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長富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佩珊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
律師
被 告 鄭哲昇
蔡佩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
偵續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哲昇、蔡佩樺分別為被告長富國際地
產有限公司(下稱長富公司)之總經理、員工,被告鄭哲昇
、蔡佩樺均明知「福洋投資(CITY MALL)」影片 (下稱影片
A)係
告訴人永常鴻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常鴻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未經
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之,竟仍共同基於違反著作
權法之
犯意聯絡,由被告鄭哲昇於民國103年9月間某日以不
詳方式取得「柬埔寨投資環境介紹」影片(下稱影片B)後
,交由被告蔡佩樺加註浮水印「ABUNDANCE 長富地產開發有
限公司」字樣,於103年10月1日上傳至 YOUTUBE網站,且於
被告長富公司官網上張貼前揭影片之超連結,使不特定人得
以直接在 YOUTUBE網站或間接在被告長富公司官網點選收看
影片B,以行銷被告長富公司代銷之東埔寨「TIME CENTRE
富海時代廣場」建案,以此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等方
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於 103年11月間在
YOUTUBE網站上發現影片B並點選收看後,發現大部分內容
係剪接自影片A之畫面,且原有「大都會廣場 CITY MALL」
字樣遭刪除,「版權所有,禁止複製」、「全案銷售代理:
(金邊)豐禾國際」等字樣遭替換成前開「ABUNDANCE 長富
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字樣,因認被告鄭哲昇、蔡佩樺俱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及
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長富公司因
而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哲昇、蔡佩樺、長富公司所涉前揭罪嫌,
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
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上揭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