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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為廣曉雄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林正航律師 被   告 唐國森       蕭裕蓁       旭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裕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唐國森、蕭裕蓁背信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 第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