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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原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 被   告 吳青祐(原名吳志男) 上列被告吳青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 於原告向被告吳青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 告向被告廖玲瑩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廖玲瑩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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