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景燦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李永祥 被   告 李宜璇 被   告 寶島全球保險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隆 被   告 楊淑蕙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被訴等詐欺案,因自訴人未依期補正自訴代理 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自字第4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 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