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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虹昇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萱萍 被   告 楊鈞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4007號、106年度偵字第14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現為王 萱萍,原為張嘉銘,張嘉銘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不起訴 處分)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楊鈞傑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及5 月9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虹昇國際有限 公司營業所,基於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及意圖銷 售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在擬販售予林伯 翰之電腦2台中,未經告訴人即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同意 ,在網路上擅自重製Windows系統軟體及Office應用軟體( 含:Windows 7旗艦版、Word 2010、Excel 2010、Powerpoi nt 2010、Outlook 2010、Access 2010、Publish er2010、 InfoPath 2010、OneNote2010、SharePointWorkspace 2010 等軟體程式)並安裝於上開2台電腦內,以每台新台幣(下 同)13,900元價格售予林伯翰,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 侵害告訴人上開軟體程式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於105年4 月6日報警提告,為警接續於105年5月9日及7月22日查獲, 扣得軟體紀錄表9張、燒錄光碟9片、隨身碟2個,始知上情 。因認被告楊鈞傑涉犯著作權法91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虹 昇國際有限公司則因代理人執行業務而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楊鈞傑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罪 嫌,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罪嫌,依 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委任告 訴代理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在 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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