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原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
被 告 吳青祐(原名吳志男)
上列被告吳青祐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
於原告向被告吳青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
告向被告廖玲瑩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
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廖玲瑩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