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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熱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欣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3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訴外人吳美娟(另以105年度調偵字第2762 號提起公訴)係被告亞熱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熱帶 公司)之採購人員,其明知告訴人雲裳開發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號,下稱雲裳公司)之代表人劉佳艷 與其胞姊劉家莉所共同設計之民國105年總統府元旦國旗圍 巾之美術著作係約定由告訴人雲裳公司享有著作權,未經告 訴人雲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之,亦不得擅自 改作及公開展示之,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105 年2月1日起,在被告亞熱帶公司所開設、位於中正紀念堂內 之禮品門市店內,將其自訴外人許瑋天(另案偵辦中)處所 採購得之抄襲前開國旗圍巾樣式、花色之仿冒圍巾60條予以 公開展示之,欲供不特定人買受之。於105年3月間,告訴 人雲裳公司派員前往上址店內佯裝消費以蒐證,經比對發現 確係抄襲告訴人雲裳公司所製作生產之國旗圍巾,始報警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亞熱帶公司應就訴外人吳美娟所涉違反著 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科以罰金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亞熱帶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科以罰 金刑罪嫌,惟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 亞熱帶公司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撤回對前揭被告告訴之情,有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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