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陳俐婷律師
被 告 黃睿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林柔孜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