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統智開發有限公司
(原名元寶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盆
被 告 黃稜珊
李宜謙
呂岱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銀行法等
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稜珊、李宜謙、呂岱芸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游士珺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