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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怡鈞 被   告 寧家芷       游智賢       陳文德       賴敬明       羅元隆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金柱 被   告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曉華 被   告 劉嘉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7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貫邦股份有限公司等 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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