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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勞安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正記美食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美玉 被   告 陳保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伃律師       許育誠律師       胡原龍律師 被   告 吳健安 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1273 號、107 年度偵字第12124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美玉等人於準備程 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