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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景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尚燊 被   告 車榮源       翁瑞鴻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車榮源、翁瑞鴻所涉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72號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有該 次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而原告景雲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遲至本 院辯論終結後之105 年1 月24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亦有前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文戳附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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