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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為104 年度 簡字第283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經林億純聲請發現有誤,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關於「皇宣緣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104年度簡字第283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 實及理由」欄第三行關於「皇宣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 載,顯係「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業經皇 宣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林億純提出其薪資扣繳憑單 及該公司承租專櫃之契約書均影本以為證明,且經本院調閱 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確認無誤,足見警詢筆錄所載「皇宣緣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屬筆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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