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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32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品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琪筠 被   告 馮妍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49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馮妍瑜被訴詐欺取財(原起訴書記載為業務侵占, 嗣經蒞庭公訴人當庭變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 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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