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調偵字第946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
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蔡宗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946號為
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
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物,確係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
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94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
,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
可參。又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原係美商布萊德艾
創新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
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件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而扣案之
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
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60號
偵查卷宗【下稱
偵卷】第5至7頁、第28至32頁),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
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
索資料、鑫倉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等件存卷
可考(見偵
卷第4頁、第22頁、第24頁),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核
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
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
適用。從而,首揭聲請意旨,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