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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8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萬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 度偵緝字第3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萬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萬來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上午11時許起至翌(12)日下 午4 時34分許間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4 段附近拾 獲鄭曄泓遺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核發之 信用卡(具有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信用卡,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二、王萬來侵占上開信用卡後,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續為下列 行犯行: ㈠其利用上開結合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可至悠遊卡端末自動付 款設備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00 元補充餘額計入信用卡 消費,無庸輸入帳號、密碼之機制,於104 年3 月12日起, 接續在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至臺北市大安區統 一超商等處之悠遊卡端末機自動加值共53次,金額合計2 萬 6,500 元,進而在上開超商以餘額感應扣款之方式,消費購 買食品、飲料等商品,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相關消費無需 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其又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使各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 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到場消費,其中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商 店之店員復疏於核對王萬來簽回之簽單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名 是否相符,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予王萬來。因富邦銀 行認該信用卡使用情形有異而通知鄭曄泓,其始發覺上開信 用卡遭人盜用,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鄭曄泓、富邦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萬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 見偵字卷第5 頁背面至10頁、偵緝字卷第18至19頁),核與 證人告訴人鄭曄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偵字卷第11至 12頁、第39頁正背面)、證人即告訴人富邦銀行之代理人謝 明義、陳世宗先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卷第25至 26頁、第39頁背面)大致相符,復有富邦銀行出具之冒刷明 細1 份、該行105 年3 月23日北富銀個授字第1050000915號 函、105 年5 月4 日個授字第1050000016號函覆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資料、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消費之簽單影本2 紙在卷可證(見偵字卷第13頁至17頁 背面、第28、29頁、偵緝字卷第26頁、本院卷第10至15頁) ,足證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又其如事實欄二之㈠所示,利用告訴人富邦銀行核發信用 卡所兼具之悠遊卡功能消費,因該卡片已預設於「儲值於悠 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 ,即自動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 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 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 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 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 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 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 ,且因悠遊卡於使用上並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悠遊卡 特約商店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故特約商 店並非被害人,此部分犯行之被害人應係告訴人富邦銀行, 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 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另又持信 用卡交易者,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 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 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 異,僅係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對特約商店支付價金後 ,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 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 ,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 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商品,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 其店員施行詐欺,符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按學理上所稱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其原可充足同一 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作為,其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而從客 觀上觀察,各該舉動間確存在一定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符 合社會通念上之一個行為概念,故應給予一個行為之法律評 價,始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5738號判決)。查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歷次刷 卡消費,或係利用自動加值於悠遊卡內之儲值額度進行消費 扣款,或係利用信用卡刷卡方式消費,時、地密接,犯罪方 法相同(均係持卡消費以代給付價金,僅消費扣款方式不同 而已),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將各行為強行割開裂視 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被告以一接續 之持卡消費行為犯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二之㈠、㈡所示犯行,應予 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㈢被告上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等2 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得他人之物,竟不思 返還或交付警方,逕自占為己有,甚且利用所拾得之信用卡 具有刷卡交易及電子錢包友付功能而進行消費,除侵害告訴 人等之財產法益外,亦影響真正信用卡持卡人之金融信譽, 且不利於金融交易市場機制之合理運轉,所為應予非難。惟 念其於偵查階段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前無任何論罪科 刑紀錄,足見素行尚佳,並斟酌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小學畢 業,經濟狀況貧寒,現無業且居無定所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 況(參見偵字卷第7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 所陳係因沒錢吃飯方持拾得之卡片至超商消費果腹之犯罪動 機(參見偵字卷第6 頁),兼衡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本 案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及財物價值總計約3 萬餘元,未與告 訴人等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得易服勞役及拘役得易科罰金部分, 併知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7 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盜刷悠遊卡信用加值明細: ┌──┬──────┬──────────────────┬────┬────┐ │編號│時 間│地 點│金額(新│備 考│ │ │ │ │臺幣) │ │ ├──┼──────┼──────────────────┼────┼────┤ │ 1 │104年3月12 │統一超商臨江店/臺北市○○區○○路67 │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4時34分 │號 │ │ │ ├──┼──────┼──────────────────┼────┼────┤ │ 2 │104年3月13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24分│43號 │ │ │ ├──┼──────┼──────────────────┼────┼────┤ │ 3 │104年3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1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 │104年3月15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時41分 │43號 │ │ │ ├──┼──────┼──────────────────┼────┼────┤ │ 5 │104年3月15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39分 │43號 │ │ │ ├──┼──────┼──────────────────┼────┼────┤ │ 6 │104年3月16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45分 │43號 │ │ │ ├──┼──────┼──────────────────┼────┼────┤ │ 7 │104年3月17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3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8 │104年3月17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0時45分│43號 │ │ │ ├──┼──────┼──────────────────┼────┼────┤ │ 9 │104年3月18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31分│段71號地下1樓 │ │ │ ├──┼──────┼──────────────────┼────┼────┤ │ 10 │104年3月19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時2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1 │104年3月20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1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12 │104年3月2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3 │104年3月2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48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4 │104年3月2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9時18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5 │104年3月23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0時47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6 │104年3月2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5時5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7 │104年3月2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3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8 │104年3月26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2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9 │104年3月27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7時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0 │104年3月27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29分│43號 │ │ │ ├──┼──────┼──────────────────┼────┼────┤ │ 21 │104年3月28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9時2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2 │104年3月29日│統一超商延吉店/臺北市○○區○○街237│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4時10分 │號 │ │ │ ├──┼──────┼──────────────────┼────┼────┤ │ 23 │104年3月3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2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4 │104年3月3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32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5 │104年4月1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7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6 │104年4月2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21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7 │104年4月3日 │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2時12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28 │104年4月4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9 │104年4月4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7時1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0 │104年4月5日 │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50分 │43號 │ │ │ ├──┼──────┼──────────────────┼────┼────┤ │ 31 │104年4月6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5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32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3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3分 │43號 │ │ │ ├──┼──────┼──────────────────┼────┼────┤ │ 34 │104年4月8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3時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5 │104年4月9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6 │104年4月1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7時4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7 │104年4月10日│統一超商通化店/臺北市○○區○○街26 │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6分 │之8號 │ │ │ ├──┼──────┼──────────────────┼────┼────┤ │ 38 │104年4月1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19分│77號地下1樓 │ │ │ ├──┼──────┼──────────────────┼────┼────┤ │ 39 │104年4月1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9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0 │104年4月1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2時49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1 │104年4月13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時2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2 │104年4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3 │104年4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2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4 │104年4月1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5 │104年4月1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1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6 │104年4月16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48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7 │104年4月16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23分│段71號地下1樓 │ │ │ ├──┼──────┼──────────────────┼────┼────┤ │ 48 │104年4月17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5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49 │104年4月18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3時48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50 │104年4月19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51 │104年4月19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區○○○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5時5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52 │104年4月2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4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53 │104年4月21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區○○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40分│43號 │ │ │ ├──┴──────┴──────────────────┴────┴────┤ │合計:2萬6,500元 │ └──────────────────────────────────────┘ 附表二、盜刷信用卡簽帳明細: ┌──┬──────┬─────────────┬────┬────┬────┐ │編號│時 間│信用卡特約商店/地址 │購買商品│金額(新│備 考│ │ │ │ │ │臺幣) │ │ ├──┼──────┼─────────────┼────┼────┼────┤ │ 1 │104年3月23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 │食品 │60元 │小額感應│ │ │上午9時2○○ ○區○○○路○段○○號地下1樓 │ │ │無簽單 │ ├──┼──────┼─────────────┼────┼────┼────┤ │ 2 │104年4月10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 │食品 │278元 │小額感應│ │ │上午11時3○○○區○○○路○段○○號地下1樓 │ │ │無簽單 │ ├──┼──────┼─────────────┼────┼────┼────┤ │ 3 │104年4月10日│兆利服飾有限公司/臺北市0 000 00000 000000 0 0000000○ ○○區○○○路○段○○號1樓 │ │ │己姓名 │ ├──┼──────┼─────────────┼────┼────┼────┤ │ 4 │104年4月16日│英倫皮鞋/臺北市大安區和平 │皮鞋 │2,480元 │簽單簽自│ │ │下午8時39分 │東路2段361號 │ │ │己姓名 │ ├──┴──────┴─────────────┴────┴────┴────┤ │合計:3,7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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