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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33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海底撈火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曾增銘律師之 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曾增 銘律師部分,因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並未選任該律師擔 任辯護人,而係於偵查階段選任該律師擔任辯護人,本院疏 未查證,而逕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內載入,故此部分應予刪除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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