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水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9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水吟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有期徒
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水吟係暢達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段○ 號4 樓421 室,下稱暢達公司)之董事,亦為商業會計
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黃水吟明知暢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予嘉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嘉緯公司,無實際經營業務行為
)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接續犯意,於如附表
所示開立日期,在不詳處所,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暢達公司
之銷項發票共計23紙,發票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39萬
8,256元,並均於開立後提供與嘉緯公司供作進項憑證使用
,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水吟於
偵查中
自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度偵字第9955號卷〈下稱偵卷〉第180 頁正反面、第196 頁
正反面)。
㈡誠聚行有限公司(下稱誠聚行公司)、全宇商業機器有限公
司(下稱全宇公司)說明書(偵卷第11頁正反面)。
㈢暢達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偵卷第12頁至第17頁)。
㈣發票影本23紙(偵卷第22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
㈤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偵卷第116 頁正面
至第119 頁反面)
㈥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偵卷第109 頁正面至第
115 頁反面)
㈦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暨委託書(偵卷第156 頁至第15
7 頁)。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1號、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
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
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
:「本法
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
法律
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本
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
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
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
、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
人。」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包含前揭商
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填製
上揭不實會計
憑證即統一發票,依上開說明,
無庸再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則其交付不實統一發票與嘉緯公司虛偽申報營業稅
,亦不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嘉緯公司乃誠聚
行公司、全宇公司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所成立之公司,並無
實際經營業務行為
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查緝審查四科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第7 頁至第10頁)、上開誠聚行公
司及全宇公司說明書在卷可查,則嘉緯公司本無銷售行為而
無須繳納營業稅,被告開立不實發票之
犯行並未導致嘉緯公
司逃漏稅捐之結果,自無庸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併此敘明。
㈡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相同方式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同一買
受人之不實發票,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
下,接續實行相同
構成要件之行為,並侵害同一
法益,由於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接續犯
,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身為商業負責人,明知
統一發票為重要會計憑證,仍
故意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紊亂
商業會計制度,危害政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
誠屬不該,惟本院念及其所開立發票銷售金額,相較實務上
一般虛偽開立發票案例尚非甚高,且其並未造成逃漏稅捐之
結果已如上述,犯罪情節較輕,並斟酌因被告坦承犯行,且
已知所悔悟,是其
犯後態度良好,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自陳職業仍為暢達公司負責人(
偵卷第196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㈣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
條第2 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
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
由參照)。而修正後刑法增訂第38條之1 第1 項固然規定: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惟查,本案卷內並無被告確有犯罪所得之
相關證據,檢察官亦未就此聲請
宣告沒收,本院自無從認被
告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是本案尚無須就被告犯罪所得
部分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買受人)│開立日期 │發票張數│銷售額 │票號 │
├──┼──────────┼──────┼────┼───────┼───────┤
│1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3月9日 │ 1張 │22萬7,600元 │LU00000000 │
├──┼──────────┼──────┼────┼───────┼───────┤
│2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3月19日 │ 1張 │4萬8,000元 │LU00000000 │
├──┼──────────┼──────┼────┼───────┼───────┤
│3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3月29日 │ 1張 │25萬4,135元 │LU00000000 │
├──┼──────────┼──────┼────┼───────┼───────┤
│4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4月15日 │ 1張 │21萬2,500元 │LU00000000 │
├──┼──────────┼──────┼────┼───────┼───────┤
│5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4月27日 │ 1張 │5萬5,850元 │LU00000000 │
├──┼──────────┼──────┼────┼───────┼───────┤
│6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5月10日 │ 1張 │21萬8,710元 │MU00000000 │
├──┼──────────┼──────┼────┼───────┼───────┤
│7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5月20日 │ 1張 │1萬5,700元 │MU00000000 │
├──┼──────────┼──────┼────┼───────┼───────┤
│8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5月28日 │ 1張 │26萬2,510元 │MU00000000 │
├──┼──────────┼──────┼────┼───────┼───────┤
│9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6月2日 │ 1張 │23萬7,600元 │MU00000000 │
├──┼──────────┼──────┼────┼───────┼───────┤
│10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6月14日 │ 1張 │21萬3,940元 │MU00000000 │
├──┼──────────┼──────┼────┼───────┼───────┤
│11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6月25日 │ 1張 │5萬6,000元 │MU00000000 │
├──┼──────────┼──────┼────┼───────┼───────┤
│12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7月8日 │ 1張 │21萬4,500元 │NU00000000 │
├──┼──────────┼──────┼────┼───────┼───────┤
│13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7月22日 │ 1張 │5萬5,900元 │NU00000000 │
├──┼──────────┼──────┼────┼───────┼───────┤
│14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8月6日 │ 1張 │25萬900元 │NU00000000 │
├──┼──────────┼──────┼────┼───────┼───────┤
│15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8月16日 │ 1張 │22萬955元 │NU00000000 │
├──┼──────────┼──────┼────┼───────┼───────┤
│16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8月25日 │ 1張 │5萬2,850元 │NU00000000 │
├──┼──────────┼──────┼────┼───────┼───────┤
│17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9月13日 │ 1張 │31萬590元 │PU00000000 │
├──┼──────────┼──────┼────┼───────┼───────┤
│18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9月28日 │ 1張 │24萬4,750元 │PU00000000 │
├──┼──────────┼──────┼────┼───────┼───────┤
│19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0月18日│ 1張 │25萬3,650元 │PU00000000 │
├──┼──────────┼──────┼────┼───────┼───────┤
│20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1月11日│ 1張 │28萬3,370元 │QU00000000 │
├──┼──────────┼──────┼────┼───────┼───────┤
│21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1月26日│ 1張 │25萬4,076元 │QU00000000 │
├──┼──────────┼──────┼────┼───────┼───────┤
│22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2月10日│ 1張 │21萬9,040元 │QU00000000 │
├──┼──────────┼──────┼────┼───────┼───────┤
│23 │嘉緯科技有限公司 │99年12月16日│ 1張 │23萬5,130元 │QU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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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3張 │439萬8,2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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