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盛
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
律師
被 告 軒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蕙郁
選任辯護人 陳昭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6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智盛係以販賣面膜等商品為業之被告
軒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7
樓,代表人胡蕙郁,下稱軒郁公司)之設計人員,其明知內
容為人臉
暨鼻尖粉刺特寫之商業攝影照片係
告訴人捷司特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司特公司)設計人員徐上婷所拍攝
並後製完成,而約定由
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攝影暨美術著作,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並將之使用於宣傳「我
的心機」美容品牌商品,非經告訴人捷司特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重製,
詎被告游智盛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
意,於不詳時點將前開照片下載後,即容任不知情之同事上
傳至被告軒郁公司之官方網站,用以宣傳「SexyLook咖啡豆
粉刺拔膜組」之商品,並使被告軒郁公司不知情之下游廠商
轉載於「亞柏EZ購」、「唯美會美妝」、「Mask Queen」及
「BG Shop」等網站,
嗣於民國105年1月間為告訴人捷司特
公司代表人鐘賢蒼陸續發現而提告。因認被告游智盛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被告軒郁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同法第91條、第92條之
罪,則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應科予
罰金云云。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對被告游智盛、軒郁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游智盛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
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
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軒郁公司則依著
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亦科處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
條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於106年6月2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
撤回
告訴狀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廖棣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