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為104 年度
簡字第2836號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經林億純聲請發現有誤,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關於「皇宣緣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104年度簡字第283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
實及理由」欄第三行關於「皇宣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
載,顯係「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業經皇
宣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林億純提出其薪資扣繳憑單
及該公司承租專櫃之契約書均影本以為證明,且經本院調閱
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確認無誤,足見警詢筆錄
所載「皇宣緣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乃屬筆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