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薛穎鴻
訴訟
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黃進全
黃琮育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及追加被告
狀
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進全、黃琮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
以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林鈺珍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