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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長富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佩珊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鄭哲昇       蔡佩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 偵續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哲昇、蔡佩樺分別為被告長富國際地 產有限公司(下稱長富公司)之總經理、員工,被告鄭哲昇 、蔡佩樺均明知「福洋投資(CITY MALL)」影片 (下稱影片 A)係告訴人永常鴻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常鴻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之,竟仍共同基於違反著作 權法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鄭哲昇於民國103年9月間某日以不 詳方式取得「柬埔寨投資環境介紹」影片(下稱影片B)後 ,交由被告蔡佩樺加註浮水印「ABUNDANCE 長富地產開發有 限公司」字樣,於103年10月1日上傳至 YOUTUBE網站,且於 被告長富公司官網上張貼前揭影片之超連結,使不特定人得 以直接在 YOUTUBE網站或間接在被告長富公司官網點選收看 影片B,以行銷被告長富公司代銷之東埔寨「TIME CENTRE 富海時代廣場」建案,以此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等方 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經告訴人於 103年11月間在 YOUTUBE網站上發現影片B並點選收看後,發現大部分內容 係剪接自影片A之畫面,且原有「大都會廣場 CITY MALL」 字樣遭刪除,「版權所有,禁止複製」、「全案銷售代理: (金邊)豐禾國際」等字樣遭替換成前開「ABUNDANCE 長富 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字樣,因認被告鄭哲昇、蔡佩樺俱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及 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長富公司因 而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哲昇、蔡佩樺、長富公司所涉前揭罪嫌,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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