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錦俊(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13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
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簡錦俊業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死亡
,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卷105 年度
他調字第3 號卷第4 頁)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1336號
被 告 簡錦俊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錦俊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於民國88年9月13日以8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
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88年10月1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
詎仍不知悔改,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4樓之殷東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殷東公司)實際負責人(登
記負責人為潘逸欣,業經臺北地院於98年4月24日以98年度
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緩刑3年),於民國92年
間,明知殷東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潘逸欣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
由潘逸欣將殷東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簡錦俊後,再由簡錦俊
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22
紙,合計金額為新臺幣1,579萬462元,並分別持交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
法之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
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
26萬3,720元(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故未生逃
漏稅捐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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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簡錦俊之供述│殷東公司自登記至解散,被告均為│
│ │ │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潘逸欣為│
│ │ │被告兄長之子之事實。 │
├──┼────────┼───────────────┤
│ 2 │前案
共同被告潘逸│1.殷東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營│
│ │欣之供述 │ 業稅申報亦由被告負責之事實。│
│ │ │2.共同被告潘逸欣於92年間亦於殷│
│ │ │ 東公司擔任業務,殷東公司業務│
│ │ │ 僅有其1人,銷售對象為三商百 │
│ │ │ 貨及大潤發,不曾跟附表所示公│
│ │ │ 司交易過之事實。 │
├──┼────────┼───────────────┤
│ 3 │殷東公司92年間進│1.殷東公司於92年間所開立之銷項│
│ │銷項專案申請調檔│ 發票如附表所示,合計開立1,57│
│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9萬462元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公│
│ │、專案申請調檔查│ 司之事實。 │
│ │核清單、殷東公司│2.殷東公司於92年間進項總金額為│
│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1,154萬1,443元,其中瑞揚興企│
│ │稅及冒退營業稅統│ 業有限公司進項金額即達1,092 │
│ │計表、涉嫌取得及│ 萬860元,佔殷東公司92年進項 │
│ │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94.62%,惟瑞揚興企業有限公司│
│ │表、臺北地院95年│ 業經臺北地院95年度重訴緝字第│
│ │度重訴緝字第13號│ 13號判決認定為虛設行號,難認│
│ │判決、財政部臺灣│ 殷東公司有何商品可實際出售予│
│ │省中區國稅局東山│ 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 │
│ │稽徵所
刑事案件移│3.附表所示公司中,億聚實業股份│
│ │送書 │ 有限公司經認定為虛設行號,扣│
│ │ │ 除該部分後,幫助附表所示公司│
│ │ │ 扣抵銷項稅額26萬3,720元之事 │
│ │ │ 實。 │
├──┼────────┼───────────────┤
│ 4 │臺北地院98年度訴│全部犯罪事實。 │
│ │字第71號判決 │ │
├──┼────────┼───────────────┤
│ 5 │殷東公司登記卷影│殷東公司由共同被告潘逸欣擔任負│
│ │本1份 │責人,被告則為股東之事實。 │
└──┴────────┴───────────────┘
二、被告簡錦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
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
牽連犯及第56條關
於
連續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行為時
法律論
以連續犯有利被告。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而被告上開行為於94年間即完成
,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結果
,其就
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
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規定加以處
罰。
三、核被告簡錦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被告先後多次開立不實會計憑
證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係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所為,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
連續犯並
加重其刑。復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連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
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
從一重處斷。另被告前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期以
上之罪,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梁瓊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
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
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殷東公司虛開發票明細,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
號,故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
│編號│ 公司名稱、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稅額(元) │開立時間│
│ │ │ │ │、張數 │
├──┼──────────┼──────┼──────┼────┤
│ │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RW00000000 │716,160 │虛設行號 │92/01 │
├──┼──────────┼──────┼──────┼────┤
│ 2│RW00000000 │716,160 │虛設行號 │92/01 │
├──┼──────────┼──────┼──────┼────┤
│ 3│RW00000000 │716,160 │虛設行號 │92/01 │
├──┼──────────┼──────┼──────┼────┤
│ 4│RW00000000 │855,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5│RW00000000 │855,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6│RW00000000 │793,440 │虛設行號 │92/01 │
├──┼──────────┼──────┼──────┼────┤
│ 7│RW00000000 │793,440 │虛設行號 │92/01 │
├──┼──────────┼──────┼──────┼────┤
│ 8│RW00000000 │501,600 │虛設行號 │92/01 │
├──┼──────────┼──────┼──────┼────┤
│ 9│RW00000000 │570,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0│RW00000000 │795,6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1│RW00000000 │579,360 │虛設行號 │92/01 │
├──┼──────────┼──────┼──────┼────┤
│ 12│RW00000000 │579,360 │虛設行號 │92/01 │
├──┼──────────┼──────┼──────┼────┤
│ 13│RW00000000 │901,8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4│RW00000000 │639,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5│RW00000000 │504,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合計 │10,516,080 │虛設行號 │15張 │
├──┼──────────┼──────┼──────┼────┤
│ │漢鑫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1│VW00000000 │2,380,952 │119,048 │92/10 │
├──┼──────────┼──────┼──────┼────┤
│ │合計 │2,380,952 │119,048 │1張 │
├──┼──────────┼──────┼──────┼────┤
│ │群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RW00000000 │673,117 │33,656 │92/01 │
├──┼──────────┼──────┼──────┼────┤
│ 2│RW00000000 │576,666 │28,833 │92/01 │
├──┼──────────┼──────┼──────┼────┤
│ 3│RW00000000 │302,063 │15,103 │92/01 │
├──┼──────────┼──────┼──────┼────┤
│ 4│RW00000000 │366,804 │18,340 │92/01 │
├──┼──────────┼──────┼──────┼────┤
│ │合計 │1,918,650 │95,932 │4張 │
├──┼──────────┼──────┼──────┼────┤
│ │億紡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1│RW00000000 │487,390 │24,370 │92/01 │
├──┼──────────┼──────┼──────┼────┤
│ 2│RW00000000 │487,390 │24,370 │92/01 │
├──┼──────────┼──────┼──────┼────┤
│ │合計 │974,780 │48,740 │2張 │
├──┼──────────┼──────┼──────┼────┤1
│總計│ │15,790,462 │263,720 │22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