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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孫睿裕(即高麗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仲佑       琴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及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21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金額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仲佑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 ,是原告孫睿裕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 ,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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