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曲永皓
被 告 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郭阿秀
被 告 璩澤中
倪其才
倪和孜
上列被告等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8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之記載。
二、被告4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4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
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林祐宸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