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景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尚燊
被 告 車榮源
翁瑞鴻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72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車榮源、翁瑞鴻所涉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72號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有該
次審判筆錄在卷
可考。而原告景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遲至本
院辯論終結後之105 年1 月2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亦有前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文戳附卷
可稽,
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