貶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第31
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
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
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
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
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
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
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此項原則,不論
實質上之一罪,或
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
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
此乃因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
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
既判力
,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且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
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
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
因前次判決而確定,自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
判(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
判例、106年台上字第780號判決、95年台非字第99號判決、
82年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84年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被告周玉蔻前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之
不確定故意,透過美麗島電子報、談話性電視節目等方式,
接續為下列行為:(一)於103年12月23日,在美麗島電子報
刊登標題為:「『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之如附
表三所示文章,表示「馬英九總統由核心親信掌控,自頂新
集團收受支應總統大選經費支出,超出法規範圍的私下饋贈
捐款新臺幣(下同)2億元…換句話說,拿了頂新集團秘密
『獻金』的,正是馬英九總統,馬團隊的頭頭…」、「…胡
定吾是馬總統和頂新之間金錢贈與及收受溝通平台,是馬、
魏雙方都信賴無比的『白手套』。…替頂新安排與馬英九競
選團隊之間,完成獻金的支與付,是胡定吾的寶貴價值…」
、「馬團隊就是馬總統本人…」等內容,不實指摘馬英九有
透過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頂新集團2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之
具體事實,散布於眾,致使馬英九、胡定吾之個人名譽、社
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足以毀損馬英九、胡定吾之名譽。
(二)刊登上開文章後,在同日(23日)參加三立新聞台「新
台灣加油」、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新聞追追追」
等節目時,以不實言詞指摘:「(主持人:我請教周姐,終
於指出誰拿了頂新2億元,哇,超震撼的,為什麼從馬團隊
一直到直指現在是馬英九總統?)…那我只好說出真相,『
馬團隊』指的是馬英九總統本人…(主持人:我想請教周姐
,妳這邊提到的是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這個終於指
出究竟是誰收了頂新的2億元…)收錢的人沒有做
對價關係
的事,收錢的人是馬英九總統知道這個詳情,然後由他的親
信來處理,中間的關係人是胡定吾先生,這個金錢的交易,
馬幕僚沒有經手,但是馬幕僚知道…」、「…2億這件事情
,我講的都是馬英九競選團隊的馬團隊…馬團隊我所指的就
是馬英九…我相信馬英九總統在這個過程當中,從我所接觸
的消息來源,這筆所謂的選舉經費的非政治獻金的私下的經
費的支付,馬英九總統他知道,當然不是他經手,是他的重
要的親信經手,中間胡定吾先生,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胡
定吾先生幫助頂新集團送錢到總統府,這是大功一件…」、
「(主持人:先問一下玉蔻,妳這算是整個攤牌對不對,你
為什麼敢直接點名是馬總統?連錢用在選舉上你都講了,而
且去收錢的白手套叫胡定吾…)…我一直所說的馬團隊,就
是團隊的頭頭,叫做馬英九…在這個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競
選經費交付過程當中,胡定吾成功的讓頂新集團進入了總統
府的親密夥伴,因為要送錢很難的…」等言論(詳如附表四
所示);不實指摘前總統馬英九有透過胡定吾為白手套,收
受頂新集團2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之具體事實,散布於眾,致
使馬英九、胡定吾之個人名譽、社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
足以毀損前總統馬英九及胡定吾之名譽等犯罪事實,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106年4月11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認
被告上開
接續犯行,係一行為同時侵害馬英九、告訴人胡定
吾之名譽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加重誹謗罪,而判
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
拘役50日,如
易科罰金,以1,
000元折算1日而確定,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等件附卷
可按。
四、經本院審酌本案
起訴書、卷內資料及相關證據後,可知就被
告部分,已判決確定之前案與本案之被告均為周玉蔻,且就
犯罪事實部分,被告於前案中如附表三所示之文章與本案判
決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文章之時間同一、內容相近,即均
係在指摘馬英九有透過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頂新集團2億
元非法政治獻金,告訴人胡定吾並與告訴人劉大貝均係協助
頂新集團辦理康師傅TDR事宜之人乙事。又前案中如附表四
編號二、三所示言論亦與本案判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言
論之時間同一、內容近似,況前案判決更明揭告訴人胡定吾
之部分為前案自訴效力所及。又查,被告所為若成立犯罪,
則就本案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應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如附表二所為則應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
項之誹謗罪,又就前揭附表一、附表二所為均係不實指摘告
訴人胡定吾為馬英九總統之白手套、並與告訴人劉大貝協助
頂新集團辦理康師傅TDR等語,若成立犯罪,
應堪認其係基
於單一之誹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且各侵
害馬英九、告訴人胡定吾之名譽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而各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各以一行為觸犯
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
重之加重誹謗罪
處斷。又被告接續以本案判決如附表一所示
之文章、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指摘馬英九、告訴人胡定吾、劉
大貝而侵害
渠等之名譽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加重誹謗罪。再查,前案被告不實
指摘之內容、方法、時間,與本案不實指摘之內容、方法、
時間均相似、相近,且觀諸被告於前案判決中如附表三、四
及本案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亦均係不實指摘告訴
人胡定吾為馬英九總統之白手套、其與告訴人劉大貝協助頂
新集團辦理康師傅TDR等語,則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對告訴
人胡定吾、劉大貝犯誹謗、加重誹謗罪之犯罪事實,與前案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被告對馬英九、告
訴人胡定吾犯加重誹謗罪之犯罪事實,係以同一行為及各接
續之一行為侵害馬英九、告訴人胡定吾、劉大貝之名譽法益
,故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
一罪關係。則此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事實既經前案判決確定,
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自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
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因前案業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
已如前述,則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並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爰為
免訴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條第1項、第302
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珮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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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網站名稱 │文章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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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3年12月 │美麗島電子報│標題為「『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
│ │23日 │ │!」,內容略以「胡定吾是魏家大掌櫃;│
│ │ │ │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馬政府成頂新│
│ │ │ │的大門神!這是本文的主要精神. . . 消│
│ │ │ │息靈通人士的來源指稱,馬總統從頭到尾│
│ │ │ │都知曉內情;胡定吾是馬總統和頂新之間│
│ │ │ │金錢贈與及收受溝通平台,是馬、魏雙方│
│ │ │ │都信賴無比的『白手套』。還有情資說,│
│ │ │ │胡定吾『收取仲介佣金』;不過無法確認│
│ │ │ │. . . 替頂新安排予馬英九競選團隊之間│
│ │ │ │,完成獻金的支與付,是胡定吾的寶貴價│
│ │ │ │值。企業界人士經典話語:『要送、想送│
│ │ │ │,還不知道怎麼送』,正是個中玄機。胡│
│ │ │ │定吾是金融才子,跨兩岸、藍綠政商關係│
│ │ │ │綿密的高手。頂新集團籌資、上市,金融│
│ │ │ │貸款和股市鋪陳,包括康師傅TDR成功在 │
│ │ │ │台發行,一舉募得近170億新台幣,為頂 │
│ │ │ │新在台呼風喚雨展開第一桶金能量,胡定│
│ │ │ │吾和助手密友劉大貝等人功不可沒。」 │
├──┼─────┼──────┼──────────────────┤
│ 二 │103年12月 │美麗島電子報│標題為「釐清獻金疑雲真相,請檢察官快│
│ │24日 │ │快傳訊胡定吾!」,內容略以「馬英九總│
│ │ │ │統從政生涯多年,到底有沒有收過政治獻│
│ │ │ │金法規範以外的捐贈?有沒有收過頂新魏│
│ │ │ │家的政治獻金法以外的捐贈?事關重大,│
│ │ │ │事涉國安,為了釐清疑雲,找到真相,請│
│ │ │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儘速展開偵查作為,│
│ │ │ │立即傳訊核心關係人士,頂新集團派駐 │
│ │ │ │101的董事長胡定吾先生,進行深入調查 │
│ │ │ │,從金流、錢脈和電話通聯紀錄
著手,必│
│ │ │ │然能夠快快查明事實全貌,給國人交代. │
│ │ │ │因此呼籲北檢檢察官,為避免國家人心不│
│ │ │ │安,造成更大危險,快快偵辦此案,在職│
│ │ │ │權進行主義原則下,進行職權調查。頂新│
│ │ │ │黑心油案引發之政商綿密糾結疑點,最關│
│ │ │ │鍵關係人士為胡定吾先生。胡定吾為頂新│
│ │ │ │集團重要核心幹部,地位至關重要。在馬│
│ │ │ │總統與頂新集團非政治獻金法金錢捐贈中│
│ │ │ │,被指居中聯絡牽線。請檢察官立刻傳訊│
│ │ │ │胡定吾,調查本案來龍去脈.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節目名稱 │言論內容 │
├──┼─────┼──────┼──────────────────┤
│ 一 │103年12月 │年代新聞台「│①5分21秒至5分37秒:你的意思是說,我│
│ │23日晚間10│新聞追追追」│ 的防火牆都做好了,給錢、拿錢,中間│
│ │時起至晚間│ │ 一個關係人叫做胡定吾,頂新跟馬英九│
│ │12時止 │ │ 一個親信,管帳房的大親信,中間會有│
│ │ │ │ 什麼證據。 │
│ │ │ │②6分01秒至6分38秒:馬英九總統透過40│
│ │ │ │ 年的好友,這種關係比金溥聰跟他的關│
│ │ │ │ 係要深刻多了。金溥聰是他的部屬,胡│
│ │ │ │ 定吾是他的哥兒們,他們是同輩的,換│
│ │ │ │ 句話講,馬英九跟胡定吾都是權貴、世│
│ │ │ │ 家子弟,在這個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一│
│ │ │ │ 個競選經費的交付過程當中,胡定吾成│
│ │ │ │ 功地讓頂新集團進入了總統的親密伙伴│
│ │ │ │ ,因為要送錢很難的。 │
│ │ │ │③7分57秒至8分06秒:胡定吾是什麼人,│
│ │ │ │ 兩岸超級買辦,兩岸的政商關係綿密的│
│ │ │ │ 高手,他還是金融界的才子。 │
│ │ │ │④10分25秒至10分48秒:胡定吾是生意人│
│ │ │ │ ,我在這件事情裡面沒有批評他,而且│
│ │ │ │ 我還認為他不會拿佣金,有一個消息來│
│ │ │ │ 源說,他有拿佣金,5%到10%之間,我 │
│ │ │ │ 不認為如此,因為胡定吾不需要拿佣金│
│ │ │ │ 這麼少的錢。而胡定吾的財力,他掏2 │
│ │ │ │ 億出來給馬英九總統做選舉的競選經費│
│ │ │ │ ,其實他也是有的。 │
├──┼─────┼──────┼──────────────────┤
│二 │103年12月 │年代新聞台「│①16分17秒至16分44秒;我相信馬英九總│
│ │23日晚間8 │新聞面對面」│ 統在這個過程當中,從我接觸的消息來│
│ │時起至晚間│ │ 源,這筆所謂的選舉經費的非政治獻金│
│ │10時止 │ │ 的私下的經費的支付,馬總統知道,但│
│ │ │ │ 是當然不是他經手,是他重要的親信經│
│ │ │ │ 手,中間胡定吾先生扮演了中間人的角│
│ │ │ │ 色。胡定吾先生幫助頂新集團送錢到總│
│ │ │ │ 統府,這是大功一件。 │
│ │ │ │②24分38秒至24分53秒:我的主精神,就│
│ │ │ │ 是我在文章今天寫的,胡定吾是頂新集│
│ │ │ │ 團的大掌櫃,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
│ │ │ │ ,這種關係因而形成馬政府是頂新集團│
│ │ │ │ 的大門神。 │
├──┼─────┼──────┼──────────────────┤
│ 三 │103年12月 │壹電視新聞台│43分10秒至43分39秒:因為胡定吾是頂新│
│ │23日晚間8 │「正晶限時批│的大掌櫃、大掌門,這是昨天所有各界的│
│ │時起至晚間│」 │,企業界人士也好,財經界人士也好,所│
│ │10時止 │ │給我的、跟給我的朋友的消息。第二,馬│
│ │ │ │英九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這是真的,│
│ │ │ │所以在這交叉關係之後,這些官員看在眼│
│ │ │ │裡,難道不會放在心裡嗎?所以馬政府果│
│ │ │ │然在這幾年當中,就成為頂新魏家的大門│
│ │ │ │神。 │
├──┼─────┼──────┼──────────────────┤
│ 四 │103年12月 │三立新聞台「│48分41秒至49分20秒;我只能說我今天的│
│ │23日晚間8 │新臺灣加油」│,我今天的所有的訊息,都來自於我今天│
│ │時49分起至│ │所寫的這篇文章。這篇文章還有一個重點│
│ │晚間10時45│ │就是,馬英九總統認為這是一個選舉經費│
│ │分止 │ │,那其實胡定吾很有錢,他不太需要替馬│
│ │ │ │英九總統跟別的地方拿錢,但是也知道,│
│ │ │ │企業界都曉得,我要捐錢捐給誰,那個人│
│ │ │ │肯不肯收,都是一個很重要的一個管道,│
│ │ │ │所以胡定吾他不是錢的問題,他是可以幫│
│ │ │ │你們,從一個競選經費的,一個私下的捐│
│ │ │ │獻當中,成立一個穩固的親密關係的一個│
│ │ │ │重要來源。 │
├──┼─────┼──────┼──────────────────┤
│五 │103年12月 │年代新聞台「│①7分57秒至8分44秒:我的所有的消息來│
│ │24日晚間8 │新聞面對面」│ 源,都鞏固出胡定吾先生,其實傳訊他│
│ │時起至晚間│ │ ,不只是中間人的問題,還是,你們立│
│ │10時止 │ │ 法委員應該查了很多事,101的案子、 │
│ │ │ │ 低利貸款、兆豐金怎麼會變成三重新燕│
│ │ │ │ 的頂新的開發案的股東,球員兼裁判,│
│ │ │ │ 對不對,還有其他的種種,特別是一開│
│ │ │ │ 始的那個案子,101的股權,怎麼從中 │
│ │ │ │ 華開發的辜仲瑩手上給人家半強迫半威│
│ │ │ │ 脅的,10幾塊就買來了,這些案子想必│
│ │ │ │ 胡定吾先生一定有些良性的資訊可以提│
│ │ │ │ 供。 │
│ │ │ │②1時34分14秒至1時34分26秒:胡定吾跟│
│ │ │ │ 錢有關,跟頂新在政府所受到的特別照│
│ │ │ │ 顧有關,特別照顧有關的官員有關。 │
├──┼─────┼──────┼──────────────────┤
│六 │103年12月 │三立新聞台「│1分58秒至2分59秒:所以我今天,已經公│
│ │24日晚間10│54新觀點」 │開呼籲檢察官,要快快傳訊胡定吾先生,│
│ │時49分起至│ │以瞭解真相,因為胡定吾先生,是在頂新│
│ │103年12月 │ │跟總統之間,做一個牽線人,那希望他能│
│ │25日凌晨0 │ │夠立刻來
搜索胡定吾,來
扣押相關的證物│
│ │時15分止 │ │。因為據傳說,也據證實頂新的高層,曾│
│ │ │ │經坐了專機,從臺北飛到上海跟北京,到│
│ │ │ │底他們拿出了什麼樣的相關證件、證明文│
│ │ │ │件,或是相關的秘密資料給中共當局,現│
│ │ │ │在已經成為一個,非常引發政治風暴的國│
│ │ │ │安事件,那現在看起來,這些帳冊跟機密│
│ │ │ │文件,究竟是在誰的手上,這件事如何處│
│ │ │ │理,會不會形成為馬英九總統政府被威脅│
│ │ │ │綁架得很可怕的一個證物,這個已經涉及│
│ │ │ │了國安問題,難道不應該趕快調查嗎?所│
│ │ │ │以我呼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趕快傳訊胡│
│ │ │ │定吾,或者是胡定吾先生主動到案。 │
├──┼─────┼──────┼──────────────────┤
│七 │103年12月 │三立新聞台「│13分39秒至14分25秒:所以我今天籲請我│
│ │24日晚間8 │新臺灣加油」│們的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立刻展開偵查│
│ │時49分至10│ │的傳訊動作,特別是胡定吾,胡定吾這個│
│ │時45分 │ │人過去有許多案子,都七竄八逃的逃走了│
│ │ │ │,而且是全身已退,可見得這個人是個高│
│ │ │ │手,那這個高手在這件牽涉國家聲譽、元│
│ │ │ │首名譽跟國安的一個問題,難道不需要立│
│ │ │ │刻啟動搜索跟扣押的調查嗎?頂新你們的│
│ │ │ │證物如何保存,胡定吾,你是頂新的大掌│
│ │ │ │櫃,特別是你,你是他的這個籌資的這個│
│ │ │ │,股市上市等等各種不同的併購案,甚至│
│ │ │ │於101的買賣這些,你一定是牽涉其中, │
│ │ │ │否則的話他就不是頂新的大掌櫃。 │
├──┼─────┼──────┼──────────────────┤
│八 │103年12月 │三立新聞台「│1時17分10秒至1時17分24秒:最近有一個│
│ │25日晚間8 │新臺灣加油」│大企業家,他告訴我一個好朋友說,他根│
│ │時49分至晚│ │本就是完全掌握兩岸,魏家的所有的籌資│
│ │間10時45分│ │平台,像證券上市,所有的併購,反正跟│
│ │止 │ │錢有關的,全部都是頂新跟這一類的,都│
│ │ │ │是胡定吾主管。 │
├──┼─────┼──────┼──────────────────┤
│九 │103年12月 │在特偵組前接│2分49秒至3分30秒:彭淮南總裁曾經抨擊│
│ │26日上午10│受三立新聞台│過,這一家集團發行康師傅TDR,沒帶一 │
│ │時10分起至│記者採訪時 │毛錢回臺灣,卻可以炒房地產,卻可以買│
│ │上午10時19│ │賣房屋豪宅,利用非常高槓桿的金融操作│
│ │分止 │ │,他做了這個抨擊之後,特偵組竟然沒有│
│ │ │ │任何動作,今天也希望特偵組約談彭淮南│
│ │ │ │總裁,瞭解金流就瞭解所有頂新集團旗下│
│ │ │ │的大掌櫃胡定吾先生跟這所有的頂新所擁│
│ │ │ │有的這些非常呼風喚雨的成果之間的關係│
│ │ │ │。 │
└──┴─────┴──────┴──────────────────┘
附表三:
┌──┬────────────────────────────────────┐
│文章│文章內容 │
│名稱│ │
├──┼────────────────────────────────────┤
│「馬│胡定吾是魏家大掌櫃;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馬政府成頂新的大門神!這是本│
│團隊│文的主要精神。 │
│」指│鋪天蓋地來自親馬英九總統人士的施壓、封口力量,昨天出現在不少關鍵人士身上│
│的就│;四面八方反馬人士的反制、證實訊息,昨天也釋放給若干重要人士週遭。 │
│是馬│馬英九總統由核心親信掌控,自頂新集團收受支應總統大選經費支出,超出法規範│
│英九│圍的私下饋贈捐款2 億元,經過交叉比對來自北京及台北的資訊證實,「呼之欲出│
│總統│」。換句話說,拿了頂新集團秘密「獻金」的,正是馬英九總統,馬團隊的頭頭。│
│! │「錢,為的是選舉,是公支出,不是貪污」,據說,這是馬總統理直氣壯的基礎,│
│ │也是他口口聲聲清白喊冤的自我催眠。 │
│ │消息靈通人士的來源指稱,馬總統從頭到尾都知曉內情;胡定吾是馬總統和頂新之│
│ │間金錢贈與及收受溝通平台,是馬、魏雙方都信賴無比的「白手套」。 │
│ │還有情資說,胡定吾「收取仲介佣金」;不過無法確認。相熟胡定吾者認為,胡定│
│ │吾與頂新是合夥關係,利益相倚,不需要像一般牽線人那樣「拿回扣」。「他要的│
│ │,是大錢」,「這種回佣太小兒科」。 │
│ │其實,以胡定吾的財力,要自己掏腰包或透過個人人脈關係,幫忙家族世交,自小│
│ │一起長大的馬英九籌集所費不貲的競選經費,綽綽有餘。為魏家打通關節,「把獻│
│ │金給進去,人家敢收、願意收,收了之後就是自己人了」,這段話,才是精髓。 │
│ │所以,替頂新安排與馬英九競選團隊之間,完成獻金的支與付,是胡定吾的寶貴價│
│ │值。企業界人士經典話語:「要送、想送,還不知道怎麼送」,正是個中玄機。 │
│ │胡定吾是金融才子,跨兩岸、藍綠政商關係綿密的高手。頂新集團籌資、上市,金│
│ │融貸款和股市鋪陳,包括康師傅TDR成功在台發行,一舉募得近170億新台幣,為頂│
│ │新在台呼風喚雨展開第一桶金能量,胡定吾和助手密友劉大貝等人功不可沒。 │
│ │頂新王國鮭魚返鄉回台發展,自食品事業,縱橫前進到101 頂新大樓最大民股並奪│
│ │得經營權;外加三重新燕不動產土地大型開發案;臺灣之星4G,甚至中嘉系統,兩│
│ │岸蔬果快速通關平台,如入無人之地的神奇功力,企業界嘖嘖驚嘆之餘,頂新集團│
│ │獲得臺灣金融機構,特別是公股銀行近1 千億台幣低利、多半無擔保的貸款,更是│
│ │優惠如國寶,傲視群雄。 │
│ │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收了錢之後不一樣的「關係」。 │
│ │「胡定吾是魏家大掌櫃;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馬政府成頂新的大門神」,再│
│ │強調一次,本文的主軸。 │
│ │所以,馬總統昨天的聲明,閃躲迴避,不主動送請偵查,還宣稱「頂新曾給予執政│
│ │黨或所謂『馬團隊』未入帳的政治獻金,遭影射的相關人均已公開澄清;我要再一│
│ │次說明:我的立場非常清楚,如果有任何非法行為,不論哪個團隊,不分親疏遠近│
│ │,一定依法究辦,決不寬貸」。 │
│ │「遭影射的人」,是那幾位?誰已公開澄清了?不是指馬團隊嗎?馬團隊如何澄清│
│ │?馬總統在聲明中自說自話。 │
│ │所謂「依法究辦、決不寬貸」,更是空話,自欺欺人。總統和司法單位至今未啟動│
│ │偵查,如何依法究辦? │
│ │馬總統還說:「以上兩點說明,我都早已透過總統府發言人多次對外說明,但
錯誤│
│ │不實的謠言依舊,令人遺憾。我要在此鄭重呼籲,如果有任何證據懷疑任何人,站│
│ │在為社會把關的立場,應該要明確提出來,讓社會大眾及司法機關或檢調單位可以│
│ │事實為本,進行徹底調查。否則,如果一再曖昧影射所謂『馬團隊』,卻刻意迴避│
│ │法律責任,又不提出明確事實根據,如此只會助長惡意爆料、炒作謠言的媒體文化│
│ │與社會風氣,相信絕非社會大眾所樂見。」 │
│ │說到重點了,「馬團隊就是馬總統本人」;但是馬總統明知他和他的親信、知交,│
│ │早已築好了防火牆,只要頂新不承認,自己人不說,「不提出明確事實根據,如此│
│ │只會助長惡意爆料、炒作的媒體文化和社會風氣」,就是馬總統的金鐘罩。 │
│ │法律無罪,道德呢?道德有瑕疵,但沒有放入馬總統本人口袋私用,不算觸法收賄│
│ │、不涉及直接承諾對價關係「貪瀆」問題的「交易」,合理化了馬總統的認知。為│
│ │他和胡定吾方面直接接頭,執行這種超機密任務的,是親信中的親信。他的名字,│
│ │不姓金、不姓羅、當然更不姓林。 │
│ │可是,這些馬核心都明白:「胡定吾是魏家大掌櫃;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馬│
│ │政府成頂新的大門神」,頂新因而無往不利。 │
│ │馬總統,臺灣的媒體、司法,拿你沒辦法,北京呢?魏家頂新受中共高層保護,這│
│ │是最新的消息,也提供閣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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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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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①主持人:我請教是周姐,終於指出誰了頂新2億元,哇,超級震撼的,為什麼從馬團隊一 │
│一:│ 直到直指現在是馬英九總統? │
│三立│②周玉蔻:因為馬英九總統昨天在他的聲明當中,有一段是自欺欺人說謊,有一段他是挑戰│
│「新│ 我指出馬團隊是迴避法律責任,而且他還說如果有任何證據懷疑任何人,站在把關的立場│
│台灣│ ,應該要明確提出調查,所以我今天是回應馬英九總統昨天所發表的聲明。來,有懷疑,│
│加油│ 但我告訴你證據,具體的已經被你們用防火牆做好,可是在海峽的彼岸或是海峽的另外好│
│」 │ 多岸,有沒有企業他所提供給不同人士的證據,我不知道,現在我不方便透漏,可是我懷│
│ │ 疑了,而且我今天也提出調查的要求了,就是馬英九總統,這一段時間以來,從上個禮拜│
│ │ 到現在,我沒有講國民黨,國民黨連續的追殺我,我迫於無奈昨天在臉書裡面寫了一封公│
│ │ 開信給你,我基於善意,希望你能啟動特偵組的調查,結果你發布了戕害新聞專業人物的│
│ │ 聲明,自以為是,一味地用投機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和國際對這件事情的爭議,那我只好說│
│ │ 出真相,「馬團隊」指的是馬英九總統本人。…。 │
│ │③主持人:我想請教周姐,你這邊提到的是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這個終於指出究竟│
│ │ 是誰收了頂新的2 億元,這真的是超級大震撼,那什麼叫做門神?馬收了錢,你如果直指│
│ │ 馬政府成為頂新的大門神,你特別提到大門神,問題來了,你收了錢之後如果一路護航,│
│ │ 我想這個東西是要追究的,甚麼叫做門神?從食藥署包括觀眾你記不記得,江宜樺在立法│
│ │ 院,在陳其邁、林淑芬質詢的過程當中,怎麼幫頂新護航,一路看著食藥署怎麼辦這個案│
│ │ 子,觀眾朋友,四個字,叫做不忍卒睹,一直到江宜樺怎麼去護航,那現在如果說馬總統│
│ │ 是收了2億元,包括是什麼時候收,那這個叫做非政治獻金的話,那這個所謂的門神,門 │
│ │ 神的意義是什麼?一路護航,那就是所謂的對價關係了? │
│ │④周玉蔻:收錢的人沒有做對價關係的事,收錢的人是馬英九總統知道這個詳情,然後由他│
│ │ 的親信來處理,中間的關係人是胡定吾先生,這個金錢的交易,馬幕僚沒有經手,但是馬│
│ │ 幕僚知道,胡定吾、頂新、馬英九的關係,因此他們看在眼裡,就形成了一個系統性的大│
│ │ 門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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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①周玉蔻:…我今天說,我為甚麼說馬英九總統就是馬團隊,因為昨天馬總統的聲明說馬團│
│二:│ 隊遭影射的人已經澄清了,我什麼時候說過馬團隊裡是誰,我有說嗎?我有說過嗎?我的│
│年代│ 文章有講過嗎?2億這件事情,我講的都是馬英九競選團隊的馬團隊,我講的不是國民黨 │
│「新│ ,我也從來在節目裡面否認是國民黨,五次國民黨派出范姜泰基透過中央通訊社來發言,│
│聞面│ 來把我罵個臭頭,最後還說以訟止戰,我迫不得已只好到法院去提告,我沒有講國民黨阿│
│對面│ ,林德瑞憑什麼告我,林德瑞所謂的門神嫌疑,難道沒有人提出嗎?張碩文沒有提嗎?蔡│
│」 │ 正元沒有提嗎?那你為甚麼專門告我,這是我非常生氣的地方,昨天馬英九總統的聲明,│
│ │ 讓我很難過,因為我在昨天的給馬英九總統的這封公開信中,所指出的是我確實相信馬英│
│ │ 九總統的清廉跟金溥聰的人格的清白,所謂的清廉是因為知曉內情的人告訴我,馬英九總│
│ │ 統認為選舉經費的私下收受是公家支出,不涉及個人道德的清廉,個人法治的清廉,可是│
│ │ 他身邊的朋友也有人說,這個跟道德清廉有關,我昨天在公開信裡面告訴他,我用放寬的│
│ │ 程度相信他的清廉,但是他的聲明裡完全迴避了我昨天在公開信中對他提出的建議,這是│
│ │ 第二點他的聲明回應,他還說如果有人不法不管清疏遠近,他都依法究辦,責無旁貸,你│
│ │ 什麼時候依法究辦了,你昨天有叫特偵組查嘛?你昨天有叫最高檢查嗎?你昨天有叫相關│
│ │ 的人事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嗎?你昨天有打電話給我嗎?我已經要求了,鄭村棋在這個節│
│ │ 目裡面講了好多次了,說叫我衝到總統府去,這個當然是一個不可能的一件事,我的意思│
│ │ 就是說,發展到昨天第三個聲明更好笑,他說相關的名嘴,用馬團隊迴避法律責任,因此│
│ │ 今天馬英九總統,我只好用我新聞專業的尊嚴告訴你,馬團隊我所指的就是馬英九,你是│
│ │ 馬團隊的頭頭,…。 │
│ │②周玉蔻:我相信馬英九總統在這個過程當中,從我所接觸的消息來源,這筆所謂的選舉經│
│ │ 費的非政治獻金的私下的經費的支付,馬英九總統他知道,當然不是他經手,是他的重要│
│ │ 的親信經手,中間胡定吾先生,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胡定吾先生幫助頂新集團送錢到總│
│ │ 統府,這是大功一件,不是錢的問題,走這筆錢送進去之後的問題,這是我相信的,目前│
│ │ 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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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①主持人:先問一下玉蔻,你這算是整個攤牌對不對,你為什麼敢直接點名是馬總統?連錢│
│三:│ 用在選舉上你都講了,而且去收錢的白手套叫胡定吾,你手上有什麼證據嗎? │
│年代│②周玉蔻:…那我就只好跟你說我所了解的,我一直所說的馬團隊,就是團隊的頭頭,叫做│
│「新│ 馬英九。…,馬英九跟胡定吾都是權貴,世家子弟,在這個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競選經費│
│聞追│ 交付過程當中,胡定吾成功的讓頂新集團進入了總統的親密夥伴,因為要送錢很難的,你│
│追追│ 如果要送錢給總統,人家不收的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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