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
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
律師
被 告 朱國榮
林桂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朱國榮、林桂馨應連帶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授權實施訴訟人依據附表「授權人名單
暨求
償金額一覽表」「求償總額」欄所示之總金額,共計
新台幣(下同)24,574,665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准予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略以:
1.被告朱國榮前係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服
務、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開發)
法人董
事長及恆輝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輝不動產)
總裁,並成立興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發投資
)、碩福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碩福投資)、喜旺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旺公司)作為擔任法人董監事
之用,劉慶珠係朱國榮前妻,現為國寶服務、福座開
發、恆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創實業)法人董
事長及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資產)
董事,惟實質上劉慶珠均受朱國榮指示執行職務。
2.被告林桂馨為朱榮好友兼祕書,在朱國榮指派下擔任
安多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多利投資)法人董
事長,另係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沂豐投資)
董事長,故被告朱國榮對國寶服務、福座開發、松崗
資產、安多利投資等公司均具有實質控制力。
3.被告朱榮與林桂馨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
意圖抬高或壓低
股價,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
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
之
虞」、「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
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
買賣而
相對成交」等操縱行為,竟為炒股獲利、提高
質借額度及避免股價下跌遭金融機構要求清償借款或
補提擔保品,由被告朱國榮在台北市○○○路○段○○
號10樓國寶服務總公司負責對外調度資金、籌措股票
交割款,再以每個月六萬元、過年紅包等報酬,聘僱
被告林桂馨負責操盤,分別於
起訴書所指四個
期間,
連續相對成交或高價買入、低價賣出,操縱龍邦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邦公司)股價,使授權人以過
高價格買進龍邦公司股票而受損害。
4.按「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
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
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
起訴或提付仲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下稱投保法)第28條定有明文,原告依投保法規定
,由附表所示因買受龍邦公司股價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吳明珠等35人授與訴訟實施權,原告爰依投保法第28
條規定,對被告朱國榮及林桂馨提起本案訴訟。
(三)
證據:龍邦公司股價走勢暨每日成交股數圖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非
犯罪被害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為不合法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第502 條
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朱國榮及林桂馨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業經刑
事判決,本院就被告2 人分別被訴於⑴民國103 年2 月5 日
至103 年4 月15日、⑵103 年11月10日至104 年2 月10日、
⑶104 年5 月26日至104 年8 月26日操縱龍邦公司股票部分
,均
諭知無罪,故就附表表一至表三投資人部分,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駁回原告之訴。
三、就被告2 人於105 年1 月30日至105 年2 月23日操縱龍邦公
司股票部分,雖經本院諭知有罪,惟附表表四投資人購買龍
邦公司股票均在105 年2 月24日至105 年3 月9 日期間,該
期間,本院認為被告2 人並無操縱股價之
犯行,故附表表四
投資人並非被告此部分犯罪之被害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一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古瑞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