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熱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欣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3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訴外人吳美娟(另以105年度調偵字第2762
號提起公訴)係被告亞熱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熱帶
公司)之採購人員,其明知
告訴人雲裳開發有限公司(址設
新北市○○區○○路○○號,下稱雲裳公司)之代表人劉佳艷
與其胞姊劉家莉所共同設計之民國105年總統府元旦國旗圍
巾之美術著作係約定由
告訴人雲裳公司享有著作權,未經告
訴人雲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之,亦不得擅自
改作及公開展示之,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105
年2月1日起,在被告亞熱帶公司所開設、位於中正紀念堂內
之禮品門市店內,將其自訴外人許瑋天(
另案偵辦中)處所
採購得之抄襲前開國旗圍巾樣式、花色之仿冒圍巾60條
予以
公開展示之,欲供不特定人買受之。
嗣於105年3月間,告訴
人雲裳公司派員前往上址店內佯裝消費以蒐證,經比對發現
確係抄襲告訴人雲裳公司所製作生產之國旗圍巾,始報警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亞熱帶公司應就訴外人吳美娟所涉違反著
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科以
罰金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亞熱帶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科以罰
金刑罪嫌,惟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
亞熱帶公司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
終結前撤回對前揭被告告訴之情,有告訴人刑事撤回
告訴狀
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依
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
受理判決之
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