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虹昇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萱萍
被 告 楊鈞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4007號、106年度偵字第14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現為王
萱萍,原為張嘉銘,張嘉銘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
不起訴
處分)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楊鈞傑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及5
月9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虹昇國際有限
公司營業所,基於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及
意圖銷
售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在擬販售予林伯
翰之電腦2台中,未經
告訴人即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同意
,在網路上擅自重製Windows系統軟體及Office應用軟體(
含:Windows 7旗艦版、Word 2010、Excel 2010、Powerpoi
nt 2010、Outlook 2010、Access 2010、Publish er2010、
InfoPath 2010、OneNote2010、SharePointWorkspace 2010
等軟體程式)並安裝於上開2台電腦內,以每台新台幣(下
同)13,900元價格售予林伯翰,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
侵害
告訴人上開軟體程式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於105年4
月6日報警提告,為警接續於105年5月9日及7月22日查獲,
扣得軟體紀錄表9張、燒錄光碟9片、隨身碟2個,始知上情
。因認被告楊鈞傑涉犯著作權法91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虹
昇國際有限公司則因
代理人執行業務而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楊鈞傑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罪
嫌,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罪嫌,依
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委任
告
訴代理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在
卷
可稽,
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
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