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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ff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胥博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被   告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授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智易字第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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