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孫睿裕(即高麗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仲佑
琴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及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21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金額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仲佑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
,是原告孫睿裕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
,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