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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1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 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郭雨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 ),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郭雨嵐律師,就本院一0二年度智易字第九 十二號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郭雨嵐律師為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告 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遂併予聲請就如附件 所示證據所載內容,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 (出處:民國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 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 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 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 合左列要件者: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⒉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⒊所有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者,同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 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 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⒈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 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 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⒉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 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 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 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 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 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 )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是得作為營業秘密法 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雖依營業秘密 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 制訴訟資料閱覽,惟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 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 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 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 ,爰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 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三、經查: ㈠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碩公司)、張棋、林書 宇、黃永中、蔡乙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審理在案,就如 附件證據所載內容,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974號裁定,認有關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 秘密,遂先後對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小琪、林翰緯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吳雅貞律師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 銘發秘密保持命令等情,有各該裁定在卷可參以認定。 是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為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為兼顧 本案當事人間訴訟權益,又告訴人即為與被告祥碩公司有競 爭關係之同業,自有審酌應否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以防 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㈡參酌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分別為聲請人或被告提出之證據 資料,於刑事訴訟審理程序中,應由聲請人、被告及辯護人 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落實聲請人之「實質舉證責任」,則 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為協助聲請人實行公訴,並強化「犯 罪被害人的參與」,而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需要,自應負起 秘密保持命令責任,以防止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於本案 審理過程外洩之風險。至聲請人併以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 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 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同屬被告祥碩公司之營 業秘密,據以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 部分;惟聲請人就上述證據於本院104年6月10日準備程序陳 明,就此部分未將之作為本案證據資料,基於「改良式當事 人進行主義」,該等證據資料自不在本院所應調查之事項,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所得閱覽卷證範圍本不及於此,本院當 無庸另行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㈢是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因屬被告祥碩公司營業秘密情 形,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告訴人之參與審判權及被告祥 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自有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 持命令之必要。但就有關聲請人執以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 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 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則不在本院所應調 查之證據事項,自不須併予知秘密保持命令。 四、綜上,聲請人就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如附件所示證據 所載內容,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就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 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 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併聲請發秘密保持 命令,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第4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⒈⑴電路圖列印表38份、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 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 圖1冊(7張)(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 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 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 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 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 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 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 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 、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 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 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 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 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 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 、「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 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 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 、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 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 、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 、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 :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 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 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 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 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 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 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 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 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 、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 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 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 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 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 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 。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 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 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 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 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 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 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 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 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 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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