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怡文
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
律師
施竣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6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怡文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怡文為臺北市○○區○○路○○○巷○弄
○號5樓房屋之原屋主,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明知上開
房屋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檢驗結果為如附表所示之每立
方公尺0.677公斤至1.735公斤,卻刻意隱瞞上情,並向
告訴
人黃佩鈴佯稱上開房屋之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驗結果,
分別為每立方公尺0.677公斤、0.811公斤,復交付如附表編
號3及編號8之試驗報告2紙以取信
告訴人,致告訴人
陷於錯
誤,誤信上開房屋之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驗情形,而於
民國106年7月17日同意與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
之價格成立上開房屋之買賣契約,並於106年8月2日向銀行
貸款支付房屋買賣價金與被告。
嗣告訴人於交屋後僱工裝潢
,發現房屋之混凝土異常,經採樣送驗,始知受騙。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
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
偵查中供述
、
證人即告訴人黃佩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黃佩
鈴之配偶劉志揚於偵查中之證述、同案被告王思棠於偵查中
之供述、正中土木實驗室(臺北)顧客委託送驗單、正中工
程顧問有限公司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8紙、實驗室數據資料1
份、厚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材料實驗室硬固混凝土中水溶性
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與告訴人簽訂上開房屋買賣契約,惟堅
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
犯行,辯稱:伊並沒有隱瞞該屋氯離子
含量之檢驗結果等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欲向被告購買臺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房
屋(下稱本案房屋),而於106年6月29日給付定金50萬元,
並於同年7月17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下稱本案契約);被
告於告訴人給付上開定金後、簽訂本案契約前,主動提議就
本案房屋進行氯離子檢測,並表示待檢測結果出來後再簽約
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告訴人黃佩鈴於警詢證
述無誤(見他字卷第56頁),且有房地買賣訂金收據及支票
影本(見他字卷第11頁、第13頁)、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暨其
附件之現況確認書、71至73年完工完工建物輻射普查偵測結
果證明、正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見他
字卷第15至31頁)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固
堪認定。
㈡惟依證人黃佩鈴於偵查中證稱:伊決定要買本案房屋之前,
並沒有詢問關於氯離子濃度的問題,也沒有詢問到該屋是否
有做過氯離子檢測、有無海砂屋之問題,106年6月29日決定
要買本案房屋,於是交付定金等語(見他字卷第104頁);
暨證人劉志揚於偵查中結稱:在決定要買本案房屋前,只有
問有無漏水問題,並沒有詢問該屋是否有做過氯離子檢測、
有無海砂屋問題等語(見他字卷第107至108頁),可知本案
房屋氯離子數值是否為本案買賣契約必要之點,
即非無疑。
㈢又證人黃佩鈴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在伊交付定金後,主動提
議是否做氯離子檢測,並叫伊去找人來做檢測,伊表示因為
沒有認識的,所以就同意由被告去找檢測廠商;報告出來後
,被告打電話給先生劉志揚,伊在旁邊,簽約是報告出來之
後才簽的等語(見他字卷第104至105頁);證人劉志揚於偵
查中亦結稱:當時看到第3次,就決定要買該屋,先談好價
錢再給定金,之後被告主動提議要不要做氯離子檢測,並問
伊說可不可以找到檢測公司,伊就說因為沒有認識的人,所
以如果可以由被告找,就由被告找檢測公司;檢測報告出來
後被告打電話給伊,說檢測數值是0.6跟0.8,伊上網看覺得
跟標準值差距蠻小所以應該沒有問題,就還是決定要買等語
(見他字卷第107至108頁)。則由上開證人黃佩鈴、劉志揚
所述,可知被告於告訴人已確定有購屋意願、談妥價金並給
付定金後,尚且主動提議是否進行氯離子檢測,更本於誠信
原則,詢問是否由告訴人自行尋找所信任之廠商進行相關檢
測,亦向告訴人明言可待檢測結果出爐後,再決定要否簽訂
正式買賣契約,
復於檢測報告出來後、簽約前即致電告訴人
,令告訴人於簽約前有相當之思索忖度時間,是倘若被告確
有自始不法所有之意圖,其大可將檢驗之結果完全隱瞞,殊
無告知告訴人之必要,則被告是否有詐欺
故意,實屬可議。
至公訴意旨雖以正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
8紙,認被告係刻意隱匿其餘6紙檢測報告,而有詐欺故意。
惟查,本案房屋氯離子數值是否為本案契約必要之點,實非
無疑,已如前述。再依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思棠於偵查中供稱
:柱體4面各自挖出來之檢測值都不同,可能相差到10倍等
語(見他字卷第109頁),益徵氯離子檢測數值縱令檢測點
幾近相同,仍有落差甚鉅之不確定性存在,則被告辯稱:伊
重點在告知對方有超標之情形,於是隨意抽取了其中2紙等
語,並非毫無可信之處。
㈣本案房屋氯離子數值是否為本案買賣契約必要之點,
並非無
疑,業如前述。復依證人劉志揚於偵查中結稱:檢測報告出
來後被告打電話給伊,說檢測數值是0.6跟0.8,伊於簽約前
有上網了解氯離子標準,還是決定要買;簽約時也沒有再詢
問代書或被告有關氯離子的相關問題等語(見他字卷第108
至109頁),益徵告訴人於知悉本案房屋經檢測後有氯離子
超標之情形後,仍未影響其購買意願。然依證人王思棠於偵
查中供稱:在伊來看,超過0.6都還是很高等語(見他字卷
第110頁),足徵檢測值只要超乎0.6之標準值,於一般理性
買受人之理解上而言,即已存在一定之風險。則告訴人於已
知悉本案房屋有氯離子超標之情形下,仍欲
予以購買,則其
是否因被告僅提出2紙檢測報告而有陷於錯誤之情形,即非
無可議之處。何況,觀諸雙方於106年6月29日簽訂之房地買
賣定金收據
所載「雙方願以賣賣總金額2,250萬元整交易」
(見他字卷第11頁);對照雙方於106年7月17日簽訂之不動
產賣賣契約書所載「本買賣之總價款為2,250萬元整」(見
他字卷第15頁),可知縱令告訴人知悉本案房屋氯離子超標
之情形後,亦未要求減價,而仍以初始合意之價金即2,250
萬元完成本案契約,益徵氯離子數值自始即非告訴人所認必
要之點,其檢測結果、數值高低不僅不影響其是否購買,更
不影響其所認房屋價值之高低。
㈤從而,本件被告雖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全部檢驗結果,惟氯
離子本非雙方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且被告本已就該屋有氯
離子超標乙事告知告訴人,供告訴人決定是否續行雙方先前
已議定之契約內容,實難僅以其未交付全部檢驗結果,即反
推被告確有自始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
詐術之行為。
六、
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前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
諭知。本件既無從為被告有罪
之認定,則被告
聲請函詢臺灣土木技師公會,用以證明氯離
子之含量濃度、數值是否因檢測點不同而有差異、是否為認
定海砂屋之唯一標準、現行法令有無規定房屋出賣人有為氯
離子檢測之義務等節,即無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文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葉詩佳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報告驗編號│取樣地點 │每立方米水溶性氯離子重量(│
│ │ │ │kg/㎥) │
├──┼─────┼─────┼─────────────┤
│ 1 │00000000 │大門柱 │1.735 │
├──┼─────┼─────┼─────────────┤
│ 2 │00000000 │客廳柱 │1.090 │
├──┼─────┼─────┼─────────────┤
│ 3 │00000000 │客廳樑 │0.677 │
├──┼─────┼─────┼─────────────┤
│ 4 │00000000 │走道柱 │1.150 │
├──┼─────┼─────┼─────────────┤
│ 5 │00000000 │臥室柱 │1.082 │
├──┼─────┼─────┼─────────────┤
│ 6 │00000000 │臥室樑 │1.332 │
├──┼─────┼─────┼─────────────┤
│ 7 │00000000 │書房柱 │1.267 │
├──┼─────┼─────┼─────────────┤
│ 8 │00000000 │書房樑 │0.811 │
└──┴─────┴─────┴─────────────┘