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虹昇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萱萍
被 告 楊鈞傑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7 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107 年度執他字第141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隨身碟貳個、燒錄光碟玖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楊鈞傑前因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智訴字第7 號判決
公訴不
受理確定,惟扣案之隨身碟2 個、燒錄光碟9 片俱為被告所
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
1 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又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40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楊鈞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因
告訴人
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7 年4 月27日以106 年度智
訴字第7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一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而扣案之隨身碟2 個、燒錄光碟9 片經檢驗結果確係
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著作權,且俱為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
、楊鈞傑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偵卷㈡第83頁),並有檢驗報告在卷
可稽(見偵卷㈡第
8 頁)、
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
可佐(見偵卷㈠第158 頁)
,
堪認上開扣案物物確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無訛。
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