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柏林
訴 訟
代理人 邱叙綸
律師
劉上銘律師
被 告 國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明德
被 告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金枝
上 4 人 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被 告 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景聰
上 2 人 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36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國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德、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張金枝之答辯及聲明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
狀所載。
三、被告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鄭景聰之答辯及聲明如附件三
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四、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
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
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被告鄭景聰、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
作權法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智易字第36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
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
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
訴時不得上訴。如提出上訴,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