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沐德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9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沐德前為從事淨水器研究之人員,而
告訴人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瑛誼綠公司)所販售
之「iWater金字塔能量活水機」(下稱金字塔活水機)為淨
水設備商品,銷售時間長達20餘年,行銷遍及世界,並擁有
國內外多項專利技術,目前我國市面上並無其他使用相似名
稱之產品。被告林沐德竟基於毀損上開商品信譽及
告訴人瑛
誼綠公司商譽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林沐德於民國104年4月25日,於其所申請之Facebook臉
書帳號「林沐德」專頁中,發表「一直有人問我,金X塔能
量水為何這麼多人買?」之文章並張貼照片,於文章中指涉
下列不實內容,並透過臉書專頁等方式散布於眾:
1.病毒無法去除,光靠煮沸是不夠的。金X塔第一道濾心是0.2
μm,因為病毒體積0.019μm無法過濾掉,病毒是單細胞核
唯有紫外線殺菌處理(波長253.7μm)才能完全破壞。
2.雖然通過NSF42/53認證,但只有濾材與水質通過,
而非NSF
全機認證。全機認證必須有全方位的品質。
3.該機曾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裁罰,原因~廣告
不實!!如果一家公司被裁罰廣告不實,品質就要非常的質疑
了!!
4.活性碳與磁化器是滋菌的溫床,第一道在濾菌~~但第二三道
卻在長菌,流路設計與所有淨水器大廠背道而馳,當靜止一
段時間後細菌會不斷滋生。最後~~如果遇到這台能量水(
裝3年以上),只要做一個動作就是...把第三道(右邊最後
一道)拆下來搖一搖,倒出來會是...黑色的!!
惟被告林沐德所述之上列內容均非事實,其所言顯已造成上
開商品之信譽及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名譽嚴重損害。
(二)
嗣後,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又於Youtube中發現,被告林沐德
為安麗公司(所涉妨害名譽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嫌,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傳銷商,其於安麗公司所販售之同類商品「
安麗益之源淨水器」產品說明會上,除向不特定多數人為上
列不實之陳述,惡意指控告訴人瑛誼綠公司之「iWater金字
塔能量活水機」之品質外,且於「益之源不為人知的八大秘
密─櫻花公司林沐德」產品說明會中以附表中所示之言論,
教導、提供安麗公司傳銷商於推銷時之話術,用以攻擊告訴
人瑛誼綠公司之商品,將不實指述散布於現場不特定之聽眾
,造成上開商品及告訴人瑛誼綠公司多年來商譽嚴重受損。
告訴人瑛誼綠公司於查悉上開事實後,
乃於104年8月18日具
狀提出告訴。
因認被告林沐德上開一(一)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加重
誹謗罪嫌,上開一(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
誹謗罪嫌等語。
二、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
土地管轄」之
規定,屬於上開
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
管轄權限,
惟為避免
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
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
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參
照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意旨、同院37年院解字第
382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
判例意旨、
同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次按無管轄權之案
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
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
項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林沐德之住所、居所,分別係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資料查詢結果(見
本院卷第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見
本院卷第2頁)在卷
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居所均非屬本院
管轄區域。
(二)又就犯罪地言:
1.本件被告林沐德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上網登入臉書刊登資
料地點,因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
之地點,且卷內亦無IP位置可資調查,自難認被告被訴加重
誹謗
犯行之犯罪地係在本院之土地管轄範圍內,又被告林沐
德
自承上網地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見本院卷第107頁),可認非本院轄區。被告林沐德起訴
書犯罪事實一(二)在「安麗益之源淨水器」產品說明會,發
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因起訴書未記載被告產品說明會之地點
,而附表所示言論,均係告證12所附光碟內「益之源不為人
知八大秘密-櫻花公司林沐德FDD0000000」檔案內容之擷取
,而被告林沐德自承係在新北市板橋區火車站附近發表(見
本院卷第107頁)為附表所示言論,故亦非本院轄區。
2.本件告訴人瑛誼綠公司雖具狀表示:被告於全國到處不斷演
講傳述與附表相似之誹謗告訴人言論,臺北市為被告實行犯
罪行為地點之一等語。惟查,就管轄權之認定係以起訴書
所
載犯罪事實而為認定,被告如附表所示言論既於新北市板橋
區所為,則臺北市即非犯罪地,告訴人瑛誼綠公司所述自難
採認。
四、本院
審酌本件被告林沐德住居所均在臺中市,告訴人瑛誼綠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他字卷第8頁)附卷
可參,移轉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較符合
當事人之利益。
五、據此,本件犯罪地與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難認係在
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對之自無管轄權,是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本件公訴,
揆諸首開說明,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至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廖棣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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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內容 │
├───────┼───────────────────┤
│01:54:11 │「我跟各位講,金字塔最大的缺點在哪裡,│
│-01:55:49 │先給各位看這張圖,這個是什麼?他被行政│
│(告證12光碟, │院開罰40萬,他得到所有濾水器界沒有得到│
│「益之源不為人│的廣告不實獎,被處罰40萬,這獎金就是付│
│知八大秘密-櫻 │40萬,不是得40萬,廣告不實獎,廣告不實│
│花公司林沐德 │獎,他標榜他是全台灣唯一榮獲拿到NSF42 │
│FDD0000000」檔│、53的全機認證,是嗎? 我們還多一個55,│
│案) │對不對?他被公平會開罰廣告不實獎,各位│
│ │去看如果一家廣告不實的公司,你覺得他做│
│ │出來的淨水器會好嗎?不會好。」 │
├───────┼───────────────────┤
│01:55:50 │「那回歸剛剛那張照片,我們來看一下,他│
│-01:59:20 │缺點在哪裡?有沒有看到這台,各位請記得│
│(告證12光碟, │以後遇到這台,只要做1 個動作他就死了,│
│「益之源不為人│哪一個動作? 要搖一搖,把第3 道拆下來搖│
│知八大秘密-櫻 │一搖,倒出來的水是黑色的,以後遇到這台│
│花公司林沐德 │,只要做這個動作,為什麼?. . . . . . │
│FDD0000000」檔│所以這台最大的原因在哪裡?在他的流入設│
│案) │計的問題,應該要把濾淨的擺在最後面,你│
│ │問他有沒有濾淨?有啊,其實這個像什麼你│
│ │知道嗎?像上廁所一樣,我們去廁所大便,│
│ │有標準作業流程,第一步脫褲子,然後嗯,│
│ │擦屁股,穿褲子對嗎?他就像什麼?脫褲子│
│ │,擦屁股,然後嗯,你跟他問說你有擦屁股│
│ │嗎?有啊,我有擦,怎麼會臭臭的?我就是│
│ │有擦啊,擺錯方向了對不對?沒錯吧?所以│
│ │為什麼老是跟你們講說,遇到這台只要做一│
│ │個動作,第3 道拔起來搖一搖,跟你們講,│
│ │屢試不爽,百分之百中,你不信下次遇到你│
│ │試試看,裝上去後跑出來的水還是黑色的,│
│ │因為他會把所有的東西沖出來,還是黑的,│
│ │當他這印象印在腦海裡的時候,請問他會敢│
│ │用嗎? 他就不敢用了,他縱使敢用也撐不久│
│ │,各位知道嗎?好,所以知道怎麼處理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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