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宇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1466號),
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07 年度
審訴字第561 號),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宇航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罪,處
有期徒
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
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宇航於民國105年10月1日與定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定誼
公司)簽訂工程專案定期勞動契約,定誼公司並於106年2月
至10月(
起訴書誤載為2月至9月)間支付謝宇航如附表所示
金額之顧問服務費及期滿獎金,謝宇航明知上開款項並非其
所擔任負責人之埕園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之1,下稱「埕園公司」)之業務收入,竟基
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06年1月26日起至106 年11
月2日(
起訴書誤載為106年7月7日)止之
期間內,先後在前
址埕園公司內,以埕園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金
額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張後,分別交付予定誼公司。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謝宇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
(見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61號卷第28頁),核與
證人即定
誼公司負責人蔡春月於偵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6
年度他字第12091 號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背面),並有埕
園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存摺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證人蔡春
月所提工程專案定期勞動契約書影本1 份、定誼股份有限公
司付款憑證影本10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0紙、
埕園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10紙及埕園公司之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2份在卷
可稽(見106年度他字第12091 號卷第14
至21頁、第35至44頁、第59至79頁、第98至101頁、第111至
112 頁),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
按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
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
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
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
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無適
用刑法第215 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意旨
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
法
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
接續犯,
應論以
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
照)。
(三)爰
審酌被告為埕園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定誼公司所交付之款
項並非埕園公司之業務收入,竟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率爾開
立不實發票,所為實屬非是,惟念被告
犯後坦認犯行,態度
尚稱良好,復
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
月薪大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生活狀況、所生損害、被
告及公訴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誤蹈刑章,其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坦承犯行,足見已有悔意,
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罰
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
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
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
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酌被告犯罪情節、生
活狀況
等情形,併
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15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金額(新臺幣)│備註 │
├──┼───────┼──────┼───────┼──────┤
│ 1 │106年01月26日 │MP00000000 │10萬5,000元( │1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2月│
│ │ │ │ │15日付款) │
├──┼───────┼──────┼───────┼──────┤
│ 2 │106年02月24日 │MP00000000 │10萬5,000元( │2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3月│
│ │ │ │ │10日付款) │
├──┼───────┼──────┼───────┼──────┤
│ 3 │106年03月25日 │NE00000000 │10萬5,000元( │3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4月│
│ │ │ │ │5日付款) │
├──┼───────┼──────┼───────┼──────┤
│ 4 │106年04月25日 │NE00000000 │10萬5,000元( │4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5月│
│ │ │ │ │5日付款) │
├──┼───────┼──────┼───────┼──────┤
│ 5 │106年05月25日 │NV00000000 │10萬5,000元( │5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6月│
│ │ │ │ │5日付款) │
├──┼───────┼──────┼───────┼──────┤
│ 6 │106年06月25日 │NV00000000 │10萬5,000元( │6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7月│
│ │ │ │ │5日付款) │
├──┼───────┼──────┼───────┼──────┤
│ 7 │106年07月07日 │PL00000000 │10萬5,000元( │7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8月│
│ │ │ │ │4日付款) │
├──┼───────┼──────┼───────┼──────┤
│ 8 │106年07月07日 │PL00000000 │10萬5,000元( │8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年9月│
│ │ │ │ │5日付款) │
├──┼───────┼──────┼───────┼──────┤
│ 9 │106年11月02日 │QS00000000 │5萬2,500元(含│顧問服務費(│
│ │ │ │2,500元營業稅 │期滿獎金半個│
│ │ │ │) │月)(定誼公│
│ │ │ │ │司於106年9月│
│ │ │ │ │25日付款) │
├──┼───────┼──────┼───────┼──────┤
│10 │106年11月02日 │QS00000000 │10萬5,000元( │9 月份顧問服│
│ │ │ │含5,000元營業 │務費(定誼公│
│ │ │ │稅) │司於106 年10│
│ │ │ │ │月5日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