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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薛穎鴻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黃進全       黃琮育       尚谷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追加被告 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進全、黃琮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 以106 年度訴字第16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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