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正記美食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美玉
被 告 陳保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伃
律師
許育誠律師
胡原龍律師
被 告 吳健安
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1273 號、107 年度偵字第12124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美玉等人於
準備程
序均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