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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峻宇 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青容 詳卷 被   告 李榮勝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蘋園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宏仁 被   告 豐盛商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芬 被   告 港口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梅 被   告 本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維仁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吳峻宇、吳青容於本院107 年度原交簡字第130 號被 告李榮勝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