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虹昇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萱萍 被   告 楊鈞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7 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107 年度執他字第141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隨身碟貳個、燒錄光碟玖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楊鈞傑前因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智訴字第7 號判決公訴不 受理確定,惟扣案之隨身碟2 個、燒錄光碟9 片俱為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 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又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40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楊鈞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7 年4 月27日以106 年度智 訴字第7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一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而扣案之隨身碟2 個、燒錄光碟9 片經檢驗結果確係 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著作權,且俱為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 、楊鈞傑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偵卷㈡第83頁),並有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㈡第 8 頁)、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㈠第158 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物確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