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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曲永皓 被   告 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阿秀 被   告 璩澤中       倪其才       倪和孜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之記載。 二、被告4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4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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