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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原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 被   告 廖玲瑩(原名廖耕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廖玲瑩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五、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向被告吳青祐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件: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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