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怡妏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
侵占案件(102 年度審簡字第1034號),
聲請
撤銷緩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緩刑之
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
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
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
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郭怡妏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
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034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1 年4 月、10月
,
定應執行刑2 年,緩刑4 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之方式
支付
告訴人台灣澳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
告訴人)新臺
幣(下同)95萬1,454 元,判決
嗣經確定,受刑人郭怡妏初
始按月給付2 萬5,000 元,然自105 年8 月起即未再按月給
付賠償,於檢察官聲請時尚有7 萬6,454 元未清償,有前揭
判決書、告訴人陳報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
字第487 號卷宗核閱
無訛,此部分之事實,
堪以認定。
㈡經本院
傳喚受刑人郭怡妏到庭,其於本院陳稱:確尚欠告訴
人7 萬6,454 元未清償,因伊僅高職肄業學歷不高,之前工
作不穩定,又因想清償本件債務而向民間借貸,反遭詐騙,
才沒有繼續履行,伊會努力想辦法還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2
頁至第13頁),業於106 年5 月初清償完畢,告訴人亦表明
不欲提請檢察官撤銷緩刑
等情,此有告訴人陳報㈡狀1 份
在
卷可稽,本件受刑人郭怡妏未按期還款固違反前開判決所定
負擔,然受刑人郭怡妏就其應賠償告訴人之95萬1,454 元,
前已按期每月償還2 萬5,000 元,已達87萬5,000 元,可見
並非全然無悔悟之心,且就所餘之7 萬6,454 元,業已清償
完畢,實難遽認有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郭怡妏違反上開判決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
於法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