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蹼樂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明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執聲字第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patagonia SUNSTIC SPF 33」防曬乳共叁佰瓶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 該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惟被告經查扣之「patagonia SUNSTIC SPF 33」防曬乳共300 瓶,為妨害衛生之物品,爰 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 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 定有明文。已明揭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係採後 法優於前法原則。再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 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沒收新制施行後, 苟其他法律另定特別規定者,方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否則,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均不再適 用,而回歸適用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之規定。而輸入化粧品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 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 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此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修正後同條例第 27條第1 項所明定,因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係於105 年 11月9 日修正公布並施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優先於刑法 第五章之一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再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從而,有關沒收之法律,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一 概適用裁判時之新法。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6673 、23159 號處 分緩起訴,且於107 年1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告經查扣之 「patagonia SUNSTIC SPF 33」防曬乳共300 瓶,係未經申 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擅自輸入之含 藥化粧品,自屬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之妨害衛生物品, 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防曬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 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7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