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萬來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
度偵緝字第3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萬來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
侵占遺失物,處
罰金新臺幣伍
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萬來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上午11時許起至翌(12)日下
午4 時34分許間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4 段附近拾
獲鄭曄泓遺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核發之
信用卡(具有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信用卡,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二、王萬來侵占上開信用卡後,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及以
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
按續為下列
行
犯行:
㈠其利用上開結合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可至悠遊卡端末自動付
款設備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00 元補充餘額計入信用卡
消費,
無庸輸入帳號、密碼之機制,於104 年3 月12日起,
接續在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至臺北市大安區統
一超商等處之悠遊卡端末機自動加值共53次,金額合計2 萬
6,500 元,進而在上開超商以餘額感應扣款之方式,消費購
買食品、飲料等商品,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相關消費無需
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其又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使各該商店店員
陷於錯誤,誤以為係
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到場消費,其中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商
店之店員復疏於核對王萬來簽回之簽單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名
是否相符,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予王萬來。
嗣因富邦銀
行認該信用卡使用情形有異而通知鄭曄泓,其始發覺上開信
用卡遭人盜用,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鄭曄泓、富邦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王萬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
見偵字卷第5 頁背面至10頁、偵緝字卷第18至19頁),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鄭曄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偵字卷第11至
12頁、第39頁正背面)、證人即
告訴人富邦銀行之
代理人謝
明義、陳世宗先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卷第25至
26頁、第39頁背面)大致相符,復有富邦銀行出具之冒刷明
細1 份、該行105 年3 月23日北富銀個授字第1050000915號
函、105 年5 月4 日個授字第1050000016號函覆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資料、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消費之簽單影本2 紙在卷
可證(見偵字卷第13頁至17頁
背面、第28、29頁、偵緝字卷第26頁、本院卷第10至15頁)
,
足證被告前揭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又其如事實欄二之㈠所示,利用告訴人富邦銀行核發信用
卡所兼具之悠遊卡功能消費,因該卡片已預設於「儲值於悠
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
,即自動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
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
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
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
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
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
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
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
,且因悠遊卡於使用上並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悠遊卡
特約商店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故特約商
店並非被害人,此部分犯行之被害人應係告訴人富邦銀行,
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
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另又持信
用卡交易者,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
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
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
異,僅係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對特約商店支付價金後
,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
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
,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
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商品,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
其店員施行詐欺,符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學理上
所稱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其原可充足同一
犯罪
構成要件之各個作為,
乃其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而從客
觀上觀察,各該舉動間確存在一定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符
合社會通念上之一個行為概念,故應給予一個行為之
法律評
價,始符合
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者而言(
參照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5738號判決)。查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歷次刷
卡消費,或係利用自動加值於悠遊卡內之儲值額度進行消費
扣款,或係利用信用卡刷卡方式消費,時、地密接,犯罪方
法相同(均係持卡消費以代給付價金,僅消費扣款方式不同
而已),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將各行為強行割開裂視
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被告以一接續
之持卡消費
行為犯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
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二之㈠、㈡所示犯行,應予
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㈢被告上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等2 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拾得他人之物,竟不思
返還或交付警方,逕自占為己有,甚且利用所拾得之信用卡
具有刷卡交易及電子錢包友付功能而進行消費,除侵害告訴
人等之財產
法益外,亦影響真正信用卡持卡人之金融信譽,
且不利於金融交易市場機制之合理運轉,所為應予非難。惟
念其於偵查階段坦認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前無任何
論罪科
刑紀錄,足見素行尚佳,並斟酌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小學畢
業,經濟狀況貧寒,現無業且居無定所之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
況(參見偵字卷第7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
所陳係因沒錢吃飯方持拾得之卡片至超商消費果腹之
犯罪動
機(參見偵字卷第6 頁),兼衡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本
案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及財物價值總計約3 萬餘元,
迄未與告
訴人等
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得易服勞役及拘役得易科罰金部分,
併
諭知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7 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盜刷悠遊卡信用加值明細:
┌──┬──────┬──────────────────┬────┬────┐
│編號│時 間│地 點│金額(新│備 考│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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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3月12 │統一超商臨江店/臺北市○○區○○路67 │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4時34分 │號 │ │ │
├──┼──────┼──────────────────┼────┼────┤
│ 2 │104年3月13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24分│43號 │ │ │
├──┼──────┼──────────────────┼────┼────┤
│ 3 │104年3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1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 │104年3月15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時41分 │43號 │ │ │
├──┼──────┼──────────────────┼────┼────┤
│ 5 │104年3月15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39分 │43號 │ │ │
├──┼──────┼──────────────────┼────┼────┤
│ 6 │104年3月16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45分 │43號 │ │ │
├──┼──────┼──────────────────┼────┼────┤
│ 7 │104年3月17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3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8 │104年3月17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0時45分│43號 │ │ │
├──┼──────┼──────────────────┼────┼────┤
│ 9 │104年3月18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31分│段71號地下1樓 │ │ │
├──┼──────┼──────────────────┼────┼────┤
│ 10 │104年3月19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時2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1 │104年3月20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1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12 │104年3月2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3 │104年3月2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48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4 │104年3月2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9時18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5 │104年3月23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0時47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6 │104年3月2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5時5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7 │104年3月2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3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8 │104年3月26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2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9 │104年3月27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7時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0 │104年3月27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29分│43號 │ │ │
├──┼──────┼──────────────────┼────┼────┤
│ 21 │104年3月28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9時26分 │77號地下1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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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4年3月29日│統一超商延吉店/臺北市○○區○○街237│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4時10分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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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4年3月3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2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4 │104年3月3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32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5 │104年4月1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7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6 │104年4月2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21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7 │104年4月3日 │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2時12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28 │104年4月4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9 │104年4月4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7時1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0 │104年4月5日 │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50分 │43號 │ │ │
├──┼──────┼──────────────────┼────┼────┤
│ 31 │104年4月6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5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32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3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3分 │43號 │ │ │
├──┼──────┼──────────────────┼────┼────┤
│ 34 │104年4月8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3時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5 │104年4月9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6 │104年4月1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7時4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7 │104年4月10日│統一超商通化店/臺北市○○區○○街26 │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6分 │之8號 │ │ │
├──┼──────┼──────────────────┼────┼────┤
│ 38 │104年4月1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19分│77號地下1樓 │ │ │
├──┼──────┼──────────────────┼────┼────┤
│ 39 │104年4月1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9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0 │104年4月1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2時49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1 │104年4月13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時2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2 │104年4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3 │104年4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2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4 │104年4月1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5 │104年4月1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1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6 │104年4月16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48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7 │104年4月16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23分│段71號地下1樓 │ │ │
├──┼──────┼──────────────────┼────┼────┤
│ 48 │104年4月17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5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49 │104年4月18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3時48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50 │104年4月19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51 │104年4月19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5時5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52 │104年4月2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4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53 │104年4月21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40分│43號 │ │ │
├──┴──────┴──────────────────┴────┴────┤
│合計:2萬6,500元 │
└──────────────────────────────────────┘
附表二、盜刷信用卡簽帳明細:
┌──┬──────┬─────────────┬────┬────┬────┐
│編號│時 間│信用卡特約商店/地址 │購買商品│金額(新│備 考│
│ │ │ │ │臺幣) │ │
├──┼──────┼─────────────┼────┼────┼────┤
│ 1 │104年3月23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 │食品 │60元 │小額感應│
│ │上午9時2○○ ○區○○○路○段○○號地下1樓 │ │ │無簽單 │
├──┼──────┼─────────────┼────┼────┼────┤
│ 2 │104年4月10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 │食品 │278元 │小額感應│
│ │上午11時3○○○區○○○路○段○○號地下1樓 │ │ │無簽單 │
├──┼──────┼─────────────┼────┼────┼────┤
│ 3 │104年4月10日│兆利服飾有限公司/臺北市0 000 00000 000000
0 0000000○ ○○區○○○路○段○○號1樓 │ │ │己姓名 │
├──┼──────┼─────────────┼────┼────┼────┤
│ 4 │104年4月16日│英倫皮鞋/臺北市大安區和平 │皮鞋 │2,480元 │簽單簽自│
│ │下午8時39分 │東路2段361號 │ │ │己姓名 │
├──┴──────┴─────────────┴────┴────┴────┤
│合計:3,7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