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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自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自字第60號 自 訴 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 書狀到院。 理 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 自訴,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 訴狀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 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代理人。自訴人 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諭 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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