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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簡字第 2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2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木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緝字第126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106年度審訴字第775號),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詹木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 部分增加被告詹木松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 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據此就本案論,被告詹木松於民國99年6 月至 100年4月間,以實際並無銷貨事實卻偽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無論其所涉及業務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 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等,既係基於一 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其所開具多張統一發票之 行為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質,且每次偽開發票所侵害之法益 均同為一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的法益,是以被 告全部犯行應認定係接續犯。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以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 罪。其中,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部分行為,自為明知不實填製會 計憑證罪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 付他人為方式,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 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明知不 實填製會計憑證罪2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此重合部分屬1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 斷。另被告前因㈠違反商業會計法,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 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後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復因㈡偽造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 訴字第3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各減刑為有期徒刑 1月15日。後前開㈠、㈡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於96年2 月13日入監執行,於96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 另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 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惟因 撤回上訴確定,後減刑為1 月15日。與前開㈠、㈡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53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0月,惟因前已執行有期徒刑9 月完畢,是未執行 刑尚為有期徒刑1月,於99年1 月20日入監執行,於99年2月 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以及本案所造成國家稅收減少之幅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會計憑證罪)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262號 被 告 詹木松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村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木松委由孟憲瓏(另案通緝中)自民國99年5月27日起至 同年12月9日止,以及自100年5月25日起擔任吉詩特國際有 限公司(自設立登記時起至100年7月21日申請停業時止,其 設址行政區依序為臺北市松山區、信義區、中山區;下稱吉 詩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詹木松則自99年12月10日起至 100年5月24日止擔任吉詩特公司登記負責人,且為該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所有業務及統一發票開立之事務, 係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其明知吉詩特公司自99年5月間起至100年4月間止,對如 附表所示之首華服裝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首華公司)等17家 公司並未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 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自99年6月起至100年4月 止,虛偽開立吉詩特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共69紙,銷 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2,593萬1,369元,交付予如附表 所示之17家公司,充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 稅額。嗣經如附表編號1至16之16家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公司 逃漏營業稅共計129萬5,85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詹木松於偵查中之自│1、被告為吉詩特公司之實 │ │ │白。 │ 際負責人,並委由孟憲 │ │ │ │ 瓏擔任名義負責人。 │ │ │ │2、被告負責吉詩特公司之 │ │ │ │ 會計及發票事宜。 │ │ │ │3、吉詩特公司與附表所示 │ │ │ │ 公司無生意往來,亦無 │ │ │ │ 實際交易,均為虛開發 │ │ │ │ 票。 │ │ │ │4、被告坦承違反商業會計 │ │ │ │ 法及稅捐稽徵法之全部 │ │ │ │ 犯行。 │ ├──┼───────────┼────────────┤ │ 2 │吉詩特公司登記資料 │被告曾任吉詩特公司負責人│ │ │ │之事實。 │ ├──┼───────────┼────────────┤ │ 3 │吉詩特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被告申領吉詩特公司統一發│ │ │證申請書 │票之事實。 │ ├──┼───────────┼────────────┤ │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吉詩特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 │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吉│票營業人及開立發票予如附│ │ │詩特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表所示編號1至17等公司, │ │ │核清單 │以供上開公司扣抵銷項稅額│ │ │ │,其中附表編號1至16之公 │ │ │ │司業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 │ │ │事實。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可資參照。核被告詹木松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之罪嫌。被告就不同營業人或同一營 業人不同申報時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其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被告就同一營業人同一申 報期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係以單一犯 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 犯,屬事實上一罪。再被告就同一營業人同一申報期犯違反 稅捐稽徵法與商業會計法罪嫌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 俊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顏 崧 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時間 ├──┬──────┬─────┼──┬──────┬─────┤ │ │ │ │發票│銷售額(元)│稅額(元)│發票│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張數│ │ │張數│ │ │ ├──┼───────────┼────┼──┼──────┼─────┼──┼──────┼─────┤ │ 1 │首華公司 │99年6至8│ 15│ 7,607,000│ 380,350│ 15│ 7,607,000│ 380,350│ │ │ │月 │ │ │ │ │ │ │ ├──┼───────────┼────┼──┼──────┼─────┼──┼──────┼─────┤ │ 2 │凱媄花藝店 │99年7、8│ 2│ 188,550│ 9,428│ 2│ 188,550│ 9,428│ │ │ │月 │ │ │ │ │ │ │ ├──┼───────────┼────┼──┼──────┼─────┼──┼──────┼─────┤ │ 3 │荷田企業社 │99年7至9│ 4│ 700,000│ 35,000│ 4│ 700,000│ 35,000│ │ │ │月、11月│ │ │ │ │ │ │ ├──┼───────────┼────┼──┼──────┼─────┼──┼──────┼─────┤ │ 4 │豪谷服裝有限公司 │99年8月 │ 2│ 1,221,000│ 61,050│ 2│ 1,221,000│ 61,050│ ├──┼───────────┼────┼──┼──────┼─────┼──┼──────┼─────┤ │ 5 │勝昕實業有限公司 │99年10月│ 3│ 1,094,700│ 54,735│ 3│ 1,094,700│ 54,735│ ├──┼───────────┼────┼──┼──────┼─────┼──┼──────┼─────┤ │ 6 │建鋒事業有限公司 │99年10月│ 1│ 364,500│ 18,225│ 1│ 364,500│ 18,225│ ├──┼───────────┼────┼──┼──────┼─────┼──┼──────┼─────┤ │ 7 │久綠企業有限公司 │99年11、│ 4│ 1,330,000│ 66,500│ 4│ 1,330,000│ 66,500│ │ │ │12月 │ │ │ │ │ │ │ ├──┼───────────┼────┼──┼──────┼─────┼──┼──────┼─────┤ │ 8 │旭電工程有限公司 │100年2月│ 4│ 3,003,050│ 150,153│ 4│ 3,003,050│ 150,153│ ├──┼───────────┼────┼──┼──────┼─────┼──┼──────┼─────┤ │ 9 │喜萊博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1至│ 6│ 624,100│ 31,205│ 6│ 624,100│ 31,205│ │ │ │4月 │ │ │ │ │ │ │ ├──┼───────────┼────┼──┼──────┼─────┼──┼──────┼─────┤ │ 10 │三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 4│ 1,500,200│ 75,010│ 4│ 1,500,200│ 75,010│ ├──┼───────────┼────┼──┼──────┼─────┼──┼──────┼─────┤ │ 11 │索羅曼斯特創意溝通有限│100年4月│ 1│ 95,238│ 4,762│ 1│ 95,238│ 4,762│ │ │公司 │ │ │ │ │ │ │ │ ├──┼───────────┼────┼──┼──────┼─────┼──┼──────┼─────┤ │ 12 │安博林國際廣告有限公司│100年4月│ 2│ 800,000│ 40,000│ 2│ 800,000│ 40,000│ ├──┼───────────┼────┼──┼──────┼─────┼──┼──────┼─────┤ │ 13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4月│ 2│ 680,000│ 34,000│ 2│ 680,000│ 34,000│ ├──┼───────────┼────┼──┼──────┼─────┼──┼──────┼─────┤ │ 14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100年4月│ 1│ 789,000│ 39,450│ 1│ 789,000│ 39,450│ ├──┼───────────┼────┼──┼──────┼─────┼──┼──────┼─────┤ │ 15 │峻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4月│ 15│ 4,967,367│ 248,368│ 15│ 4,967,367│ 248,368│ ├──┼───────────┼────┼──┼──────┼─────┼──┼──────┼─────┤ │ 16 │亞洲博思有限公司 │100年4月│ 2│ 952,381│ 47,620│ 2│ 952,381│ 47,620│ ├──┼───────────┼────┼──┼──────┼─────┼──┼──────┼─────┤ │ 17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100年4月│ 1│ 14,283│ 714│ 0│ 0│ 0│ │ │公司 │ │ │ │ │ │ │ │ ├──┼───────────┼────┼──┼──────┼─────┼──┼──────┼─────┤ │合計│ │ │ 69│ 25,931,369│ 1296,570│ 68│ 25,917,086│ 1295,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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