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審自字第36號
自 訴 人 Trade Pacific Ltd.
法定
代理人 楊敏霞
自 訴 人 Best Source Ltd.
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自 訴 人 Future Ace Inc.
法定代理人 曾定郎
自 訴 人 Lucky United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鴻棋
自 訴 人 惠陽晉億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當岳
自 訴 人 Trinity Trad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游淑燕
自 訴 人 Occupy Foreign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許玉瞞
自 訴 人 醫訊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德
自 訴 人 Ultra Chanc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水新
自 訴 人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君健
自 訴 人 君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君健
自 訴 人 LORD CENERATIONLOIMITED
法定代理人賴昇濱
上列自訴人等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
書狀到院。
理 由
一、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等以被告顧立雄涉犯公務員
廢弛職務釀成
災害罪嫌提起自訴,惟其等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有卷附自訴狀
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意旨不符,依
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自訴人如
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
不受理判
決之
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周泰德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