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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8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堅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 0號),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堅群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所載偽造互得廣告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不實廣告費交易之 統一發票」,應更正為「填製不實互得廣告公司與如附表所 示公司間不實廣告費交易之統一發票」;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吳堅群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用,無論以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是就行使填製之不 實統一發票部分,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指估價請款單部分),以及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多次填製不實發票、登載不實估價請款單以詐取貸款之行 為,分別均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且手法相同,復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故 分別均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分別均僅論以一罪。被告基於單 一詐取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貸之目的, 而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斷。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未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及僅賠償少部分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因本案犯罪取得之新臺幣(下同)6,494萬8,000元之貸 款,業已清償其中10萬元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 另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600萬元性質上是擔保 金,且案發後並未退還予被告,對沒收的金額中扣除此部分 金額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5頁)。故應認被告 本案犯罪所得尚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之部分應為5,88 4萬8,000元【計算式:6,494萬8,000元-10萬-600萬=5,884 萬8,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所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估價請款單,既均已因行使 而交予告訴人,是已非被告所有而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770號 被 告 吳堅群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育瑄律師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堅群係互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 ○○ 號 10 樓,下稱互得廣告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與如附表所示長庚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 13 家公司於民國 105 年 6 月至 9 月間並 無任何交易往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內, 在上址公司內,偽造互得廣告公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間不實 廣告費交易之統一發票,並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該公司估價 請款單後,陸續持以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上海商銀)新莊分行以應收帳款讓與擔保方式申請貸款而 行使之,使該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陸續核貸計新臺幣(下 同) 6,494 萬 8,000 元予互得廣告公司。因如附表所示 公司未如期支付應收帳款,上海商銀始知上情。 二、案經上海商銀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吳堅群之自白 │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公司交│ │ │ │易之發票、估價請款單持以│ │ │ │向告訴人上海商銀貸款之事│ │ │ │實。 │ ├──┼───────────┼────────────┤ │2 │告訴人上海商銀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 ├──┼───────────┼────────────┤ │3 │應收帳款讓與擔保合約書│互得廣告公司與告訴人簽立│ │ │ │應收帳款讓與擔保合約書之│ │ │ │事實。 │ ├──┼───────────┼────────────┤ │4 │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與│被告持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 │ │該等發票相對應之動用申│暨左開文件向告訴人申請如│ │ │請書、應收帳款讓與明細│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之事 │ │ │表、統一發票、估價請款│實。 │ │ │單等 │ │ ├──┼───────────┼────────────┤ │5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105年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與自100 │ │ │11月22日存證信函 │年9月起即與互得廣告公司 │ │ │ │無業務往來之事實。 │ ├──┼───────────┼────────────┤ │6 │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依必朗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 │ │公司105年11月15日依字 │司於105年度與互得廣告公 │ │ │第105038號函 │司無交易往來之事實。 │ ├──┼───────────┼────────────┤ │7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105年11月23日證明書 │得利廣告公司並無如附表編│ │ │ │號29、30所示發票交易之事│ │ │ │實。 │ ├──┼───────────┼────────────┤ │8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105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與互得│ │ │年11月28日存證信函 │廣告公司從無業務往來之事│ │ │ │實。 │ ├──┼───────────┼────────────┤ │9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105│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自 105│ │ │年11月22日愛管字第1051│年1月1日起,即與互得廣告│ │ │27號函 │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之事 │ │ │ │實。 │ ├──┼───────────┼────────────┤ │10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5年11月16日(105)音法│得廣告公司於105年1月1日 │ │ │字第006號 │至11月16日間並無交易往來│ │ │ │之事實。 │ ├──┼───────────┼────────────┤ │11 │真愛密碼股份有限公司10│真愛密碼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5年11月15日函 │得廣告公司並無如附表編號│ │ │ │35所示發票交易之事實。 │ ├──┼───────────┼────────────┤ │12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105 │互得廣告公司對泰德利股份│ │ │年11月25日「第三人陳報│有限公司無任何債權存在之│ │ │扣押債權或聲明異議狀」│事實。 │ ├──┼───────────┼────────────┤ │13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與互│ │ │105年11月17日中嘉 │得廣告公司於103年6月至 │ │ │(105)字第060號函 │105年間無交易行為之事 │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嫌。被 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登載不實估價請款單而詐貸 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 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請各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前揭各罪,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 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一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弘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宛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公司名稱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小計│ │號│ │ │ │ │ │ │ ├─┼────────┼─────┼─────┼─────┼─────┼──────┤ │1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CD00000000│105/06/24 │$2,318,455│$1,854,000│ │ ├─┤有限公司 ├─────┼─────┼─────┼─────┼──────┤ │2 │ │CV00000000│105/07/18 │$2,104,765│$1,683,000│ │ ├─┤ ├─────┼─────┼─────┼─────┼──────┤ │3 │ │CV00000000│105/08/04 │$2,546,525│$2,037,000│ │ ├─┤ ├─────┼─────┼─────┼─────┼──────┤ │4 │ │CV00000000│105/08/23 │$2,221,384│$1,777,000│$7,351,000 │ ├─┼────────┼─────┼─────┼─────┼─────┼──────┤ │5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CD00000000│105/06/16 │$2,472,850│$1,978,000│ │ ├─┤ ├─────┼─────┼─────┼─────┼──────┤ │6 │ │CV00000000│105/07/01 │$2,373,460│$1,898,000│ │ ├─┤ ├─────┼─────┼─────┼─────┼──────┤ │7 │ │DM00000000│105/09/08 │$2,767,342│$2,213,000│ │ ├─┤ ├─────┼─────┼─────┼─────┼──────┤ │8 │ │DM00000000│105/09/29 │$2,507,782│$2,006,000│$8,095,000 │ ├─┼────────┼─────┼─────┼─────┼─────┼──────┤ │9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CD00000000│105/06/21 │$2,335,964│$1,868,000│ │ ├─┤公司 ├─────┼─────┼─────┼─────┼──────┤ │10│ │DM00000000│105/09/08 │$1,580,237│$1,264,000│$3,132,000 │ ├─┼────────┼─────┼─────┼─────┼─────┼──────┤ │11│依必朗化學製藥股│CD00000000│105/06/17 │$2,282,742│$1,826,000│ │ ├─┤份有限公司 ├─────┼─────┼─────┼─────┼──────┤ │12│ │CV00000000│105/07/19 │$1,186,663│$949,000 │ │ ├─┤ ├─────┼─────┼─────┼─────┼──────┤ │13│ │DM00000000│105/09/06 │$2,077,488│$1,661,000│$4,436,000 │ ├─┼────────┼─────┼─────┼─────┼─────┼──────┤ │14│快譯通股份有限公│CD00000000│105/06/22 │$2,161,744│$1,729,000│ │ ├─┤司 ├─────┼─────┼─────┼─────┼──────┤ │15│ │CV00000000│105/08/08 │$2,171,156│$1,736,000│ │ ├─┤ ├─────┼─────┼─────┼─────┼──────┤ │16│ │DM00000000│105/09/19 │$1,902,058│$1,521,000│$4,986,000 │ ├─┼────────┼─────┼─────┼─────┼─────┼──────┤ │17│中化生醫科技股份│CD00000000│105/06/29 │$2,407,482│$1,925,000│ │ ├─┤有限公司 ├─────┼─────┼─────┼─────┼──────┤ │18│ │CV00000000│105/07/25 │$1,935,738│$1,548,000│ │ ├─┤ ├─────┼─────┼─────┼─────┼──────┤ │19│ │CV00000000│105/08/02 │$2,661,498│$2,129,000│ │ ├─┤ ├─────┼─────┼─────┼─────┼──────┤ │20│ │CV00000000│105/08/22 │$2,748,362│$2,198,000│ │ ├─┤ ├─────┼─────┼─────┼─────┼──────┤ │21│ │DM00000000│105/09/10 │$1,916,460│$1,533,000│$9,333,000 │ ├─┼────────┼─────┼─────┼─────┼─────┼──────┤ │22│愛之味股份有限公│CV00000000│105/07/04 │$2,153,382│$1,722,000│ │ ├─┤司 ├─────┼─────┼─────┼─────┼──────┤ │23│ │CV00000000│105/07/27 │$2,130,975│$1,704,000│ │ ├─┤ ├─────┼─────┼─────┼─────┼──────┤ │24│ │CV00000000│105/08/08 │$2,496,648│$1,977,000│ │ ├─┤ ├─────┼─────┼─────┼─────┼──────┤ │25│ │DM00000000│105/09/26 │$2,291,058│$1,832,000│$7,235,000 │ ├─┼────────┼─────┼─────┼─────┼─────┼──────┤ │26│泰德利股份有限公│CV00000000│105/07/15 │$2,053,040│$1,642,000│ │ ├─┤司 ├─────┼─────┼─────┼─────┼──────┤ │27│ │DM00000000│105/09/05 │$2,144,974│$1,715,000│ │ ├─┤ ├─────┼─────┼─────┼─────┼──────┤ │28│ │DM00000000│105/09/20 │$1,858,265│$1,486,000│$4,843,000 │ ├─┼────────┼─────┼─────┼─────┼─────┼──────┤ │29│統一藥品股份有限│CV00000000│105/07/13 │$2,444,673│$1,955,000│ │ ├─┤公司 ├─────┼─────┼─────┼─────┼──────┤ │30│ │CV00000000│105/08/19 │$2,569,182│$2,055,000│$4,010,000 │ ├─┼────────┼─────┼─────┼─────┼─────┼──────┤ │31│東方美企業股份有│CV00000000│105/07/05 │$2,589,533│$2,071,000│ │ ├─┤限公司 ├─────┼─────┼─────┼─────┼──────┤ │32│ │CV00000000│105/08/01 │$2,448,692│$1,958,000│ │ ├─┤ ├─────┼─────┼─────┼─────┼──────┤ │33│ │CV00000000│105/08/29 │$2,240,792│$1,792,000│$5,821,000 │ ├─┼────────┼─────┼─────┼─────┼─────┼──────┤ │34│中美嘉吉股份有限│CV00000000│105/07/11 │$2,401,449│$1,921,000│$1,921,000 │ │ │公司 │ │ │ │ │ │ ├─┼────────┼─────┼─────┼─────┼─────┼──────┤ │35│真愛密碼股份有限│CV00000000│105/07/28 │$2,424,782│$1,939,000│$1,939,000 │ │ │公司 │ │ │ │ │ │ ├─┼────────┼─────┼─────┼─────┼─────┼──────┤ │36│台灣華歌爾股份有│DM00000000│105/09/01 │$2,307,690│$1,846,000│$1,846,000 │ │ │限公司 │ │ │ │ │ │ ├─┼────────┼─────┼─────┼─────┼─────┼──────┤ │37│ │ │ │ │合計 │$64,9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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