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景燦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李永祥
被 告 李宜璇
被 告 寶島全球保險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隆
被 告 楊淑蕙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等被訴等
詐欺案,因
自訴人未依期補正自訴代理
人,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自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
在案,
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
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