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審自字第60號
自 訴 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建福
上列自訴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
書狀到院。
理 由
一、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
自訴,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
訴狀
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
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代理人。自訴人
如
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
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