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自字第60號
自 訴 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建福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自訴人因陳俊豪
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
按提起自訴,應委任
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
院應定
期間以
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此
亦為
自訴程序所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條
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其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人於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
自訴代理人,裁定並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
送達於自訴人,
此有收受證書在卷
足憑。今自訴人逾期未為補正,從而本件
自訴之
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
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