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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盛 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 被   告 軒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蕙郁 選任辯護人 陳昭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6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智盛係以販賣面膜等商品為業之被告 軒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7 樓,代表人胡蕙郁,下稱軒郁公司)之設計人員,其明知內 容為人臉暨鼻尖粉刺特寫之商業攝影照片係告訴人捷司特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司特公司)設計人員徐上婷所拍攝 並後製完成,而約定由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攝影暨美術著作,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並將之使用於宣傳「我 的心機」美容品牌商品,非經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游智盛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 意,於不詳時點將前開照片下載後,即容任不知情之同事上 傳至被告軒郁公司之官方網站,用以宣傳「SexyLook咖啡豆 粉刺拔膜組」之商品,並使被告軒郁公司不知情之下游廠商 轉載於「亞柏EZ購」、「唯美會美妝」、「Mask Queen」及 「BG Shop」等網站,嗣於民國105年1月間為告訴人捷司特 公司代表人鐘賢蒼陸續發現而提告。因認被告游智盛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被告軒郁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同法第91條、第92條之 罪,則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應科予罰金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對被告游智盛、軒郁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游智盛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 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 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軒郁公司則依著 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亦科處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 條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於106年6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 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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