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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易字第 11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 第1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泓宇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在其 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住處內,使用不詳設備連 結網際網路,在YOUTUBE網站所張貼標題為「國動送頭送太 爽被檢舉鎖帳號7天」影片下方公開留言區內,與居住在本 院轄區之告訴人李文聖發生爭執,進而對之心生不滿,竟於 同日下午3時2分許,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聞共見之狀態下,對 告訴人辱稱:「腦粉屁孩」、「國中畜就是國中畜」、「完 全腦羞了哈哈乖的像狗一樣出門還會跟主人報備」云云,足 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 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 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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