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自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自字第60號 自 訴 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自訴人因陳俊豪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 院應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 亦為自訴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條 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 自訴代理人,裁定並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送達於自訴人, 此有收受證書在卷足憑。今自訴人逾期未為補正,從而本件 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