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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鉅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品誠 原   告 固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宏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4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竊盜案件,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 ,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