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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調偵字第946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 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宗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94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 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物,確係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9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又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原係美商布萊德艾 創新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 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件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而扣案之 仿冒如附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數量」欄所示商標圖樣之 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60號偵查卷宗【下稱 偵卷】第5至7頁、第28至32頁),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 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 索資料、鑫倉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等件存卷可考(見偵 卷第4頁、第22頁、第24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 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 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從而,首揭聲請意旨,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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