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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易緝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緝字第19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20號                    105年度易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旭圳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92 0 號,99年度偵字第2353號、第3350號、第8169號、第9398號、第 9998號、第10134號、第10532號,102年度調偵緝字第74號、第 75號、第1191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8095號、第8101 號、第9061號、第12206號、99年度偵緝字第1901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G○○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應執行之刑如附表壹所 示。 事 實 壹、后宮酒店、鑽石酒店、曼哈頓酒店、春天酒店部分: 一、G○○係CALL客電話詐欺集團首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與臺灣地 區二類電信業者合作(電信業者吳玉玲所為幫助詐欺犯行業 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2513號判決,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上訴字第1381號判處有罪確定)在該地設置網路電話CALL 客機房,僱用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女子(即CALL客秘書, 下稱大陸秘書)成立CALL客秘書臺(代號888、850、810、 800、700、044),僱用有犯意聯絡之臺籍幹部林銘輝、林 清輝(滯留大陸地區,未據起訴)負責管理上開秘書臺,並 與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曾樹榮(綽號「曾總」) 等廈門當地CALL客電話詐欺集團之CALL客秘書臺(代號220 、407、408、409、420、430、450、460、470、480、490、 520、530、560、580等)合作,由大陸秘書以電話對臺灣地 區不特定男性民眾進行「CALL客戀愛詐欺」,誘使民眾前往 G○○在臺灣地區經營之酒店消費,再由酒店公關小姐配合 大陸秘書之「詐術」劇本(詳下述)演出,致來店之客人陷 於錯誤,而以現金或信用卡刷卡之方式交付款項,而大陸CA LL客秘書臺可分得客人消費金額(即業績)之半數,酒店公 關小姐可分得客人消費金額之10%(新客)或15%(回客)之 金額。 二、G○○為遂行上開CALL客戀愛詐術,分別於96年10月間、97 年9月間,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2樓成立「后宮 酒吧」(下稱「后宮酒店」)、鑽石帝國酒吧」(下稱「鑽 石酒店」),再於98年5月間,與有犯意聯絡之林智華(業 經本院判決確定)各出資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在臺北 市○○區○○○路○段○○號12樓、13樓成立「曼哈頓酒店」 ,又於98年12月8日,在臺北市○○區○○路○○號地下1樓成 立「春天酒店」。並僱用有犯意聯絡之張駿騰(綽號:張 愷,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擔任「后宮酒店」、「鑽石帝店」 、「曼哈頓酒店」之店長(亦稱總店長),劉蕙菁(業經本 院判決確定)為4家酒店之總會計,以及與以下之人(下列 之人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或另案判決)分別擔任「后宮酒店」 、「曼哈頓酒店」、「鑽石酒店」、「春天酒店」之訪檯經 理、控臺、會計、少爺、公關小姐、現場負責人及登記負責 人等職務,配合大陸秘書CALL客詐術詐騙至酒店之客人: ㈠、「后宮酒店」: ⒈訪檯經理林鈞毅(代號:K經理,兼現場負責人)、駱埈 霈(代號:J經理)、江明勳(代號:T經理)⒉控臺張淑玲 (綽號:露琪亞);⒊會計林淑婷(綽號:小婷);⒋少爺 李岳哲(綽號:阿霖,兼少爺領班結)、毛賢賓(綽號:小 毛)、郭文新(綽號:阿財,兼登記負責人,)、鍾志偉( 綽號:小井)、鍾良偉(綽號:小奇)、賴建達(綽號:小 賴);⒌公關小姐楊珮岑(原名楊慧文,花名:公主)、馮 淑芬(花名:粢婷、ㄚ子)、吳姵𦻊(花名:艾麗絲)、萬 慧敏(花名:叮噹)、王心瑜(花名:小嬋)、林品葇(原 名林治綝,花名:玉琳)、陳宇星(花名:謙穗)、吳家霈 (花名:潔兒)、張珈瑛(原名張淨惠,花名:梓欣)、賴 淑娟(花名:奧迪)、張异騑(花名:亭萱)、叢慧娟(花 名:東東)、連倢妘(原名連祈鈁,花名:海洛)、廖梨君 (花名:橘子)、莊婉茜(花名:CD)、廖婉淩(花名:奶 茶)及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花名法拉利、寶貝與其餘不詳姓名 成年女子。 ㈡、「鑽石酒店」: ⒈訪檯經理黃盛韋(代號:黃經理,兼現場負責人)、彭小 芳(代號:方經理)、陳天意(代號:陳經理,於97年9月 至98年11月兼登記負責人)⒉控臺彭雪華(綽號:小雪); ⒊會計李雅倩(綽號:小倩)、陳書敏(綽號:小薇);⒋ 少爺張書瑋(綽號小瑋,兼少爺領班)、黃俊瑋(綽號:阿 俊)、邱緯宏(綽號:大頭,更名邱楷鈞)、楊佳達(綽號 :阿良)、劉明錫(綽號:阿彥,更名劉宏澤);⒌公關小 姐王莉蘭(花名:小花、巧巧、小P,已歿)、陳怡潔(花 名:小Q、丸子)、沈彥君(花名:點點、樂樂)、吳佩陵 (花名:小草、韓琳)、許幼琳(花名:子晴)、莊語仙( 花名:天天、小葵)、許瑋雁(花名:蕾蕾)、謝淑月(花 名:凱蒂、小村)、呂以芯(花名:C.C)、廖育萱(花名 :小魚)、莊怡如(花名:柔柔)、黃菁以(花名:米萱 、小君,巳歿)、鄭宇玲(花名:紅琪)、沈馨煒(花名: 言妍)、林靜怡(花名:艾妮)、陳誼玲(花名TINA)、吳 明純(花名小佩、小萱、小雅,巳歿)、陳金令(花名紅琳 )及餘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 ㈢、「曼哈頓酒店」: ⒈訪檯經理王永鑫(代號:K經理,兼現場負責人)、王聖 凱(代號:S經理);⒉控臺簡婉慧(綽號:程特,另案審 結);⒊會計周恩宇(綽號:大白);⒋少爺王昌明(綽號 :小丁,兼少爺領班)、劉明治(綽號:阿南)、林樹旻( 綽號:阿旻)、洪鈺富(綽號:小咻)、林丹義(綽號:小 海);⒌公關小姐周沛樺(花名:安安)、邱美瀅(花名: 蓓蓓、邵琪)、周美廷(花名:鍾情)、李伊珊(花名:桃 子)、莊廷芳(花名:奶茶、小燕)、鄭羽恩(花名:凱潔 ,已歿)、王慈萱(花名:妮妮)、謝孟潔(花名:苡萱, )、徐卉萱(花名:米萱、小米)、游婉琪(花名:小倩, )、陳怡伶(花名:芽芽)、張桂僑(花名:范范、Q比, )、林嘉珍(花名:小可)及其餘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 女子。 ㈣、春天酒店: ⒈訪檯經理陳鴻凱(代號:V經理,兼現場負責人,業已審 結)、徐慧雅(代號:A經理、安琪經理,98年11月間在曼 哈頓酒店任訪檯經理1個月);⒉控臺余天真(綽號:小真 ,98年間在后宮酒店擔任副控臺);⒊會計林金燕(綽號: 金燕,98年間在后宮酒店擔任會計);⒋少爺楊峻生(綽號 :小楊,兼少爺領班)、黃泰褘(綽號;小泰)、黃寶輝( 綽號:小輝)、謝宜宏(綽號:阿宏);⒌公關小姐李孟璇 (花名:月兒)、陳雪惠(原名陳雪惠,花名:駱薇、海若 )。 ㈤、其詐騙方式為:配合大陸秘書CA LL客詐術,由酒店少爺負 責核對客人身分及包廂服務,訪檯經理向客人佯稱至酒店係 純消費每小時1萬元,買全場費用為3萬元,並非替小姐還錢 ,客人與小姐間借貸與酒店無關云云,收取客人金錢,再由 公關小姐假扮為CALL客之大陸秘書,在包廂內一對一接待客 人,對客人佯裝有愛意,希望客人協助其脫離酒店,且佯稱 自酒店離職時可領取一筆薪水或離職金,屆時即可償還客人 並與客人一起生活云云,致客人陷於錯誤,誤以包廂內之公 關小姐即係CALL客之大陸秘書,並誤以為公關小姐離職後將 與之共同生活且可償還其已代公關小姐支付之各項欠款,而 不斷相信大陸秘書所虛構之各種理由(欠經紀公司錢、欠離 職違約金、欠酒店服裝費、保險費、業績不足遭酒店開罰單 罰款、家人重病或意外車禍欠醫藥費、家人擅自向經紀公司 借款無力償還、陪酒與客人發生衝突打傷客人欠賠償金、欠 姐妹業績、會計協助作假帳遭發現罰款、向姐妹證明男友、 酒店辦活動、業績不足無法排休假等等),至上開酒店以補 節數或補業績等名義,為公關小姐償還欠款。以此詐術,詐 騙如附表貳、參、肆所示被害人等。 三、前開酒店人員及大陸秘書之犯罪分工詳述如下: ㈠、總店長張駿騰:承G○○之命管理「后宮酒店」、「鑽石帝 店」、「曼哈頓酒店」3家酒店事務,並隨時向G○○回報 酒店內之狀況。與大陸秘書臺主管聯繫協調CALL客話術。指 導訪檯經理、公關小姐、控檯、少爺等如何應對客人及因應 警察機關臨檢查緝,湮滅店內各項紙本證據等事宜。 ㈡、總會計劉蕙菁:承G○○之命管理4家酒店所有帳款之支出 與收入,工作內容為每日收取前開4家酒店之詐騙所得款項 、消費明細表、營業日報表、訂桌單、節數單等資料核對帳 目,製作相關營收報表、支付二類電信詐騙電話費用、酒店 員工薪水、獎金等支出,且需與大陸秘書臺對帳,計算應分 配與G○○及大陸秘書臺等人之詐騙款項後,再依G○○指 示藉由地下匯兌管道將詐欺所得款項匯至大陸地區地下匯兌 業者萬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指定之臺灣地區金融 機構帳戶內,而萬先生再將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匯至G○○ 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工商銀行「G○○」、「楊嘉敏」、「林 清輝」等3個銀行帳戶內,之後再由劉蕙菁以網路銀行轉帳 之方式,將前揭秘書臺應分得之款項,自上開3個帳戶內匯 至各秘書臺指定帳戶。另於大陸秘書CALL客詐騙電話門號遭 警方斷話或調閱申登人資料時,提供人頭備用資料與合益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益電信公司)業務承辦人吳玉玲、 王鈺汝(另案偵辦),作為該門號申請人,避免原以公司名 義申請之門號,皆遭警方斷話。 ㈢、大陸秘書:負責隨機撥打電話與臺灣地區之不特定人,初期 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與接電話之男性客人裝熟攀談、 建立關係,再佯稱係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因素,在酒店 上班,藉此博取客人同情並佯裝愛意,希望與客人生活在一 起,以「想見」、「證明男女朋友」為由要求客人到酒店 見面為其補業績,以期能儘速償還積欠酒店或經紀人之款項 辦理離職,當客人誤信為真同意前往酒店為其補業績後,隨 即撥打電話向前揭酒店下單訂桌,向控臺或接訂桌電話之人 (少爺、會計或經理等均會協助接聽)說明客人姓名、到場 時間、下單金額、本次來店理由(即詐術)、訂桌秘書花名 及秘書臺代號等事項,之後與負責接待之公關小姐通電話, 詳細說明客人姓名、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等背景資料,並告 知用以欺騙客人所虛構之「假身分」背景資料、本次使用之 詐術及客人答應之消費金額等事項(此即「對話」),公關 小姐假扮大陸秘書接待客人後,隨即向大陸秘書詳細說明與 客人見面時之雙方穿著、互動情形如何等事項(此即「回話 」),使大陸秘書知悉細節,再以電話與客人培養感情,並 以包廂相處細節取信客人,再以欲辦理離職,需償還積欠經 紀人之債務、家人向經紀公司借款、打傷酒客欠賠償金、遭 酒店開罰單、欠酒店服裝費、保險費等各種虛構情節,要求 客人代為清償或支付,並佯稱離職後可領離職金或薪水,即 可償還客人,致客人陷於錯誤,為取回已付出之款項,持續 前往酒店以補業績、補節數之方式,協助還款以辦理離職, 而以交付現金或刷卡方式付款與酒店。 ㈣、訪檯經理:負責酒店現場事務處理、協助接聽大陸秘書下單 電話填寫訂桌單、向客人說明消費方式、收款及排解客人糾 紛等工作,另於公關小姐上檯前,與接待之公關小姐討論或 瞭解該次客人前來補業績之理由(即大陸秘書所使用之詐術 ),以便在向客人說明消費方式時,澄清客人所支付之款項 係為小姐補業績,並非其他還款事由,且要求客人需在公關 小姐進包廂前先付款,若係買全場者,並請客人親自在消費 單據上載明係補業績並簽名,作為客人事後發現遭詐騙而向 警方提出告訴時,證明係消費糾紛之用。 ㈤、控臺:負責接聽大陸秘書之訂桌電話,詳細記載訂桌秘書花 名、秘書臺代號、負責接待之公關小姐花名、客人姓名、進 場時間、下單金額、詐術理由等資料後,安排公關小姐上檯 、下檯時間,並控管大陸秘書與公關小姐之對話與回話,註 記客人狀況、編輯黑名單(即易遭檢舉查緝之高風險客人列 為禁止CALL客對象),及製作公關小姐坐檯節數表,記載坐 檯之桌次與時間等資料。 ㈥、會計:協助控臺接聽大陸秘書訂桌電話,填寫訂桌單,收取 訪檯經理交付之客人款項,核對訂桌單與節數單,據以製作 消費單據及每日之消費明細表,並彙整製作營業日報表,連 同營業(詐欺)所得交與總會計劉蕙菁收取彙整。 ㈦、少爺:客人抵達酒店外時會先撥打電話予大陸秘書,再將電 話交由泊車少爺接聽,泊車少爺接獲大陸秘書告知放行之訊 息後,以無線電通報酒店內站大廳之少爺,核對訂桌單確有 該名客人訂桌後,放行客人搭乘電梯至酒店大廳,再由站大 廳少爺請客人出示身分證件,核對姓名無誤後,將客人帶進 包廂,藉此過濾客人身分,避免警方偽裝查緝及防止發現遭 詐騙之客人直接進入酒店找尋公關小姐求償。另協助控臺接 聽大陸秘書訂桌電話,填寫訂桌單,製作客戶簽到表,記載 大陸秘書花名、秘書臺代號、公關小姐花名、客人進場、離 場時間及客人當日穿著,作為管制酒店狀況及公關小姐回話 大陸秘書之用;並提供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雙證件影本供 酒店申辦門號使用或自行申辦門號後供酒店使用。 ㈧、公關小姐(公關小姐各僅參與如附表貳、參、肆、伍所示有 列載其姓名及所對應被害人之犯罪):公關小姐於大陸秘書 下單訂桌並與之對話後,負責以大陸秘書所虛構之身分,在 酒店包廂內配合大陸秘書使用之上開詐術欺騙客人,並向客 人示愛,且隨感情進展程度,配合大陸秘書要求與客人外出 進行無償性交(惟公關小姐事後可向酒店領取8,000元), 令客人誤以為係公關小姐自願與之發生性交,雙方互有愛意 ,將來可以生活在一起。待客人離去後,公關小姐即以電話 或填寫回話單(大陸秘書已下班無法通電話時使用)傳真或 掃描後以電子郵件寄送之方式,回話給大陸秘書,詳細描述 與客人在包廂對話內容、互動情節或外出至旅館性交之細節 ,並討論如何進一步施詐,之後再由大陸秘書以脫離酒店為 由,以前揭所述之各種詐術,要求客人前往酒店以補業績之 名義代為償還各種欠款,並由公關小姐配合施詐,佯稱離職 時可領離職金或薪水,屆時即可償還客人云云,致客人誤信 為真,為拿回已代償還之金錢,不得不再前往酒店代償還各 種款項,甚至向銀行或親友借貸為之。 四、嗣經循線實施通訊監察確認上開主要幹部成員及犯罪地點後 ,為警持搜索票至前開酒店營業處及劉蕙菁住處搜索,並經 G○○及劉蕙菁自願同意至G○○住處及劉蕙菁之辦公室等 處搜索,扣得詐騙電話、訂桌單、消費明細表、營業日報表 、回話單及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432萬2,647元(詳本 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拾壹之一即起訴書附表二之㈠ 所示扣押現金一欄表),另扣押如附表拾壹之二即起訴書附 表二之㈡所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G○○帳戶及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王昌明、郭文新、鍾志偉等7個酒店 營業使用之帳戶金額。【本案應沒收之物詳如後附之附 表柒、捌、玖、拾及理由欄肆、四所述】。 五、案經如附表貳、參所示被害人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貳、不夜城酒店部分: 一、緣黃忠信(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自民國90年起,在臺北市○ ○區○○路○○號5樓,開設「不夜城酒店」,復於94年起因 酒店生意不好,思改變經營模式,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謀以利用大陸地區女子(即CALL客秘 書,下稱大陸秘書)以電話對臺灣地區不特定男性進行「戀 愛詐欺」,誘使不特定男性前往其在臺灣地區經營之酒店消 費,再由酒店公關小姐配合大陸秘書之「詐術」劇本演出, 致來店消費之酒客陷於錯誤,而以現金或信用卡刷卡方式交 付與其消費金額顯不相當之款項。黃忠信並與蕭舜政(業經 本院判決確定)、黃盛韋(業經本院判決確定)、G○○、 張駿騰(業經本院判決確定)、郭文新(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及藍心茹(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基於犯意之聯絡,共組詐 騙集團(俗稱剝皮酒店),由蕭舜政擔任酒店名義及現場負 責人,黃盛韋擔任酒店少爺服務生,藍心茹為酒店小姐。再 於95年4月間將「不夜城酒店」頂讓與G○○經營(96年10 月間更名為后宮酒店),由張駿騰擔任酒店經理負責管理酒 店內小姐,黃盛韋擔任少爺服務生兼現場負責人,郭文新擔 任名義負責人兼少爺服務生,藍心茹繼續為酒店小姐,持續 以詐騙手法,經營剝皮酒店,詐騙金錢得利。嗣有俞士鈞於 94年9月初接獲自稱「林嘉欣」女子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誘使俞士鈞自94年9月9日至96年2月12日至「不夜 城酒店」及其所指定之不詳地址之「花漾年華」酒店消費, 期間均由藍心茹扮演自稱「林嘉欣」女子身分坐檯陪酒,並 與俞士鈞一同出遊,利用告訴人感情上之弱點,以美色為餌 、巧言令色為手段,隨機使用種種藉口,譬如朋友欠款、家 人生病、欲與俞士鈞結婚等多項名義為由,博取俞士鈞之同 情與幻想,使之陷於錯誤,以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澳盛商業銀行(下稱澳盛銀行)等3 家銀行信用卡刷卡付款,總計遭詐騙新臺幣(下同)230萬 7,800元,藍心茹等人得款後再依比例予以朋分。 二、案經俞士鈞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被告G○○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 本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 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后宮酒店、鑽石酒店、曼哈頓酒店、春天酒店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G○○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劉 蕙菁、張駿騰、林智華、張淑玲、林家琦、林鈞毅、駱埈霈 、江明勳、李懿隼、毛賢賓、郭文新、鍾良偉、賴健達、彭 雪華、李雅倩、陳書敏、黃盛韋、彭小芳、陳天意、張書瑋 、黃俊瑋、邱楷鈞、楊佳達、劉宏澤、簡婉慧、周恩宇、王 聖凱、王昌民、劉明治、林丹義、楊珮岑、馮淑芬、吳姵𦻊 、萬慧敏、王心瑜、林品葇、陳宇星、吳家霈、張珈瑛、賴 淑娟、張异騑、叢嘉愉、連倢妘、廖梨君、盧莀右、莊皖茜 、廖婉淩、陳怡潔、沈彥君、吳佩陵、許幼琳、莊語仙、許 瑋雁、謝淑月、呂以芯、廖育萱、莊怡如、鄭宇玲、沈馨煒 、林靜怡、陳誼玲、陳金令江沛樺、邱于喬、周美廷、李伊 珊、莊廷芳、王惠萱、謝孟潔、徐卉萱、游婉琪、陳怡伶、 張桂僑、林嘉珍、鍾志偉、王永鑫、洪鈺富、H○○、余天 真、林金燕、陳鴻凱、徐慧雅、楊峻生、黃泰禕、黃寶輝、 謝宜宏、李孟璇、陳雪惠所供述及如附表貳、參、肆、伍所 列之被害人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偵1卷:「楊雨婷」紫微斗數命盤影本1紙、宏遠電訊股份有 限公司98年11月16日傳真覆函影本1紙(偵1卷第18至19頁) 。 ㈡.偵2卷之證據: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7年10月10日、98年1月12日、 98年2月9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10日臨檢紀錄表影本、 臨檢現場人員名冊影本、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簿影本各 1份,有何意見?(偵2卷第25至44頁)。 ⒉南頻電信傳真覆函(0000000000門號申請者基本資料)影本 與亞太電信0000000000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98.05.01~ 98.05.02、98.06.01)各1份(偵2卷第45至50頁反面) ⒊扣案薪資表(經紀:傑森)1紙(偵2卷第94頁反面)。 ㈢.偵4卷證據: ⒈告訴人即被害人地○○99年1月萬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 單補發本1紙(偵4卷第26頁)。 ⒉扣案回話單(被告連捷妘即花名海洛、大陸秘書代號朝子) 影本1紙、署名「心怡」、「靜如」之信件影本各1紙(偵4 卷第53至54頁反面)。 ㈣.偵6卷:公關小姐薪資簽收單(98.07.27~98.08.01)影本1 份(偵6卷第8至11頁反面)。 ㈤.偵7卷證據: ⒈雅虎奇摩信箱99年4月22日回覆shufen000000@yahoo.com.tw 申請人資料電子郵件列印內容(偵7卷第14至15頁)。 ⒉曼哈頓酒店98年5月至11月可分配盈餘明細表各1紙、曼哈頓 酒店資本明細表1紙(偵7卷第16至23頁)。 ⒊電話號碼00-00000000申請基本資料、行動電話0000000000 (被告劉蕙菁持用)通訊監察譯文影本各1紙(98.12.03) 、電子郵件帳號「seahog0916@yahoo.com.tw」寄送予電子 郵件帳號「shufen000000@yahoo.com.tw」之電子郵件網路 頁面列印內容7紙(偵7卷第26至34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61.228.57.135等IP位置)1份(偵7卷第 61至66頁)。 ㈥.偵9卷:同案被告張珈瑛(花名梓欣)相關監察譯文1份(偵9 卷第172至173頁反面)。 ㈦.偵11卷證據: ⒈毛賢賓、楊凱傑、陳鴻凱、張凱民、鄭丞君、張議鴻、陳清 龍個人資料(雙證件)影本各1份;劉蕙菁持用0000000000 門號(99.01.05)、0000000000門號(99.01.15)、 0000000000門號(99.01.05~99.01.07)監聽譯文各1份; 合益電信(her_yin@yahoo.com.tw)寄給謝總劉小姐( seahog0916@ yahoo.com.tw)、南頻電信蔡雨君之電子郵件 列印內容1份(調換門號資料);南頻電信門號資料影本1份 (偵11卷第91至108頁、139頁、141頁、145至14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合益 電信公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大陸地區工作人員「 聯絡地址」、「廈門投資發展計畫」、「節費電話合作契約 」影本各1份;合益電信(her_yin@yahoo.com.tw)寄給謝 總劉小姐(seahog0916@yah oo.com.tw)之電子郵件列印內 容2紙(偵11卷第130至131、第150至152頁、第154至157頁 、第193至194頁)。 ㈧.偵12卷證據: 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9年1月29日勘驗筆錄1 份(張駿騰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99 年1月9日凌晨1時40分07秒之通訊內容)(偵12卷第2至11頁 )。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99年2月23日合金長安字第09900 00705號函及其附件王昌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郭文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鍾志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7帳 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及往來交易明細表(開戶今)各1份( 偵12卷第15-1至15-69頁)。 ⒊被告劉蕙菁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98年12月3日通 訊監察譯文1紙、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與「萬先生 」大陸地區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通 聯所提及銀行帳戶列表1紙、扣案證物照片11張(含扣案之 后宮酒吧郭文新、鑽石帝國酒吧王昌民、春天酒店酒家鍾志 偉之銀行存摺封面照片)、「洪明男RogerHung」(rogerhu ng @savecom.net.tw)寄給「liueva」(seahog0916@yahoo .com.tw)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宏品經銷商資料0401.xls ,即大陸call客集團使用臺灣地區門號對應資料)列印本1 份、奇摩電子信箱(帳號:seahog0916)收件匣列印頁面2 紙、闕海飛(sea.12@163.com)寄給「總會」(seahog0916 @yahoo.com.tw)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0986號碼資料.xls ,即宏遠電信門號資料)列印本1份(偵12卷第36至101頁) 。 ⒋「liu eva」以電子郵件帳號「seahog0916@yahoo.com.tw」 寄送予電子郵件帳號「shufen000000@yahoo.com.tw」之電 子郵件及其附件(曼哈頓98年5月至11月損益表、曼哈頓酒 店資本明細)列印本共7份、林智華(shufen000000@yahoo. com.tw)回覆予「liu eva」(標題為RE:曼哈頓損益表98- 05)之電子郵件列印本1紙(偵12卷第102至118頁)。 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99年2月6日上世貿字第09900000 24號函及其附件Z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偵12卷第142至149頁)。 ⒍玉山銀行重新分行99年2月11日玉山重新字第0990211002號 函及其附件張書瑋(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及 歷史交易明細(並註明98.01迄今金融卡提款之ATM代碼及所 在位置)各1份(偵12卷第182至222頁)。 ㈨.偵13卷證據: ⒈玉山銀行中山分行(99年2月26日)、中崙分行(99年3月1 日)、永安分行(99年3月5日)函及其附件張書瑋(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98年10月至99年1月於ATM提領現金監 視錄影光碟各1片、於99年1月6日在中山分行ATM提領現金之 監視錄影擷取畫面1紙(偵13卷第20至26頁)。 ⒉戊○99年2月23日勘驗筆錄(H○○、張駿騰與G○○通訊 監察光碟3片)(偵13卷第43至47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金融服務99年 3月25日函其及附件江錦松(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及98年1月至99年1月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13卷 第105-2至105-6頁)。 ⒋劉蕙菁辦公室電腦C槽桌面檔案光碟1片、列印本1份(偵13 卷第106至117頁及99偵8619卷證物袋中光碟片1片)。 ,有何意見?(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㈩.偵14卷:統計彙整之被害人消費明細表1份(偵14卷第45至 66頁)。 .偵15、16卷:刑事局99/4/27刑偵一(三)字第0990056544 號函-附件(一)、(二)卷(偵15、16卷)。 .偵17卷證據: ⒈受執行人為G○○之99年1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6樓、臺灣高鐵臺北車站東面出口) 與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偵17卷第24至31頁) ⒉臺北市○○區○○路○○號2樓(鑽石帝國)99年1月20日搜索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有何意見?(提示偵 17卷第45至57頁並告以要旨) ⒊臺北市○○區○○路○○號5樓(后宮酒店)99年1月20日搜索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偵17卷第59至79頁) ⒋受執行人為簡婉慧之99年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北縣○ ○市○○○路○○號8樓之2)與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17卷 第81至85頁) ⒌家揚欣業有限公司99年1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 區○○路○○號10樓)與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17卷第87至 91頁) ⒍臺北市○○區○○○路○段○○號12、13樓(曼哈頓酒店、簡 婉慧辦公室)99年1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偵17卷第92至109頁) ⒎臺北市○○區○○路○○號地下一樓(春天酒店)99年1月19 日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偵17卷第111至 117頁) ⒏受執行人為葉家葳之99年1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 ○區○○路○○○巷○弄○號7樓)與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17 卷第119至122頁) .偵18卷證據: ⒈受執行人為劉蕙菁之99年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 ○區○○○路○段○○○○號9樓903室、土城市○○街○巷○號6 樓)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2份(偵18卷第74至89頁) ⒉受執行人為張駿騰之99年1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北縣○ ○市○○街○○巷○○號2樓)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偵18 卷第91至95頁) ⒊受執行人為葉月如(后宮、春天、鑽石帝國之外帳會計)之 99年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路○段○○○號9樓) 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筆記紙(記載記帳期間影本1紙 )(偵18卷第132至136頁) ⒋臺北縣○○市○○路○段○○巷○號(合益電信有限公司)之扣 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臺北縣○○市○○路○○號7樓之1( 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99年1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與扣 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及扣案客戶資料影本10張,手寫筆記 紙影本2紙(偵18卷第137至157頁) .偵19卷:G○○詐欺集團管理幹部涉案譯文重點摘要表1份 (偵19卷第34至40頁並告以) .偵20卷證據: ⒈被告蔡雨君(南頻電信助理)所提邱緯宏、毛賢賓、黃俊瑋 等3人南頻電信行動電話申請資料影本各1份(偵20卷第69至 74頁) 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查扣地點:鑽石帝國酒店、曼哈 頓酒店、后宮酒店、春天酒店、劉蕙菁辦公室、劉蕙菁公司 與住家等(含張駿騰與H○○及G○○當場查扣、葉月如、 家揚實業、葉家葳住家及公司)、簡婉慧公司與家中)共7 份(偵20卷第75至118頁) .證1卷: ⒈臺北市○○區○○路○○號5樓(后宮酒店)99年1月20日搜索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其部分扣押物影本1份(證1卷 第1至91頁) ⒉臺北市○○區○○路○○號2樓(鑽石帝國)99年1月20日搜索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其部分扣押物影本1份(證1卷 第92至244頁) .證2卷:臺北市○○區○○○路○段○○號12、13樓(曼哈頓酒 店)99年1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其部分 扣押物影本1份(證2卷)。 .證3卷: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簡婉慧辦公室 )99年1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其部分扣 押物影本1份(證3卷)。 .證4至9卷:扣案四家酒店之消費明細表(98.01.01~99.01. 16)(證4至9卷) .證10至17卷:扣案四家酒店之訂桌單、帳單、節數表(證10 至17卷) .筆錄卷1:被害人黃進隆(附表一編號15)所提遭詐騙金額 計算表2紙(筆錄卷1第1375至1376頁) .筆錄卷2:被害人亥○、王炯強、申○○、宙○○(附表一 編號32、35、38、50)所提信用卡消費資料各1份(筆錄卷2 第1815、1889頁、1957至1967頁、第2229至2235頁) .筆錄卷3:被害人未○○、甲○○、B○○、卯○○、D○ ○、癸○○、玄○○(附表一編號66、68、76、89、91、 93、96、100)等人所提信用卡消費單據、ATM提款收據、 存摺內頁、計算表與筆記紙等消費資料各1份(筆錄卷3第23 45頁、第2377至2387頁、第2595頁、第2677至2679頁、第27 15至2719頁、第2823至2825頁) .筆錄卷5: ⒈被害人子○○(附表一編號129)所提遭詐騙金額統計表影 本1紙、被害人寅○○(附表一編號136)所提信用卡帳單與 簽單影本各1紙(筆錄卷5第3639頁、第3801頁) ⒉宏遠電訊98年12月2日覆函傳真(0000000000門號使用者資 料)影本1紙(筆錄卷5第3823頁) .筆錄卷6證據: ⒈宏遠電訊98年11月10日覆函(0000000000門號使用者資料) 及其附件雙向通聯紀錄(98.06.05~98.06.07)影本1份( 筆錄卷6第70至82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8年10月3日、98年9月21日臨檢 紀錄表、臨檢現場人員名冊、訪查紀錄表影本各1份(筆錄 卷6第87至89頁反面、第96至98頁) ⒊亞太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登記為南頻電信使用)通聯 調閱查詢單及98年11月13日至98年11月14日雙向通聯紀錄1 份(筆錄卷6第153頁反面至157頁反面) ⒋后宮酒店與被害人A○○(附表一編號120)於98年11月13 日所簽立之和解書影本1紙(筆錄卷6第158頁) ⒌被害人午○○(附表一編號122)所提酒店帳款明細影本1紙 、信用卡帳單影本1份(筆錄卷6第285頁反面至287頁) .搜扣卷7:扣案現金帳簿3本之影本(搜扣卷7) .搜扣卷8: ⒈薪資簽收表影本1份(搜扣8卷第17至27頁反面) ⒉自奇摩電子信箱帳號:z0000000寄給「劉會計」(seahog09 16@yahoo. com.tw)之電子郵件網路頁面及其附件共5份(9 8年7至11月份之「曾經理每日報表」)(搜扣8卷第28至169 頁) .通訊監察譯文卷: ⒈被告劉蕙菁(總會計)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門號電話99年1月5日至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譯 文3卷第C34至C41頁、C94至C97頁) ⒉被告劉蕙菁(總會計)與大陸籍萬先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譯文3卷第C53至C57頁) ⒊被告鄭羽恩(花名凱潔、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1卷第242至243頁、第277至278頁、第328頁、第 346頁、第363頁;譯文2卷第B206至207頁;譯文3卷第C315 頁、第C327頁、第C418頁;譯文4卷第D217頁、第D227頁) ⒋被告徐卉萱(花名米萱、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1卷第234至238頁;譯文2卷第B151頁;譯文3卷第 C313頁、第C431頁) ⒌被告邱美瀅(花名蓓蓓、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1卷第136至139頁、第217至219頁、第221頁、第 252頁、第302頁、第346至347頁) ⒍被告李伊珊(花名桃子、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1卷第140至146頁、第187至191頁、第230至232頁 、第298頁、第350頁) ⒎被告江沛樺(原名周沛樺、花名安安、曼哈頓酒店)涉案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譯文1卷第239至241頁、第273頁、第303 頁、第321頁、第364至365頁、第369至370頁;譯文3卷第 C276頁) ⒏被告周美廷(花名鍾情、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2卷第B198頁;譯文3卷第C281頁、第C297頁、第 C387頁、第C399頁) ⒐被告王慈萱(花名妮妮、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1卷第260至261頁、第264頁、第326頁;譯文3卷第 C285頁、第C338頁、第C376至377頁、第C383頁) ⒑被告莊廷芳(花名奶茶、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1卷第275至276頁、第361至362頁;譯文2卷第B173 頁、第B179頁、第B190頁;譯文3卷第C398頁;譯文4卷第 D214頁、第D216頁) ⒒被告游婉琪(花名小倩、曼哈頓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3卷第C407頁、第C410頁、第C416頁) ⒓被告萬慧敏(花名叮噹、后宮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譯文3卷第C471頁) ⒔被告賴淑娟(花名奧迪、后宮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譯文1卷第395至396頁) ⒕被告吳家霈(花名潔兒、后宮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譯文1卷第396至397頁) ⒖被告張珈瑛(花名梓欣、后宮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譯文1卷第405至407頁) ⒗被告謝淑月(花名凱蒂、鑽石帝國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譯文4卷第D201頁至202頁) ⒘被告黃菁以(花名米萱、鑽石帝國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譯文1卷第314至315頁;譯文4卷第D203頁) ⒙被告廖育萱(花名小魚、鑽石帝國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譯文4卷第D201頁、第D206頁) ⒚被告莊怡如(花名柔柔、鑽石帝國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譯文4卷第D204頁) ⒛被告楊佩岑(花名公主、后宮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譯文1卷第424頁;譯文2卷第B139頁、第B147頁;譯文3卷 第C469頁) 被告吳姵𦻊(花名艾麗絲、后宮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譯文1卷第428頁、第430頁;譯文2卷第B143頁) 被告連倢妘(花名海洛、后宮酒店)涉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譯文1卷第436頁) 酒店會計人員接大陸秘書訂桌單及撥對話、回話電話之涉案 監聽譯文內容(譯文1卷第396頁、第398頁、第401頁、第 410頁、第417頁、第420頁、第426至427頁、第430頁、第 436頁;譯文3卷第C73頁、第C441頁) 酒店少爺接大陸秘書訂桌電話之涉案監聽譯文內容(譯文1 卷第395頁;譯文3卷第C235頁、第C451、第C455頁、第C482 頁;譯文4卷第D204頁) 大陸秘書幫酒店少爺爭取小費之相關監聽譯文內容(譯文5 卷第44頁、第99頁反面) 酒店公關小姐寫回話單(暗語:寫功課)之相關監聽譯文內 容(提示譯文1卷第263頁、第296頁;譯文3卷第C403頁) 大陸秘書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以虛擬身份隨機 CALL客之相關監聽譯文內容(譯文5卷第1至10頁、第70頁、 第80頁、第92頁) 大陸秘書以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以虛擬身份持續 與被害人聯繫之相關監聽譯文內容(譯文5 卷第11頁、第13 頁、第18至20頁、第22至23頁、第27至28頁、第30至31 頁 、第33頁、第47頁、第54頁、第59頁、第61頁、第72頁反面 、第73頁反面、第78至79頁、第86頁反面、第99頁)  100年易字第2609號併案之證據: ⒈被害人壬○○(附表二編號1)所提信用卡帳單1份(併案被 害人筆錄卷一第18至25頁) ⒉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影 本2紙(併案被害人筆錄卷一第103至104頁並告只要旨) ⒊壬○○等35人消費明細表1份(追加被害人筆錄卷一第163至 180頁) ⒋被害人C○○、E○○(附表二編號12、19)所提信用卡消 費資料各1份(併案被害人筆錄卷一第188至191頁、第277至 278頁) ⒌被害人I○○、酉○○、丑○○、丁○○(附表二編號24、 25、28、33)等人所提遭詐騙項目筆記紙、信用卡帳單、匯 款單及存摺內頁等消費資料各1份,有何意見?(提示追加 被害人筆錄卷二第328至349頁、第358至371頁、第457至467 頁、第528至569頁) ⒍被害人己○○(附表二編號15)所提遭詐騙金額計算筆記紙 1紙、信用卡帳單及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戊○99年度他字第 8882號卷第50-1至82頁) .本院卷九:被害人辰○○(附表一編號14)所提保單借款、 還款明細1紙(本院卷九第213至214頁) .本院卷十A、B: ⒈被害人宇○○(附表二編號29)所提消費明細(含存摺內頁 、交易單據影本)1份(本院卷十A第54至70頁) ⒉被害人天○○(附表一編號115)所提錄音文字內容(與吳 家霈對話)1紙(本院卷十A第96-1頁反面) ⒊被害人F○○、巳○○、庚○○、乙○○、C○○(附表一 編號3、36、40、123;附表二編號12)所提消費明細(含交 易明細、信用卡簽帳單)1份(本院卷十A第146至154頁、 第181至198頁、第212至221頁、第235至240頁、第274至282 頁) ⒋被害人丁○○(附表一編號22)所提被害金額統計表與相關 單據影本1份(本院卷十B第523至537頁)。 .本院卷十二: 被害人丙○○、戌○○(附表二編號33、31)所提霧峰鄉農 會存簿影本1份(提示本院卷十二第115至121頁、第190頁) 頁)等在卷可證。 .偵3卷之被告黃盛韋於98年12月2日警詢時所提告訴人即被害 人黃○○與黃盛韋簽立之98年9月24日和解書影本1紙、花旗 信用卡月結單(結帳日98.05.07)、萬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細單(結帳日98.04.16)(偵3卷第22頁、第33至34頁)。 .筆錄卷4: ㈠被害人辛○○(附表一編號106)所提付款金額明細與陳報 狀(筆錄卷4第2933至2937頁)。 ㈡NP南頻電信所提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申請者基本資料影 本1紙(筆錄卷4第3049頁)。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8年10月16日、98年12月17日、 98年12月26日臨檢紀錄表影本、臨檢現場人員名冊影本各1 份(筆錄卷4第3055至3075頁)。 .綜上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以認定。 參、不夜城酒店部分: 一、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俞士鈞 指訴及共犯黃忠信、蕭舜政、張駿騰、郭文新、黃盛韋、藍 心茹供述在卷。 二、此外並有告訴人俞士鈞指證被告藍心茹之相片(100年度偵 字第25568號卷第13頁)、台北市○○區○○路與林森北口 「不夜城酒店」臨檢人員名冊(100年度偵字第25568號卷第 14至22頁)、告訴人俞士鈞渣打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澳盛 銀行等3家銀行信用卡消費日明細(100年度偵字第25568號 卷第26至37頁)附卷可稽。 三、綜上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改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被 告行為前後法律變更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定刑度將罰金數額 提高,應認以行為時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二、論罪: ㈠、被告所犯之罪,各如附壹所示,除附表參之十九編號29、肆 之十四編號21-22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 欺取財未遂罪外,其餘均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又附表貳、參、肆、伍、陸所示之公關小姐向如附 表貳、參、肆、伍、陸所示各該被害人個別所為之詐騙行為 ,均係其等於附表貳、參、肆、伍、陸所示時間內,接續在 同一地點所為,而其等於著手實施該行為當時,即預計以藉 由各該被害人接獲call客電話後,對可以在酒店內與電話中 小姐見面產生錯誤認知,而前往酒店消費,嗣再由酒店坐檯 小姐扮演與客人通電話之小姐或姊妹、友人,接續以「希望 幫忙購買節數」、「希望幫忙清償債務」等虛構理由,引誘 客人同意繼續前往消費、購買節數,或另外付款替小姐「清 償債務」,換言之,即被告等人只要鎖定特定男客,即以預 定之劇本持續詐騙至該名男客不再繼續消費、付款為止,是 足堪認被告等人分別對於同一名告訴人、被害人所為之詐欺 取財行為,分別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地 點接續為之,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為接續犯,故公關小姐 各別對不同被害人所為陸續詐欺之行為,應分別僅論以一罪 ,併予說明。被告就附表壹所列之犯行,分別與前揭犯罪事 實欄所列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就附表參之十九編號29、肆之十四編號21-22所犯欺取 財未遂罪,雖已著手詐術之實施,惟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量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係前揭5家俗稱剝皮酒店之首腦,其所經營之酒 店規模龐大,旗下酒店因本案被起訴之幹部、小姐超過百人 ,而因其詐騙行為受害之被害人將近200人,對被害人之身 心、財產及家庭造成無法磨滅之損害。又本案之被害金額高 達1億7336萬餘元,被告之詐騙行為不僅助長社會犯罪歪風 ,危害社會治安,擾亂金融秩序甚鉅,且被告於本案經交保 後棄保潛逃達4年之久,造成訴訟程程序之延宕及被害人之 求償困難、生活困頓,其惡性不可謂不重。然考量被告始終 坦承犯行,通緝到案後亦表示有誠意願與被害人和解,並積 極籌款,嗣提供約7600萬元賠償近170名被害人及繼承人( 與各該被害人和解情形詳見卷附統計資料),獲償之被害人 亦均表示不再追究。併考量本案后宮、鑽石、曼哈頓、春天 4家酒店所扣現金及帳戶內款項共7353萬2882元可發還被害 人(詳後述),而本案被害人未受償金額僅剩7336萬5185元 ,故本案后宮、鑽石、曼哈頓、春天4家酒店被害人之被騙 金額已可全額獲得賠償。另不夜城之被害人僅1名,亦已獲 足額賠償。兼衡告本案係擔任主導之角色,涉案之情節及獲 利遠超過其他共犯及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應沒收之物: 扣案如附表柒、捌、玖、拾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及同案被告 劉蕙菁或各該酒店幹部所有供經營酒店所用之物,且均與被 告及同案被告劉蕙整體經營酒店詐欺之行為有關,無從區分 僅與特定各別犯行有關,是應依共同正犯共同責任原則,於 被告之各該罪刑及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不予沒收應發還后宮酒店、鑽石酒店、曼哈頓酒店、春天酒 店被害人之款項(即附表拾壹所列之扣案現金及帳戶款項) : ⒈經查本案所扣得之現金及查扣帳戶內之款項(詳如附表拾壹 所示),據被告G○○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係 其經營酒店詐欺各被害人收益之金錢,且被告G○○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這些人頭帳戶都是我借用,我自己在使用的 ,現金的部分是直接我家裡查獲的,是詐騙集團詐騙的所得 ,扣案的7000多萬元都是詐騙所得,我同意這些錢可以做發 還被害人之用。」(本院卷第111-112頁),並稱:「(檢察 官問:對於起訴書附表二之㈡扣押銀行帳戶一覽表之八個帳 戶,除了你的名義外,還有王昌民、郭文新、鍾志偉的帳戶 ,這三名同案被告均已經坦承犯行,並坦承其等帳戶皆為人 頭帳戶,實際上為你以四家酒店的詐騙被害人所獲取財物存 放現金之帳戶,並非王昌民、郭文新、鍾志偉其等人頭之所 有,是否也是你以本案春天、后宮、鑽石、曼哈頓酒店名義 詐騙被害人財物所詐取之現金?)是。」、「(檢察官問; 對於103年度簡字第2662、2663、2664、3246號判決理由中的 第㈤項沒收部分,諭知本案扣案帳戶、現金均應該發還被害 人,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405頁反面 )。 ⒉同案被告劉蕙菁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伊為四家酒店總 會計,4家酒店實際負責人就是謝董即被告G○○。伊製作之 會計帳及各項支出收入有G○○同意或授權沒錯。並稱:「 酒店設人頭帳戶的部分,那些都是人頭登記負責人的帳戶, 他們要離職時就要更換帳戶,要用他們名義申請支票作業績 。」(99年偵字第3350卷一第49-51頁);「這些四家酒店 的現金收入有需要存銀行的先拿去處理,都是存各酒店人頭 負責人的帳戶(例如:郭文新、張書瑋等),帳戶內現金用 來發放業績獎金及薪水,與大陸對帳後再把收入的一部分以 地下匯對方式給大陸收款,帳戶都是G○○提供2至3個戶頭 給我匯款。」(偵11卷第187-192頁、筆錄卷7第75-85頁); 「張書瑋、王昌民、郭文新、鍾志偉是店內登記的人頭負責 人,他們也是店內少爺,原本他們沒有底薪,但因為當人頭 所以謝董每個月給他們2萬元薪水。」(偵12第P30-35頁;筆 錄卷7第87-97頁)等語。 ⒊同案被告王昌民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其為曼哈頓酒店 少爺兼少爺領班,98年11月起兼鑽石帝國登記負責人,且於 本院審理過程中亦始終未主張扣案之帳戶項為其所有等情, 於本院審理時認罪並同意提供10萬元賠償被害人,其餘未償 金額則由扣案之項款賠償被害人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 99年易字第1438號卷十二第144、148頁)。 ⒋同案被告被告郭文新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其為后宮酒 店少爺兼名義負責人,且於本院審理過程中亦始終未主張扣 案之帳戶項為其所有等情,並稱:「我是后宮的名義負責人 。在后宮以前是少爺,95年到96年在那裡當少爺。我是在外 面泊車。我96年以後就沒在那邊。我95年就在后宮工作,名 義負責人是另外一個人,實際負責人是G○○,是96年G○ ○叫我擔任名義負責人。因為當時在后宮工作的少爺有5、6 個大家都不想當,G○○才找我。我答應當名義負責人,錢 有比當少爺1個月多1萬5。」、「我離職之後還擔任名義負 責人是因為每月12日我會到后宮跟會計領錢,一個月15000 元。」等語(偵10卷第91-94頁);「我是96年10月30日在 五樓的后宮酒店擔任負責人,但是我從98年10月中在二樓鑽 石帝國酒店泊車少爺,96年至98年間我的工作地點從后宮酒 店換到鑽石帝國酒店,我在后宮酒店也是擔任少爺。」等語 (本院99年易字第1438號卷三第51頁反面、52頁反面-53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認罪並同意提供10萬元賠償被害人,其 餘未償金額則由扣案之項款賠償被害人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本院99年易字第1438號卷本院卷十B卷第460、463-464頁 )。 ⒌同案被告鍾志偉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其為后宮酒店少 爺兼春天酒店登記負責人,且於本院審理過程中亦始終未主 張扣案之帳戶項為其所有等情。 ⒍扣案如附表拾壹所示之現金係在后宮酒店、鑽石酒店、曼哈 頓酒店、春天酒店及同案被告劉蕙菁台北市○○區○○○路 ○段○○○○號9樓903室辦公室及被告G○○住處所查扣(偵 18卷第10、33、36、47、56、59、67、81、88、166頁)。 另扣案如附表拾壹帳戶之「存褶」均係在同案被告劉蕙菁位 於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903室之四家酒店 辦公室所查扣(偵12卷第43頁反面、偵18卷第76-81頁), 參酌前揭同案被告劉蕙菁、王昌民、郭文新、鍾志偉之供述 ,足證扣案之酒店登記名義人王昌民、郭文新、鍾志偉之帳 戶均非其供個人使用,而是由酒店總會計劉蕙菁所保管作酒 店收入存取之用。 ⒎扣案如附表拾壹所示之現金及帳戶之款項既屬被告G○○及 其他共犯共同經營酒店詐欺各被害人收取之金錢,是該等項 款均屬於被害人遭詐騙金額,應由執行檢察官以適當方式分 配、發還予后宮、鑽石、曼哈頓、春天4家酒店被害人,爰 不逕予宣告沒收。 ⒏另本案所扣得其他物品,經核與本件犯罪並無直接關連,難 謂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所生、預備之物,爰均不 宣告沒收,均此說明如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 項、刑法刑法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 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安箴、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芷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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