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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陸廖碧       陸嘉萍 被   告 周澄宇       味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章雲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76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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