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春長
訴訟
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律師
劉文瑞律師
被 告 李錫忠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333號駁回聲請
再議
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16605號),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不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1樓,下稱聲請人)以被告李錫忠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42條第1
項、第31條第1項之共同背信等罪嫌而提出
告訴,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終結,認罪嫌不足,以105年
度偵字第16605號為
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
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06年4
月28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333號駁回再議,該處分書於
106年5月4日
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106年5月11日委任律
師提出附理由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
等
情,此
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偵查案及再議案卷核閱
無訛,並有
本院收狀戳章
可按,是其交付審判之聲請合於法定程序,合
先敘明。
二、本件告訴
暨聲請意旨如下:
㈠告訴意旨
略以:被告係惠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 號4 樓,下稱惠盟公司)之董事、業務
部協理;
另案被告陳顏生(所涉
背信罪嫌,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36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10月,
緩刑4 年,
嗣經
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301號判
決
駁回上訴確定)係聲請人之採購經理。被告明知惠盟公司
係聲請人之碳粉匣、墨水匣等貨品之上游供應商,本應依循
公平誠實交易原則,提供合理交易價格,竟與另案被告陳顏
生謀議回扣事宜,違背
渠等任務,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及損害聲請人之利益,基於詐欺、背信之
犯意聯絡,利用聲
請人自97年5月12日起至102年8月23日止向惠盟公司採購碳
粉匣、墨水匣之機會,由另案被告陳顏生違背對聲請人應履
踐公平比價、擇低進貨之職務,逕依被告片面提出經抬高之
報價向惠盟公司採購碳粉匣、墨水匣等貨品,使惠盟公司即
藉此提高售價,並取得貨款及交易之利益,而剝奪聲請人調
整銷貨成本以維持價格競爭能力。惠盟公司自聲請人取得採
購貨款後,由被告提撥採購金額之1%至3%作為佣金,總計
約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另案被告陳顏生因而分得
200萬元,被告則分得800萬元,使聲請人遭受喪失與其他廠
商議價以取得較低報價,及承受惠盟公司為求彌補前揭佣金
支出達收支平衡而將不當回扣金額包含於報價金額中,而支
付較高之成本等損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之共同背
信等罪嫌云云。
㈡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被告與聲請人立於對向買賣契約關
係所茲爭議,
而非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內部關係,且被告與另
案被告陳顏生分屬賣方與買方,兩方各有其目的,並就其行
為各自負責,縱使就上開買賣行為有所合意,但
彼此間並無
共同犯罪之目的,亦即並無共同犯意之聯絡,則被告自無與
另案被告陳顏生共同成立背信罪之共同
正犯,亦無成立教唆
背信可言。」等語。然,原處分所論,顯將「公司」當成「
個人」、或將「個人」當成「公司」;蓋與聲請人「立於對
向買賣契約」之人,係惠盟公司,而非被告個人,原處分混
淆
法律關係主體。又本件被告係惠盟公司員工,在法律上自
可與另案被告陳顏生成立背信罪之共犯關係,原處分認被告
無由成立背信罪,明顯對於「法律主體」有所混淆。且另案
被告陳顏生向惠盟公司收取回扣,涉嫌背信
犯行,究係因另
案被告陳顏生主動要求,抑或係被告為銷售業績而提出,關
係被告與另案被告陳顏生是否具有背信罪之共犯關係,原檢
察官疏未調查,亦有調查未盡之違誤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
緩起訴
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
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
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
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
證據之範圍應
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
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
第260 條之
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臺灣高等法院91年4 月
2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參照)。準此,法院僅得以
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即足以認定原處分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裁
定交付審判。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
認為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
斟酌,或
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
其他
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
四、經查:
㈠被告係惠盟公司之董事、業務部協理,負責販售惠盟公司之
碳粉匣、墨水匣等貨品,其自97年5月12日起至102年8月23
日止,與
證人即聲請人之採購經理陳顏生就聲請人採購美商
惠普公司(即HP)碳粉匣、墨水匣等貨品事項進行報價及銷售
等事宜;該交易模式係聲請人向惠盟公司訂貨後,再由惠盟
公司向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技公司)下單出貨;被
告於每次交易完成後,均會交付不定額之零用金予證人陳顏
生作為報酬等情,為被告於偵查中所是認(見北檢105年度偵
字第16605號卷第81頁反面),核與證人陳顏生於偵查中所述
相符(見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6605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並
有惠盟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聲請人
所出具之採購憑單、惠盟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惠盟公司銷
貨憑單、精技公司出貨單、惠盟公司開立予聲請人之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等件在卷
可稽(見北檢103年度偵字第20727號
卷第45頁至第94頁、第187頁至第209頁、第300頁),此部
分首
堪信為真實。
㈡告訴及聲請意旨固認:本件所述碳粉匣、墨水匣採購合約係
由惠盟公司與聲請人所簽立,被告並非契約之
當事人,且被
告亦自惠盟公司與聲請人之交易中,取得800萬元之佣金,
當可與證人陳顏生成立背信罪之
共同正犯云云。惟查,被告
於偵查中自陳:惠盟公司就每月金額最高之交易,會提撥一
定比例之金額作為零用金以作為交際應酬、出差費用及平常
獎金之用途,其
乃將部分之零用金轉交證人陳顏生等語(見
北檢105年度偵字第16605號卷第81頁反面),可知該零用金
實係基於獎勵銷售績效而設;本件被告係惠盟公司之董事、
業務部協理,受惠盟公司委任對外處理銷售事宜,為追求惠
盟公司之銷售利益,本即會儘量提高銷售價格以追求惠盟公
司之最佳利潤,縱被告於每筆交易完成後給予證人陳顏生零
用金作為報酬,因此誘使聲請人之代表即證人陳顏生選擇與
惠盟公司簽約,而致聲請人之採購利益受有損害,然被告並
非聲請人之員工,並無為聲請人忠誠處理事務之義務,其與
證人陳顏生分屬賣方與買方,兩方各有其目的,並就其行為
各自負責,核其所為自無與證人陳顏生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
犯或
教唆犯之可能,尚難以背信罪相繩。
㈢另告訴意旨固提及:被告於交付證人陳顏生零用金後,隨即
提高商品售價,使聲請人受有損害並剝奪聲請人和其他廠商
締約之權利,就此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等情。然查
,本件聲請人提起再議時,就原不起訴處分認被告涉犯詐欺
取財罪嫌不足之部分,並未為任何隻字片語之指摘與陳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因而認聲請人就此部分未為再議
之聲請,而未為任何之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
度上聲議字第3333號處分書在卷
可考(見高檢106年度上聲議
字第3333號卷第14頁),再觀諸聲請人所呈交付審判聲請狀
之內容,亦未提出被告涉犯前開詐欺取財罪嫌之陳述,足見
聲請人就此部分實無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思,本院就此部分尚
無為裁定交付審判准否之必要,
附此敘明。
㈣聲請意旨又以另案被告陳顏生向惠盟公司收取回扣,究係另
案被告陳顏生主動要求,或被告為銷售業績而提出,原檢察
官疏未調查云云。惟此部分並非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本院
自不得就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再為調查,併此敘明。
五、
綜上所述,就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之告訴意旨範圍內,原不
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已詳予調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
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認無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聲請
人所指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之共同背信罪嫌,
所為之論斷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適用法
則不當,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就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之
部分,因聲請人未提出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之理由,難認聲
請人就此有提出交付審判之意思,本院就此爰不另予
審酌。
從而,聲請人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起訴處分及駁回
再議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林拔群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