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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林冠丞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被   告 王士捷       亦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2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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