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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6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明異議人 鄭清煙       許招香       蕭美玲       劉定光       劉徐癸妹       黃碧絨       吳寶芳       陳淑芬       張朝琴       劉貴祥       黃淑景       鄭博文       陳美華       廖桂平       廖振傑       胡銀旗       王素鑾       潘春花       楊秀鳳       呂欣明       游玲羽       林昭隆       林南       陳怡如       葉蓮香       周鳳雯       高陳賢       卓彩蓮       葉祥富       陳素卿       葉思賢       葉金珠       沈蘭妹       楊金水       王金葉       周玉釵       呂義廣       呂學俊       呂玫瑩       范玉英       王昱茹       陳菀婷       吳馬淑華       陳冬梅       陳彥銘       蘇王環       張文娟       劉義邦       章玉琤       曾燕玲       王秀足       劉榮財       曾謝英       陳麗卿       許凱琳       許政勛       黃志文       張雪雯       洪佳慈       傅紅蓮       張秀真       陳良珊       林茗榤       荊莊素貞       莊美滿       莊碧雲       羅炳欽       游翔翎       游翔翊       游進財       游進祿       游財福       汪棗       許志宏       許芳綺       許明賢       黃秀霞       陳俊佳       莊淑梅       吳家榛       蘇美鳳       卓宏燁       蔡誠坤       陳宇文       華玉珠       吳杜英       許賢肇       劉江萬       劉靜怡       劉林月香       林月慧       曾秋玲       蘇劉秀霞       吳火盛       汪峰玲       劉文斌       劉威良       黃靖淳       翁陳寶貴       劉春美       王文和       張金泉       施豊濟       施明雅       施宏明       林廖愛治       蔣東翰       陳良瑜       陳良惠       廖冠雯       呂羅換       鍾淑雯       陳婉菁       李緒煬       黃永盛       林淑玲       涂伊盈       蕭楓雲妹       范振輝       胡麗萍       方耀德 聲明異議人 環球保安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原名:旅安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靜美 聲明異議人 劉光武       許素觀       劉光芸       許王淑媛       王喬琳 聲明異議人 晶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靜 聲明異議人 施秋貴       蔡美惠       吳林豪 聲明異議人 傅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坴培 聲明異議人 徐仁鏡       彭瑞媛       顏志豪       黃胡翠娥       胡淑幸       胡朔豪       周添財       范玉美       林建良       張家儒       林憲廷       王秋琪       王宋瑞貞       王秋桂       王戴玉英       林盛乾       呂志遠       林鳳香       吳珮妤       張桂葉       郭張金鑾       林輝龍       連淑慧       陳燕秋       蕭寶珍       蘇玉梅       李光原(蘇玉裡之繼承人)       林瑟雅       蘇富盛       王美霞       王梅桃       吳添熙       劉鳳媛       陳溥熙       葉景妹       蔡秋鈴       李進春       程織鳳       程織香       傅詩茵       王士榮       黃雲鶴       顏宇涵       連清旭       陳雅青       何婉婷       阮氏恩       陳豔嬌       謝金榮       邱慶森       邵華潭       董煌騰       施碧玉       張美惠       張家豪(均富行銷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黃纓茹       張仁德       陳雅文       鄧明珠       顏慧貞       鄧文珠       呂志偉       劉秀蓉       謝幸娟       陳志杰       王勝喜       陳錦圖       王玟淇       周秀惠       林金滿       武家明       林玉鳳       王素珠       王正美       周秀鳳       詹秀卿       蔡慶雄       林烏蝶       張哲嘉       顏雅楨       謝豐玉       蔣秀鳳       楊凱翔       張沐皇       曾榮儀       曾茂談       李炘穎       彭姵甄       溫秀英       羅素金       林明霞       陳碧娥       許楨祥       黃誌雄       林慶維       王聖元       彭衍順       黃秋香       黃蔡賞       許婉萍       潘榮富       曾麗華       劉曼萍       劉淑萍       林孟樺       李玉枝       黃玉玲       何春梅       吳林杰       謝火盛       劉顏桂香       蘇佩璿       陳淑純       蘇盈吉       陳禹璇       蕭窓妹       葉曉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朱毓娟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檢察官駁回其等聲請發還犯罪所得之處分(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北檢泰規106執聲 他170字第1917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谷友弘(TANITOMO HIROSHI,日本國人 )、王淑娥、王淑嬋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而 聲明異議人鄭清煙等249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均為該案件 之被害人,並均取得臺灣高等法院所發給之和解筆錄(見卷 附附件一)。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6年3月8日具狀向檢察 官聲請依上開和解筆錄內所載之金額,依比例發還所扣得或 追徵之被告3人犯罪所得。然檢察官卻於同年月13日以北檢 泰規106執聲他170字第19178號函文覆以「本署接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應將本署扣押之款項解送 民事執行處,如臺端聲請發還,請依民事執行程序,主張權 利」為由,駁回聲明異議人請求發還犯罪所得之聲請,爰請 求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上開原處分,命檢察官向本院民事執行 處取回被告3人所扣押之犯罪所得,並依比例發還予聲明異 議人云云。 二、「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 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 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 ;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 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484條之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47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所稱知該裁判之法院」,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 文內實際宣示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 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 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 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 、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 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谷友弘、王淑娥、王淑嬋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經本院以101年金重訴字11號判決處刑後,復經數次上 訴及更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5月8日以103年度金上 重更㈠字第1號判決撤銷本院對受刑人3人所判處之罪刑,並 改判受刑人3人之主刑及從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 字第325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是以本件檢察官所執行者 核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號判決,而非本 院之裁判。揆諸前揭規定,聲明異議人應向「諭知該刑事裁 判」之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卻誤向本院為之,其異議即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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