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嘉誠國際醫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高金錢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 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7073號被告嘉誠國際醫事服務顧問
有限公司(下稱嘉誠公司)、高金錢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
該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該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4 月
20日確定,並於106 年4 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
表編號1 、2 所示物品各40盒,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
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
之
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
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
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沒收專章規定,合先敘明。復按檢察
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
4 年4 月20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707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106 年4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見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卷第7-
8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 頁)
在卷
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試劑盒,均應以
醫療器材列管,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乙節,有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竹圍分關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2 紙在卷
可佐(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發查字第978 號卷,下稱發查
卷,第22-23 頁),且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高金錢直接向大
陸地區之艾博生物醫藥(杭州)有限公司訂購,再委由中天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代為進口及報關,於報運進口前並未經中
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
可證乙情,
業據被告高
金錢於警詢、
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
第2161號卷第21頁背面、第26頁背面),並有被告嘉誠公司
委任中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上開扣案物之個案委任書1
紙(見發查卷第21頁)、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 紙(見
發查卷第16頁至第17頁)、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檢測試劑
盒(乳膠法)說明書1 份(見發查卷第18-20 頁)、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竹圍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2 紙
(見發查卷第22-23 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4 年1 月
14日北普竹字第1041001250號函1 紙(見發查卷第14-15 頁
)等附卷
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牧容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1 │甲胎蛋白快速檢測試劑盒 │40盒 │
│ │(Alpha-Fetoprotein Rapid Test │ │
│ │Strip) │ │
├──┼─────────────────┼───────┤
│2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檢測試劑盒 │40盒 │
└──┴─────────────────┴───────┘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