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盟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勝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 年度執聲字第4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指甲修正器柒拾玖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
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
4 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
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
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
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沒收專章規定,合先敘明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康盟國際有限公司、鄭勝夫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3172 號為
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被告鄭勝夫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
足憑。
㈡扣案指甲修正器79個,係被告康盟國際有限公司所有,本件
犯罪所得之物乙情,涉及刑事法律緝私報告書、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6 月4 日FDA 器字第1031604310號函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6 月1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3346
21700 號函
暨其檢附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各1 份等存卷
可考,是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雖誤將本件扣案之上開物品,認屬
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扣案
之上開物品應予沒收之旨並無不同,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聲字第464 號
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