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品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琪筠
被 告 馮妍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49號
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
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馮妍瑜被訴詐欺取財(原
起訴書記載為業務
侵占,
嗣經蒞庭
公訴人當庭變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
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
繕本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