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
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ff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胥博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被 告 康曜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授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智易字第五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